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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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试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务科
第一章 总则
一、为维护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秩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厅函[2006]3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细则(试行)》(劳社鉴发[200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管理规程(试行)》,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以下简称省属定点考场)及自设考场(即临时考场,以下简称自设考场)进行统筹、规范管理。
二、定点考场规范适用于与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签订定点考场合作协议的单位。
三、自设考场规范只适用于位置较为偏远、且考核人数较多,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并经省鉴定中心批准后在该单位设置考场的单位。
当次鉴定结束,自设考场自动撤销。
四、地级市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根据所在市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自行设置与管理定点考场和自设考场。
第二章 定点考场
一、职责分工
(一)省属定点考场
1.承担省鉴定中心分派的考试任务;
2.编排监考人员名单,送省鉴定中心审定;
3.负责考前的试室安排、场地布置、设备检查等工作;
4.鉴定考试当天配合省鉴定中心领取所属考场试卷,实施监考、应急处理等工作;
5.考试结束,收齐有关试卷及考务档案,协助省鉴定中心当天回卷。
(二)省鉴定中心
1.根据考生数据编排考场,整编定点考场数据;
2.发布考场安排信息给定点考场;
3.省中心考务科将考务计划有关数据导进系统,传送给命题科制卷或申领试卷;
4.派遣相应考评人员;
5.审定、汇总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场负责人、督导员、考务管理人员名单并备案;
6.巡考,督导;
7.回卷、组织评卷。
二、省属定点考场设置要求
(一)设置条件
1.单位为院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
2.考场总容量不得少于2000人,公共交通便利。
3.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要求为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
4.试室需具备远程监控设施(可上网电脑一台,普通摄像头一个)。
视考核方式的具体要求,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
5.院校和办学机构积极要求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二)设置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和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信息表》(附件1)。
2.省鉴定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评估,符合条件并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协议》,并在考场单位授挂《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场》授权牌。
3.定点考场在考前4周向省中心提供考场信息(即本次考试可用课室、可容纳考生、课室类型及课室设备等情况),配合做好有关人员安排计划,包括主考、考务工作人员、监考员和机房管理人员(针对智能化考试)等。
(三)考场工作人员职责
1.主考
主考由考场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
协调和组织各项工作,维护考场秩序;选派和培训监考员;检查各试室安排和布置情况;检查监考员、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试卷保管和接送;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总结和汇报考场情况。
2.考务工作人员
考务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协助主考安排各项考务工作;清点和封装试卷。
(按每5个试室配置1名考务人员,每个考场不得少于2名)
3.监考员
监考员主要职责:
保管、发放、回收、清点、封装指定试室的试卷;指定试室的监考工作,维持考场的正常秩序;汇报并按指示处理试室的各种异常情况;记录监考情况。
(40个考生以下试室配备两名监考员;41至50个考生的试室配备3名监考员;51至60个考生的试室配备4名监考员。
)
4.机房管理员
机房管理员主要职责:
智能化考试的软件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维护、排障等,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四)考务工作要求
1.考试前,集中全体考务和监考员开会。
内容为学习监考守则,明确职责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试卷的分发、装订、密封程序;加强保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措施预备工作。
2.在考试前1天完成考场布置工作。
包括:
设置考务室(报省鉴定中心);悬挂横幅及摆放欢迎牌;在明显位置设置试室分布图,张贴路标;在试室门口粘贴《考生信息表》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守则》;按《考场编排表》摆放试室桌椅、粘贴座签并封闭试室;完成远程监控试室和智能化考试试室的系统安装、调试。
标准化试室具体布置要求:
单人单桌,每个座位前后左右间距80CM以上;有抽屉的活动课桌须反向摆放;凡与考试有关的印记、文字资料、废纸、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设置专门的物品存放处,集中存放考生携带的书包、书籍、资料等物品。
在通常情况下,所有试室都应为30个考试座位的非阶梯标准化试室。
若出现较大的试室,则考试座位最多不得超过60个。
3.专人、专柜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考试当天,在通常情况下,由省鉴定中心运送试卷到省属定点考场,负责与省鉴定中心交接试卷的省属定点考场考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尚未启封的试卷、考试完已封装的试卷及未使用的备用卷,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防泄密。
保密室(柜)须具备防盗、防潮、防虫功能,有条件的还可安装监控或防盗报警系统。
4.试卷领取、启封、交回和封装。
试卷领取、交回和封装在考务室进行。
监考员在主考和省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签名负责制的方式领取和回收试卷。
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试室名称、考试职业(工种)、考试科目、试卷级别、试卷份数是否与本人监考的《考生信息表》内容相一致,所有信息无误后,由两名监考员持试卷直达试室。
试卷启封前,监考员应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启封后清点试卷份数,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一个科目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员清点回收试卷,确保收回与发放的试卷份数一致后交回考务室,考务人员核对试卷无误后封装。
不得待下一科目考试结束后将两科试卷一并送回考务室封装。
考试过程中如需启用备用卷,需经主考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省鉴定中心派遣)签名同意,并注明拆封时间和原因。
5.考试过程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配带胸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监考员应严格执行《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监考工作手册》。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按时、有序进行的,省属定点考场必须及时向省鉴定中心汇报情况,由省鉴定中心统筹解决。
6.各省属定点考场必须保证鉴定的顺利实施。
如发生以下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考试期间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泄露或遗失等泄密行为。
(2)放松考场纪律,纵容或帮助考生作弊。
(3)干扰、妨碍省鉴定指导中心巡考、督导、调查核实工作。
(4)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自设考场
一、职责分工
(一)自设考场
1.承担本单位和省鉴定中心分派的考试任务;
2.根据考生数据编排考场;
3.编排监考人员名单,送省鉴定中心审定;
4.负责考前的试室安排、场地布置、设备检查等工作;
5.鉴定考试当天到省鉴定中心领取所属考场试卷,实施监考、应急处理等工作;
6.考试结束,收齐有关试卷及考务档案,当天回卷。
(二)省鉴定中心
1.省中心考务科将考务计划有关数据导进系统,传送给命题科制卷或申领试卷;
2.派遣相应考评人员;
3.审定、汇总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考场负责人、督导员、考务管理人员名单并备案;
4.巡考,督导;
5.接收回卷、组织评卷。
二、自设考场设置要求
(一)设置条件
1.单位为院校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
2.考生均为该校在校学生。
3.地理位置较偏远,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
4.考场环境安全有序,试室为安静、整洁、通风、明亮的标准化试室。
5.所有试室必须具备远程监控设施(可上网电脑一台,普通摄像头一个)。
部分试室还需增加VCD播放器、投影或电视机等设备,视考试形式的具体要求而定。
6.院校积极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考务工作并配备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相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认真积极,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二)设置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省)统一鉴定自设考场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次考试集体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交给省鉴定中心。
2.省中心在集体报名时间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3.申请单位在省鉴定中心批准同意设立考场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附件4)交省鉴定中心。
省鉴定中心审核通过后自设考场使用通用报名软件(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制作准考证及课室座签。
(三)考场工作人员职责和考务工作要求
除以下事项外,其余工作全部参照省属定点考场工作人员职责和考务工作要求执行。
1.考务工作人员不仅须协助主考安排各项考务工作,清点和封装试卷,还要负责制作准考证并不得迟于考前5天发放。
准考证与身份证(或者其他含有个人肖像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学生证、军官证)一并使用作为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证明。
缺少或不合要求的(如未贴相片或未盖公章的准考证、工作证、学生证)不予承认。
2.试卷一般在考试当天由自设考场到省鉴定中心领取和交回。
领卷和回卷时,考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可包含1名考评人员)。
领取的试卷必须在开考前30分钟送达考场。
3.省鉴定中心按相关标准向自设考场支付费用,并承担考评人员的劳务费。
自设考场按省中心要求提供考试场地、设施、人员,承担考场编排、试卷领返、考评人员食宿交通、考前准备、考试实施、考后封装等工作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省鉴定中心负责考评人员派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自设考场进行监考或督导。
督导工作包括检查各试室布置和安排情况;检查考场纪律和考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情况;与主考共同处理突发事件;听取考场总结汇报情况等。
自设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另行支付费用给考评人员。
5.省鉴定中心可协商安排附近区域的考生到自设考场参加当天考试。
自设考场负责上述考生的考场和监考员安排,相关费用由省鉴定中心负责。
6.对于安排了自设考场本校考生的试室,除实施远程视频监控外,还至少配备1名省鉴定中心派遣的考评人员负责监考工作。
考评人员可算入该试室的监考员总人数(假设某试室安排考生30人,我中心安排1名考评人员,则考场配置1名监考员即可)。
7.自设考场必须保证统一鉴定的顺利实施。
发生以下情况时,省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考场资格。
情节严重的取消该考场考试或考生成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1)考场的设置与上报省鉴定中心的信息不符;
(2)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考场布置工作;
(3)违反保密纪律,造成试题泄露、试卷遗失等泄密事故;
(4)考场纪律松散,包庇、纵容、协助考生替考或作弊等;
(5)干扰、妨碍考评员工作或省鉴定中心的考评和巡考等;
(6)自设考场造成考试及考务工作无法正常、有序进行的其他情况。
附件:
1.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定点考场信息表
2.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全国(省)统考自设考场申请表
3.广东省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场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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