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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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工商[2008]42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现将《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监管分局反映。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商系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本规程适用于承担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全市各级监管单位(指市局监管分局及所属各监管处,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和工商所,下同)。
第三条 市局监管分局是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全市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企业监督管理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及职责
第五条 市局监管分局企业处负责市局登记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下同)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资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个体处负责市局登记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及市内四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
市局监管分局外资处负责市局登记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及全市(北三市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市局市场分局负责监管的业户范围按照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负责本局登记的企业和辖区内市局登记授权本局监管的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工商所负责本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市局及所属分局、市(县)局登记授权本所监管的各类企业的监管工作,同时负责本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
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与工商所之间的具体监管权限的划分,由各分局、市(县)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以其所在机关或派出机关的名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各工商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各类有形市场经营的业户的违章违法行为,有权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但实施吊销、收缴营业执照的处罚,只能由其登记机关做出。
第八条 下级监管单位在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应由上级监管单位监管的企业有违章违法行为,或应由上级监管单位实施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送上级监管单位查处或申请上级监管单位委托本单位查处。
第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管单位。
两个以上监管单位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上级监管单位指定管辖。
第十条 各级监管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辖区域的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
(二)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经济户口的建立和维护;
(三)负责应由本单位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管及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负责本级核准登记的企业及上级监管单位委托监管的内资、私营企业的年检验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由市局外资处负责,下级监管单位应予配合;
(五)负责对辖区内无机构人员、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企业的清理;
(六)负责对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第三章 巡查组和监管片区设置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其所有监管人员(单位负责人、内勤除外)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至少由两名监管人员组成,并明确各自的负责人及其对应的监管片区,以巡查组为单位实施巡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将管辖区域或全部企业按照地域或企业类型划分为若干个监管片区,明确各个监管片区的范围及其对应的巡查组,并为每一个片区指定一名片区负责人,对辖区内的企业实行片区化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监管单位所设置的监管片区数量原则上应与其具体从事监管工作的监管人员数量相适应,做到:
“每一个片区都有(唯一)一名责任承担者,每一名监管人员都有(至少一个)负责监管的片区”,将监管责任明确到每一名监管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及时将上述巡查组和监管片区的设置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保持上述设置的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同时完成对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
第四章 经济户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各级监管单位在对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的总称。
由各级监管单位按照“谁监管,谁建立”和“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建立和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经济户口的内容包括:
机读监管档案和书式监管档案两部分。
第十七条 机读监管档案通过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事项(含变更登记及备案)及相关信息;
(二)年度检验的相关信息;
(三)监督检查的相关信息;
(四)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含信用分类结果);
(六)重热点行业(含特定地域)标识信息;
(七)其他监督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通过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认领来建立,个体工商户的机读监管档案由各工商所在登记时通过指定监管片区来建立。
第十九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按照下述企业认领规则,及时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企业认领工作,确保企业机读监管档案的及时建立。
(一)市局监管分局各监管处(内资、个体、外资,下同)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对各分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或认领。
(二)各分局、市(县)局监管科(处)、市局市场分局综合处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
其中:
对属于下属工商所监管的企业下发到所属工商所;对属于本科(处)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市局登记不属于本分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市局。
对下属各工商所退回的企业,应在退回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监管权限再次进行下发、认领或退回。
(三)各工商所对分拨来的企业,应在分拨到位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认领或退回。
对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进行认领;对不属于本所监管的企业退回到分局监管科(处)。
各级监管单位在认领企业的同时,应根据本单位管辖片区的划分,指定该企业的监管片区;对属于重热点行业的企业应加注标识。
第二十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各级监管单位,应当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确保对机读监管档案进行及时、准确、动态的管理。
对因误操作产生的错误数据,各级监管单位可根据系统设置的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和维护。
需经信息中心在后台进行处理的,由各监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局信息中心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书式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采用人工方式建立,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年检报告书(验照表)及年检(验照)有关材料(包括:
年度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各种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
(二)各种检查表;
(三)对该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其他需要存档的监管资料。
其中,第
(一)项所列材料保存期限为两年,每年更新一次;第
(二)项所列材料保存一年;第(三)项所列材料长期保存。
第二十二条 注销或被吊销的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企业的书式监管档案由各级监管单位在取得第一份书式监管资料(如:
新办业户的检查表)后5个工作日内建立。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在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收入书式监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的各级监管单位,应当在行政监督管理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表或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收入书式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收入书式监管档案的有关材料应为原件,复印件应由提供者签字、盖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方可收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书式监管档案的管理工作,监管人员应及时将在监管工作中取得的相关材料送交档案管理员,并确保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书式监管档案的装订、存放及查阅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企业住所变更导致其监管单位发生变化时,原监管单位应在接到登记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式监管档案移交给新的监管单位,新监管单位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建档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有由国家局(省局)登记发照的企业时,应填写《国家局(省局)执照管理记录表》,如实记录其相关信息,并及时将其录入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书式《记录表》应统一存放备查。
第五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日常监督管理是指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实施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企业的登记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分类检查、涉案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种类型。
具体要求按照另行制定的《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以及由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的任务提示,及时完成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对企业实施各种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表,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其及时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章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经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领取涉外企业执法检查介绍信后方可实施。
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须经市局监管分局批准后以市局名义实施(北三市除外)。
第三十六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根据需要,按照《大连市工商局企业警示锁定规则》的规定,通过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警示或者锁定的操作对特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控,并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当相关问题解决或消除时,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除。
第三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按照省局《关于建立与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联系工作制度。
通过电话沟通、上门服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倾听企业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选择重点企业进行重点联系,每年至少深入企业走访一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并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辖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六章 年检验照
第三十九条 年检验照时间:
(一)企业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个体工商户验照时间: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十条 年检验照对象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一条 年检验照方式:
(一)窗口年检验照:
对参加窗口年检验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各级监管单位在窗口受理和办理年检、验照事宜;
(二)预约年检验照:
对提出预约年检、验照请求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对其进行年检、验照;
(三)现场集中年检验照:
对规模较大、下属企业较多的企业或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等,采取现场集中年检、验照;
(四)实地年检验照:
由监管人员到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年检、验照;
(五)网上年检:
对具备条件的内资、私营企业和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年检。
对符合免检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检。
第四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年检对象进行审查,保证年检验照工作的质量。
第四十三条 年检验照工作由市局监管分局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并发布公告。
具体工作由各级监管单位负责完成。
第四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监管权限的规定开展年检验照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监管权限“抢户”、“争户”。
第七章 “三无”企业清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结合监督检查、年检等工作做好无机构人员、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企业的清理工作。
对经监督检查或年检审查确认的“三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隐患的“三无”企业,应及时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年度检验,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查无下落的企业视为“三无”企业,由其登记机关的同级监管单位(指市局监管分局及其所属各监管处和各分局监管科,下同)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组织清理,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下述程序予以批量吊销。
第四十七条 企业批量吊销程序:
(一)每年年检截止后,由市局监管分局以市局的名义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统一发布催检公告,对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二)对未在限期内补办年检手续的,由各级监管单位按照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条件,对准备给予吊销处罚的企业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予以选定并进行拟吊销的操作予以锁定,限制其办理登记和年检等工商业务;
(三)由各级监管单位对拟吊销的企业在一个月内逐户进行现场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对查无下落的,要由证明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证实,找不到证明人或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记录在案;
(四)对经现场检查确认为查无下落的,由监管人员逐户填写《未年检企业处理审批表》并逐级呈报审批;
(五)对经上述程序确定的拟吊销企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量)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监管单位应将吊销结果批量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将《处罚决定书》(附批量吊销名单)分别收入到被处罚企业的注册登记档案中永久保存。
第四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验照手续,又不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每年验照工作结束后由各分局组织清理,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批量吊销,具体程序可参照企业批量吊销程序执行。
第八章 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第四十九条 各属地工商所是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通过加强辖区巡查、建立举报体系等方法,及时发现并查处取缔辖区内各类无照经营行为。
其他各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监管对象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经许可从事须经许可方可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
第五十条 对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下列原则区别对待:
(一)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取缔;
(二)对具备市场准入条件的无照经营行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工商登记,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的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告诫,积极引导并帮助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纳入登记范围。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按照政策规定应免于工商登记的经营行为,实行备案管理,不纳入查处取缔范围;
第五十一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及时将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检查处理结果录入到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中,并定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第九章 监管统计分析
第五十二条 各级监管单位要指定专(兼)人,负责监督管理情况的统计、汇总及各种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五十三条 监督管理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监管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监管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须经填表人签字、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上报。
监管报表的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充分利用工商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的监管信息资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及时总结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工作经验,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报告,为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科学决策提供实践依据。
第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借用;对在统计调查中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和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级监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局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7日以大工商发[2003]63号文件印发的《大连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程》和2004年2月16日以大工商[2004]15号文件印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档案规范》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年03月24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3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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