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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有效控制,规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靖宇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本预案包含在靖宇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中,受其统一领导和指挥。
1.3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处置快速有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宇县所属非煤矿山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发生的下列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含9人)或重伤10-49人(含49人)或经济损失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乡、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3)情况复杂,确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①坍塌事故;②泥石流、滑坡、片帮、溃坝事故;③冒顶事故;④透水事故;⑤火灾事故;⑥高处坠落事故;⑦放炮事故;⑧火工品爆炸事故;⑨车辆伤害事故;⑩其他伤害事故等。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成员单位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1.1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
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
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和粮食局、经济局、财政局、监察局、水利局、县委宣传部、总工会、气象局、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铁通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及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现场抢险救援专业组。
2.1.2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抢救救援专业组
8个事故抢险救援专业组分别是:
事故抢险组、技术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信息新闻组、事故调查组。
2.2现场抢险救援分工
(1)事故抢险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牵头,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矿山救护队、环保局、水利局、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靖宇分公司和事故单位组成。
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该组由县安监局、环保局、安全生产专家组、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根据现场灾情分析、检测、监控等情况,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有效技术咨询。
(3)治安管理组:
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下设安全警戒小组和安全疏散小组:
安全警戒小组: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成。
安全疏散小组:
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4)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局牵头负责,急救中心和卫生局指定的具有相应救治能力的医院组成。
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应根据事故伤害的特点,制定救治方案实施救治。
(5)后勤保障组:
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交通运输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
负责现场救援物资和救护资金装备的运输供应以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总工会、社保局、相关保险公司、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成,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
县委宣传部门牵头,广电、电信部门、当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3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3.1应急救援指挥部
(1)发布启动和解除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审查批准现场救援方案;
(3)按照《预案》程序和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实施;
(4)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和现场救援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随时变更、修改现场救援方案,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6)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7)办理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接报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2)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传达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3)通知并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组长及有关成员,做好应急准备或立即投入救援;
(4)综合协调各专业救援组工作;
(5)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协助指挥部开展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根据事故救援、处理情况,协助信息新闻组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8)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的实施;
(9)负责建立县安全生产专家组,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咨询服务工作;
(10)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2.3.3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1)县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
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
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将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牵头负责组织成立县安全生产专家组,提供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组织并参与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工作;
负责督促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县卫生局
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
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应急医护人员,督促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
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4)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运输和社会救援力量的运送。
(5)县环境保护保局
负责制定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的测定和危害程度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现场遗留危害物质的消除和其他技术支持。
负责调查非煤矿山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6)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抢险救灾所需各种装备器材和各类物资的组织调集工作。
负责做好抢险物资后勤保障工作。
(7)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8)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
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9)县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报道,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10)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
迅速启动本部门、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自救工作,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备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提供基本情况和技术资料,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
(11)各乡、镇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汇报可能造成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预测、预警与报告
3.1事故的预测预警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中省直企业要建立并完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和整改,并进行风险分级。
对所接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迅速进行认真详细地分析与处理,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经确认后,要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或尽可能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按规定将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报告程序
(1)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要采取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向110、119、120报警,同时分别向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同时立即通报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3)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在30-60分钟之内赶赴事故现场,并随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实情,以便迅速决策,调集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4)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当需要上一级救援机构支援时,要迅速进行协调。
3.2.2事故报告的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和企业规模;
(3)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
(4)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目前现场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的签发人、报告时间及电话联络方式。
3.3报警电话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政府总值班室):
7228896;县非煤矿山、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6180251;
火警:
119;治安警:
110;交警122;急救中心:
120。
4、各类事故救援措施
4.1矿井冒顶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4.1.1一般原则
(1)矿井发生冒顶事故后,救护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和恢复通风。
(2)在处理冒顶事故前,应充分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冒顶地区顶板岩石特性、事故发生前人员分布位置等,并实地查看周围支架和顶板情况,必要时加固附近支架,保证退路安全畅通,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人员时,可用呼喊、敲击井下风水管路的方法索取回声,或用声响接收式和无线电波接收式寻人仪等装置,判断遇险人员的位置,与其保持联系;对于被堵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进小巷、施工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遇险人员。
(4)处理冒顶事故过程中,要有专人检查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救护人员。
(5)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不可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岩,防止伤害遇险人员和救护人员。
(6)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到安全地点进行创伤检查,在现场开展输氧和人工呼吸、止血、包扎等急救处理,危重伤员要尽快送医院治疗。
4.1.2冒顶事故的处理方法
(1)局部小冒顶的处理。
采取掏梁窝、探大梁,使用单腿棚或悬挂金属顶梁处理。
(2)局部冒顶范围较大的处理。
采取从冒顶两端向中间进行探梁和打撞楔的办法处理。
4.2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1)井巷发生透水事故时,救护的主要任务是抢救受淹和被困人员,防止井巷进一步被淹和恢复通风。
(2)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矿井后,要了解灾区情况、透水地点、性质、涌水量、水源补给、水位、事故前人员分布、矿井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及其进入的通道等。
(3)对于被困人员,其所在地点高于透水后水位时,可利用打钻等方法供给新鲜空气;若其所在地点低于透水后水位时,则禁止打钻,防止泄压扩大灾情。
(4)组织人力物力强行排水。
排水过程中要切断电源、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并且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4.3矿井火灾事故的救护及处理
4.3.1一般原则
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1)控制烟雾的蔓延,不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防止矿尘爆炸,防止火流压力引起井下风流逆转而造成更大危害。
(3)保证救援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4.3.2矿井火灾事故的处理方法
(1)直接灭火。
用水、惰性气体、干粉、砂子等,在火源附近或离火源一定距离直接扑灭矿井火灾。
(2)隔绝灭火。
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防火墙,隔断风流,杜绝空气的供给,使矿井火灾逐渐自行熄灭。
(3)综合灭火。
先用密闭墙封闭火区,待火区部分熄灭或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直接方法灭火;或者先将火区大面积封闭,待火势减弱后,再缩小火区范围,然后进行直接灭火。
4.4露天矿山滑坡(坍塌、片帮)事故抢险措施
(1)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首先做好灾区及作业场区内人员的撤离和疏散,并设置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
(2)适时做好灾区及周围岩体稳固程度的勘查和浮石的拉撬工作,控制灾害扩大及二次事故发生。
(3)调集各种机械、设备、车辆,迅速拨离滑落的矿体和浮石,抢救遇险人员。
(4)事故救援结束后,适时做好灾区的局部封闭和排查,消除隐患。
4.5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措施
4.5.1基本技术原则
上部减载,下部加载。
即在主裂缝部位进行削坡,而在坝脚部位进行压坡。
4.5.2救护措施
(1)立即撤离灾区及作业场区内的所有人员,做好下游居民的疏散、撤离准备工作。
(2)切断被水(泥石流)淹没区及其周围的电源。
(3)尽快查清透水源头,堵塞出水口。
a.应严格防止雨水渗入裂缝内。
可用塑料薄膜、沥青油毡或油布等加以覆盖;同时,在裂缝上方修截水沟,以拦截和引走坝面的积水。
b.启动所有的排水设备进行排水,尽快降低库内水位,沿滑动体和附近的坡面开沟导渗,使渗透水很快排出。
c.重新回填夯实坝体,并做好护坡。
(4)抢救遇险人员。
4.6火工品爆炸事故救援措施
(1)封闭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线,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2)尽快查清作业环节(火工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参与爆炸的火工品的数量及是否完全参与爆炸,预防二次爆炸事故的发生。
(3)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抢救遇险人员,并做好事故现场残留火工品的清理工作。
以上列举了非煤矿山企业较易发生的几大事故抢救措施,但还有诸如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事故都有可能发生,当某一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类别及其性质,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5、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响应
实行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1.4)由分管副县长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命令,按照2.2条规定,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县政府迅速成立应急救援专业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立即行动,实施救援。
当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发生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
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应急救援程序
6.1事故单位应急救援程序
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场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本企业现有救护队伍及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抢救遇险人员,实施事故现场勘查,给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下一步救援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情况。
在积极开展自救的同时,立即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救援。
如果确有必要时,事故单位可直接上报到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2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6.3县政府应急救援程序
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分管副县长发布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命令,预案即时启动,应急指挥部即时成立。
指挥部迅速调集各相关部门做好相应救援准备。
(2)接到指令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各专业救援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3)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现场随时收集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部反馈,为指挥部研究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4)事故基本得到控制后,指挥部迅速调集力量展开事故处理工作。
以上程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依先后次序或同时交叉进行。
6.4有关说明
实行上级应急响应行动中,如果经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上一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机构给予支援。
7、后期处置
7.1应急响应行动结束
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全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在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由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命令发布人宣布应急响应行动结束。
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7.2恢复正常秩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结束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项工作。
7.3善后处理
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并配合环保等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工作。
7.4调查、总结
事故的调查总结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8、有关规定
8.1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听众指挥,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各成员单位和职能室、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要随时保持与指挥部及办公室的通讯联络,及时向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救援工作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科学、有序、有效地进行。
8.2各部门、各抢险救援组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时,要注意保护事故现场,确定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情况,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要详细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好现场证据,救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现场记录和证据报送应急救援办公室。
8.3在实施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人员、物资、设备、设施、房屋和场地,各单位必须服从调用和占用,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8.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室、组,要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制定救援工作方案,要把救援队伍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器材、交通通信工具等落到实处,定期组织救援演练,保证救援队伍处在常备状态。
8.5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9、附则
9.1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本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报县政府备案。
9.2县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9.3当发生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靖宇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时,本预案服从《靖宇县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4本预案解释权归靖宇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5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示意图;
3、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图;
4、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启动示意图;
5、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附件1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总指挥:
邹作祥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朱健平 县长助理、县公安局局长
初永春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 凯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
成 员:
姜心波 县安监局副局长
李长和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玉莲 县卫生局副局长
孟祥礼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郭 杰 县经济局副局长
孙佩海 县环保局副局长
隋信波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明君 监察局副局长
于凤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蒋晓光 水利局副局长
张文瑞 总工会副主席
王芝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明志 武警中队中队长
王金成 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锡坤 交警大队教导员
金昌国 气象局支部书记
孟庆辉 靖宇镇副镇长
王淑贤 濛江乡副乡长
李宪军 龙泉镇副镇长
刘大勇 景山镇副镇长
张庆营 那尔轰镇副镇长
张强 三道湖镇副镇长
王林柱 花园口镇副镇长
郭永胜 赤松乡副乡长
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 任:
刘 凯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
姜心波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附件2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体系示意图
附件3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程序图
附件4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启动示意图
附件5
靖宇县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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