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作服务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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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合作服务合同范本
【学府】分销服务合同
甲方:
【】
乙方:
【】
签约时间:
2021年月日
【学府】分销服务合同
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高新区福源路与文昌大道交汇处(东南角)的【兴华·尚都学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提供分销服务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服务内容
1.1.服务事项
1.1.1.乙方同意作为本项目分销服务商,负责联系、推介客户,促成客户与甲方签订购买本项目房源的《兴华·尚都学府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统称为“购房合同”)。
1.1.2.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费进行有关宣传推介、带领乙方客户到访、协助乙方客户签署购房合同及督促乙方客户按时支付定金及购房款等。
1.1.3.双方确认,甲方有权对本项目采用联合服务销售方式,即甲方可以将本项目可自行销售或选择多家服务商和渠道同时服务销售,乙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且乙方承诺,在接受甲方管理的同时,也尊重本项目其他销售服务商的工作,严禁出现争抢、取闹、互相排挤等任何妨碍正常销售秩序的行为。
1.1.4.依据市场情况,甲方若决定不再采取分销方式时,甲方有权提前10日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无需承担任何相关违约或赔偿责任。
但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符合付款条件的服务费。
1.2.服务销售范围
本项目合作房源为5#未售房源,合作期内如有新房源释放自动纳入合作房源。
1.3.服务销售价格
以甲方向乙方出具且经甲方签章确认的书面报价为准。
若本项目的销售价格有调整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外销售。
2.服务期限及任务
服务期限为自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8月份任务4套,9月份任务14套,10月份任务17套,共计35套。
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续约的考评依据。
3.客户确认与成交标准
3.1.客户报备制度
3.1.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客户报备。
3.1.2.乙方需在新客户到访前15分钟以上提前将客户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前三后四)+性别)报备到甲方相关系统或指定微信群,若在到访前15分钟内报备,不可判定为乙方有效客户。
3.1.3.乙方将客户报备至甲方相关系统或指定微信群后,若报备客户于完成报备之时后24小时内(含24小时)未到访,则报备失效,乙方需在下次到访前重新报备。
3.1.4.如客户在甲方系统中未有重复的,则应直接判定为乙方客户;如客户在查重系统中有重复但超过客户保护期的,则应判定为乙方客户;如判定为非乙方客户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说明理由并提供截屏等相关凭证,客户判定甲方。
3.2.有效客户的确认
3.2.1.乙方推介且陪同客户到访本项目营销中心时,须先到销售前台甲方销售人员处,通过甲方报备系统进行客户判定,打印《客户到访确认单》(样式详见附件2),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后,安排置业顾问接待。
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后签署客户登记的《客户到访确认单》,最后由甲方项目营销经理签字,《客户到访确认单》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若确定为无效客户,则客户由现场正常接待。
3.2.2.乙方推介前已在甲方客户系统中登记来访的客户,或甲方在本项目城市所在地的其他项目业主(以签订销售合同为准)及其配偶、双方直系亲属,武汉华鼎创投公司和孝感华鼎创投公司在职员工及其配偶、双方直系亲属均不属于乙方有效客户,乙方不计提服务费。
凡甲方客户系统内无到访记录(到访记录包括项目使用的人脸识别记录)、来电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客户均认定为乙方导入客户。
自然到访客户不视为乙方导入客户,不计提服务费。
3.2.3.未经《客户到访确认单》确认或者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客户信息的均视为无效客户。
3.2.4.《客户到访确认单》上必须有甲方相关人员、置业顾问、甲方项目营销经理真实的亲笔签名方为有效。
《客户到访确认单》为乙方结算服务费的依据之一。
3.2.5.如《客户到访确认单》上的客户签署购房合同时,签署人之一为其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关联企业的,如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关联企业在乙方推介前在甲方处已存在登记记录,则该客户不属于乙方有效客户。
3.2.6.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将已确认为乙方客户的客户另行确认为其他销售服务商的客户,若3.1.3中报备失效,其他销售服务商在乙方重新报备前已确认的客户,不视为上述情形。
3.2.7.客户保护期
住宅类产品的客户保护期为30天,以客户首次到访时甲方的系统录入时间为准,保护期届满,该客户再来访、来电或成交的,就不再确认为乙方客户。
如客户需多次带看或有效期截止时,该客户仍有意向,仍处于交涉阶段,则乙方可重新报备登记/重新带访该客户,甲方按重新登记/重新带访之日开始重新计算30天有效期。
3.3.成交标准
3.3.1.成交(也称“成功签约”)以乙方有效客户具备购买资格和条件且与甲方签署经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客户首付款全部支付到位为准。
3.3.2.成交后又退房(即购房合同解除)的客户不属于成交范围,甲方不予支付该客户的服务费,若已经支付的,乙方应予以返还且甲方有权从后续应付的服务费中相应扣减,若扣除套数后,未达跳佣指标套数的也应退回跳佣部分的全部佣金。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随时调整本项目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优惠方案,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2.乙方客户的所有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房源、价格、付款方式、按揭银行均由甲方确定,乙方无权更改并擅自向客户承诺。
4.3.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销售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具有考核权。
4.4.甲方保证本项目具备合法的预售或销售条件,并提供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项目预售或出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5.甲方应当指定工作协调人员(详见附件1),代表甲方负责与乙方开展信息通报、客户确认、单据审核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
4.6.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通报乙方服务本项目所需的最新信息。
4.7.在乙方依约完成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4.8.甲方负责收取客户所缴交的预付金、保证金、定金及购房款等款项,并开具相应的凭证或票据。
如乙方客户解除《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或购房合同,相关的定金、违约金由甲方收取。
4.9.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任何款项。
5.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副本及服务资质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有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其自身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
5.2.乙方就本项目开展的所有宣传推介事宜均须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宣传推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宣传应符合《广告法》要求,如因乙方宣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3.乙方应当指定工作协调人(详见附件1),代表乙方负责与甲方进行信息通报等工作,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通知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
5.4.乙方应当将有意向的客户跟踪情况及时汇总,甲方有权根据需要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情况报告,且乙方应就知晓的客户信息及时告知甲方。
乙方须诚实守信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乙方客户具备法定的购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该客户具备购买资格及贷款条件。
5.5.乙方应当协助乙方客户实地踏勘该意向房产,并协助甲方与乙方客户谈判议价,尽快促成交易成功。
5.6.乙方应当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超过甲方委托和许可范围以书面或口头承诺的方式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或优惠。
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作个案协商处理。
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而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7.本项目的各类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必须按甲方确定的格式及内容签订,乙方不得擅自或过失对销售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更改或代为签订,否则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上述销售文件的盖章并不能减轻、免除乙方上述擅自或错误填写的责任。
各类销售合同的签订,均应至甲方处由甲方自行签订。
5.8.乙方应督促所推介之客户按时支付有关购房款及费用;协助甲方催收按揭贷款客户按照贷款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贷款所需的所有资料并经按揭银行审查确认同意贷款,协助甲方在客户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收齐客户办理按揭等手续的所有资料。
5.9.对于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本项目的资料、甲方与客户所达成之任何约定,乙方均应严格保密,并只能用于本合同事项所用,乙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甲方信息,除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5.10.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或者商誉之活动。
否则,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则应予以赔偿。
5.11.甲方负责选择按揭贷款的合作银行,并告知乙方,乙方不得承诺客户可自由选择按揭贷款银行。
5.12.乙方承担参加本项目推介服务工作的所有乙方人员的工资、销售佣金、交通费、住宿费用等以及乙方人员在推介服务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并自行承担推介费用,即甲方除支付乙方约定的服务费外,无须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13.乙方不得对购房者作出超出甲方确认的销售口径的承诺或进行夸大、隐瞒和不实介绍,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且由此产生的一起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14.乙方人员在案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其他分销客户或自然到访客户交流。
5.15.乙方人员不得在案场半径1000米范围内截留客户,一经发现(甲方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客户判定无效。
5.16.严厉杜绝串客行为,如:
A方已将客户带访登记,B方明知后再次带访并登记另外号码;A方已将客户带访并登记,B方又将客户带访并更换客户姓名和电话;以上行为均视为串客(如该客户成交,客户归属为A方,造成损失由B方承担)。
5.17.乙方不得承诺给客户返钱或任何形式的补贴。
5.18.乙方不得与案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营销总监、销售经理/主管、置业顾问、渠道经理/主管渠道人员)私下违规操作,不得贿赂案场人员。
6.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6.1.服务费计提比例
乙方在带看有效客户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成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将首付款支付到位、银行审批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提服务费:
月销售指标
服务费计算标准
认购房源套数≤9套
25000元/套
10套≤认购房源套数<20套
30000元/套
20套≤认购房源套数
35000元/套
注:
服务费为通提,即根据每月完成情况对照服务计算标准通提结算。
乙方客户在本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届满前未成功签约,但在客户保护期内成功签约的,仍视为乙方销售服务成功,该等客户服务费的计提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如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就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续签服务合同的,按照续签合同的约定计提服务费;
(2)如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就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未续签服务合同的,仍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计提服务费。
6.1.2乙方对外释放的佣金标准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且不得与甲方在本项目合作的其他分销公司标准不一致,也不得随意扣罚经纪人佣金。
6.2.服务费支付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6.2.1.服务期限内经甲方确认为乙方有效客户:
6.2.2.乙方有效客户具备购买资格和条件且与甲方签署经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并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6.3.服务费结算时间
6.3.1.一次性付款客户:
满足服务费支付条件且客户付清全额购房款的30%后次月结算服务费。
6.3.2.按揭付款客户:
满足服务费支付条件且客户付清首付款、银行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次月结算服务费。
6.4.支付方式
6.4.1.服务期限内,以月为一个结算期,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服务费情况明细单,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详见附件3)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3】%),经甲方收到该等资料并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
如果涉及服务费计提比例根据考核期间业绩情况进行调整的,以一个考核期间为结算期,考核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双方核对上个考核期服务费情况明细单,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详见附件3)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3】%),经甲方收到该等资料并核实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
6.4.2.乙方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向以下账户汇款即视为已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账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7.违约责任
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服务费超过30日的,就逾期应付而未付服务费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如乙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予以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日之前产生的服务费据实结算并在扣除违约金及甲方损失后支付给乙方,合同解除日后乙方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无需计提服务费。
7.2.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任一义务的;
7.2.2.乙方迟延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第5条所约定义务外的其它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整改的;
7.2.3.经证实乙方从事妨碍甲方追收购房款的行为,影响购房款催缴的;
7.2.4.乙方向客户做出一定能够办理按揭贷款的承诺但在服务期限内未能办理、乙方不配合按揭贷款工作的执行或有证据表明乙方对外泄露客户信息,甲方认为情节严重的;
7.2.5.乙方若有与甲方内部员工混淆客源的行为;
7.2.6.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擅自单方解除或拒绝履行本协议。
7.3.乙方依本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该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
违约金和甲方受到的损失超过服务费的,对超过部分,乙方仍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罚金、评估费、鉴定费、诉讼受理费、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
8.附则
8.1.如果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有效性、终止或执行方面等存在任何问题,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商解决。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与本合同有关的或由本合同引致的任何问题,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8.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记载的地址即为其送达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发出之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以专人送交或以邮局专递寄出至上述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乙方(即使退件亦适用本条约定)。
8.3.本合同下列附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3.1.附件1《工作协调人名单》
8.3.2.附件2《客户到访确认单》
8.3.3.附件3《服务费申请书》
8.3.4.附件4《分销单位带看流程及报备制度》
8.4.除本合同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更改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如有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它合同条款的效力。
<以下无正文,需签署>
甲方:
乙方:
公司名称:
(章)公司名称: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正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正楷):
合同签订时间:
2021年8月日合同签订时间:
2021年8月日
附件1:
工作协调人名单
一、甲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
人数
姓名
电话
邮箱
授权人1
授权人2
授权人3
二、乙方指定以下工作人员:
人数
姓名
电话
邮箱
授权人1
授权人2
授权人3
三、授权代表亲笔签字样板
授权代表亲笔签字样本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附件2《客户到访确认单》(此图为示例,具体以项目使用的系统打印为准)
附件3:
服务费支付申请书
服务费支付申请书
呈致:
XXXX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贵我双方签署的《XX分销服务合同》,现向贵司申请(物业地址)的分销服务费。
详情如下:
目前附件房屋已完成签约,并于年月日全款到位,签约面积___平,销售金额人民币___元,销售套数套,服务费共计__元,扣款___元,贵司应付服务费共计__元(明细见附件);
附件:
序号
室号
客户
面积
总价(元)
服务费数额(元)
1
2
现向贵司申请服务费共计元,请贵司按照合同所约时间审核并支付本笔服务费!
年月日
附件4《分销单位带看流程及报备制度》
1.客户报备: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系统进行客户报备。
2.客户审核:
乙方推介且陪同客户到访本项目营销中心时,须先到甲方销售人员处,通过报备系统进行客户判定。
3.到场确认:
系统判定为乙方客户后,填写《客户到访确认单》,经甲方指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安排置业顾问接待;置业顾问接待客户后签署客户登记的《客户到访确认单》,最后由甲方项目营销经理签字。
4.确认单提取:
《客户到访确认单》一式叁份,乙方自留壹份。
若确定为无效客户,不可领走《客户到访确认单》,客户由现场正常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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