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法律和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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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法律和政策
第二部分法律和政策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体现于外资法律、法规中。
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本指南中仅列举了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法律法规
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6)《中华人民国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企业暂行规定》
(8)《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9)《关于外商投资股份的暂行规定》
二、一般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国仲裁法》
(5)《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6)《中华人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8)《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国际条约
(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目前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2)《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
(注1.本指南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容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可于“中国投资指南”上查阅—
注2.、澳门、投资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
(请美工排版时将上述注1、注2放在本页页底)
第二节外商投资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
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再投资。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
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
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股份
外商投资股份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共同举办的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五、投资性公司
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
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
六、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
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
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
七、BOT
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
投资者在固定期限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
第三节政策及优惠
一、产业政策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资企业前往投资。
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上述两个目录见本指南第五部分。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生产
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技术水平落后的;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围。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围进口国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进口国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地区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取了从沿海到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有:
•经济特区:
、、、、及浦东新区。
•沿海开放城市:
、、、、(含威海)、、、、、、、、、共14个。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49个,遍布于各省、市、自治区。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遍布于各省、市、自治区。
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的投资到中西部陆地区。
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
(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3)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4)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
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5)拓宽外资渠道:
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方式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6)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三.税收政策
(一)主要税种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增值税:
在中国境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
营业税:
在中国境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共设3档税率,从最低3%(如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如娱乐业)。
印花税:
在中国境进行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税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薄(不包括计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进出口关税:
目前中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2%。
除对几项重要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中国对其他商品出口不征收出口关税。
消费税:
在中国境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
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契税:
在中国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契税税率为3%-5%。
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
计算方法为,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或者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依其载重或净吨位数量计税,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依车辆数量计税。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工作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累进制计算,共分9级,最低为5%,最高为45%。
个人在中国境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四千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税率%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外籍人员为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后的余额。
(二)税收优惠
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
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通常为33%,但对以下行业、地区实行优惠税率,其中:
15%优惠税率适用于:
•设立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在浦东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
24%优惠税率适用于:
•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沿海、沿江、沿边开放城市、省会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在经济特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2年免税、6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上述“两免三减”优惠外,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70%以上,可继续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无论如何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可继续按15%至30%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的3年,可以减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可延至2010年;
•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所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的,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需要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几种基本情况
(适用于经营期10年以上生产型企业)
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沿海开放城市、省会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其他地域
基本税率
以下情况均不适用时
15%
24%
30%
免税期
获利后第1—2年
免征
免征
免征
减半征收期
获利后第3—5年
10%
12%(24%Х0.5)
15%(30%Х0.5)
继续减税期
以上减免期满后:
1、先进技术企业获利后第6—8年
2、出口型企业销售额70%出口当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四、金融与外汇管理
目前中国的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
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
人民币经常项下自由兑换,资本项下外汇仍实行严格管理。
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
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企业的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倒买倒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
境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
预付货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在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下外汇收支的管理:
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二是企业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
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但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
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除外)。
外汇收支报告表:
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年终财务报表:
要求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五.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集体所有。
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围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有偿和有期限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地方政府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金后,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地下各类自然资源,以及埋藏物、隐藏物等不属有偿转让围。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但须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
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
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出让期满,除出让合同另有规定或城市规划不允许外,受让人可申请续期。
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以下3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10亩以上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人员招聘、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工时制度
人员招聘:
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多种渠道招聘人才,例如委托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直接招聘;在各类新闻媒介上刊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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