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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简要评价之。
12.论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及法制成就。
1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哪些?
试述之。
(如“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15.隋朝《开皇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16.唐初的立法思想及唐代的法律形式。
17.试述唐律中规定的官僚贵族刑法上的特权制度。
(“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8.简述封建五刑的名称、等级及其加减的原则。
19.唐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及通例。
20.唐律的基本精神、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21.试述十恶的名称、分类及在定罪量刑上的特点。
22.简述唐律中的类推制度。
23、简述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24.简述唐律的立法技术成就。
25.《宋刑统》在体例上与《唐律疏议》相比,有何变化?
26.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秋审)
27.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修律成果及历史意义。
28.清末预备立宪的指导思想及主要活动。
39.《大清新刑律》和传统法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有哪些新变化?
30.清末修律时期“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31.简要叙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
32.北京政府的宪政。
33.《六法全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34.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政
一:
1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确立于夏,发展于商,完备于周,影响深远。
周公制礼西周建立不久,武王姬发病逝,成王姬诵年幼即位,周公姬旦摄政,宗亲诸侯管叔蔡叔霍叔与殷王之子武庚叛乱。
周公平叛之后,认为没有一套典章礼仪制度和宗法等级秩序,单靠武力刑罚镇压,不能实现天下大治,遂主持立法,对自发形成的社会习惯进行整理改造,吸收夏商礼中有用的部分,建礼作乐,建立起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此即“作周官,兴正礼乐,制度于是改”的“周公制礼”。
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是西周将犯罪心理学的观点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区别于神判的先进的审判方式。
即考察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人的言辞、面部表情、气息、听觉、眼神等看作内心活动的外在反应,通过其异常变化的分析观察,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明德慎罚”把德教礼治与刑罚结合起来。
“明德”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指刑罚应宽缓谨慎适中,不要滥杀无辜。
八议制度《魏律》首定“八议”制度:
八种特权人物违法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
六礼:
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
⏹七去:
《大戴礼记·
本命》:
“妇人七去: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无子,为其绝世也;
淫,为其乱族也;
妒,为其乱家也;
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窃盗,为其反义也”。
《唐律疏议》:
“七出者:
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
“妇有三不去:
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三不去者,谓:
一,经持舅姑之丧;
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
圜土之制西周“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嘉石之制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质剂:
买卖契约。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
“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傅别:
借贷契约。
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2.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是指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
商鞅自魏国入秦,并提出了改律为法,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开始变法。
?
3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廷行事:
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附的典型案例;
“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4约法三章刘邦在攻进咸阳后,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九章律亦称《汉律九章》。
汉高祖统一中国后颁行的法典。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适应新形势,制定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前六篇大体与秦律相同,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原文已经失传。
亲亲得相首匿(直系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
汉宣帝令: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无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它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直接引用儒家的经典的伦理道德标准和事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
录囚皇帝或上级长官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机关的审判进行监督,以平反冤案的制度
决事比已行故事曰比。
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来断案量刑的典型判例。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5魏律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以后虽续有纂修,但变化不大。
《隋书·
经籍志》有《后魏律》20卷的记载,到唐代这部法典已亡失。
此令在当时对限制豪强地主兼并土地以及争取劳动人手、开垦荒地、提高农业生产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对后世影响较大。
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在此之前,就已相继出现在秦汉的律令当中。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北魏律·
名例》规定:
“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
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
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
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6.《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开皇律》律文500条,素有“刑纲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实是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亦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保辜制度,是指伤害罪在伤情未定时,由犯罪人保养被害人的伤情使之及早平复,以减免犯罪者罪责的制度。
《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条。
《唐六典》全称《大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
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名例律产生的经过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经》的《具法》,有总则作用。
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
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将《具律》改成"
刑名"
,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
法例"
一篇。
《北齐律》而把"
和"
合成"
名例"
一篇,名例律。
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
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
主要内容:
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
六杀唐《斗讼律》中,“六杀”的含义:
“谋杀”是指预谋杀人;
“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斗杀”指的是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戏杀”指的是“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在南朝的陈出现了正式的“官当”名称,所以一般认为这种制度是陈所确立的。
《北魏律》首次将“官当”制度列入法典。
官当直接为官员的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永徽律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的法典,共五百条。
分《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等十二篇。
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国际私法概念的法典。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原名律疏;
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义绝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三司推事这是唐朝审理大案时的一种审判制度。
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律令格式中国隋唐时期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
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
令是制度、规章的规定,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对律的补充和变通条例;
式是官府机构的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7.宋刑统宋朝没有像唐、明清那样的律典名称,这是一个特例,宋朝只有相当于唐律的《宋刑统》。
由于在宋朝和唐朝之间有了一个混乱的五代十国,所以宋朝继承的法律名称没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后周的“刑统”名称,结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统》.
鞫谳分司两宋独特的刑事司法制度。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翻异别勘制度宋代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
翻异别勘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
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同时也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折杖法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务限法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8.《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
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
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大诰在中国历史上是普及最广泛的一种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
)
申明亭制度明初,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
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
是我国古代民间调解制度的一种。
9.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秋审由各部院长官于每年秋天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
由明代朝审制度发展而来。
朝审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会审复核。
由明朝朝审发展而来,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
(京师地区死刑案件的朝审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在程序上有区别。
时间晚于秋审。
秋审主要是书面审,而朝审时监候犯要押解过堂。
)
热审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会同刑部,都察院等审理京师在押的笞杖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
九卿会审清朝时,凡是全国性重大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可以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会审后交由皇帝审核裁决的制度。
10.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于1908年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带有浓厚的的封建性。
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领事裁判权制度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
这是一种治外法权。
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
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11.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
宪法"
性质的根本大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锟上台后,议员们将“天坛宪草”稍加补修,匆忙通过.1923年10月10日由宪法会议公布.此即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以“宪法”命名的宪法。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
五权宪法乃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
六法全书是现时中华民国及日本国对常用法律工具书普遍采用的名称。
因其内容包含常用的六类法律,故谓“六法全书”。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12.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
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
二.1.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1)夏、商是奠基时期。
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2)西周是鼎盛时期。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5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
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沛然兴起。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不成文法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和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这一历史时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
在法制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
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的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
自云梦秦简出土以后,许多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制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
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
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
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
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
在法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800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到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5)宋元明清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宋代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
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
同时,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整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成书的《礼记》。
自秦汉以来,对这句话的解释都是“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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