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4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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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峰钟宇
三、工作方法步骤
1、按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要求,对接待宾馆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并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接待宾馆要按照要求,配合监管部门做好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工作。
2、对接待宾馆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
问题严重的,及时向接待主管单位报告;
对于存在问题特别严重的、不予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难以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主办单位取消其接待资格,并依法查处。
3、活动期间对各指定接待宾馆分别派驻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驻点全程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员应提前进入酒店,对酒店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督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一日三餐所有主副食品均应留样,数量不少于100g,并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4、做好供餐食谱的审查工作,做到未经过热加工的凉菜不用、不能当餐加工当餐供应的食品不用、易污染的食品不用,每餐必须按已审查食谱进行复核。
对所有原料、成品、
半成品逐一检查“三证”(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出厂检验合格证),畜禽、肉类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证明,做到货证相符。
不得供应禁止生产经营和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
5、食品安全监督员应详细了解每道菜肴制作原料、制作过程(工艺)、制作时间、制作责任人、制作地点、暂存位置、出菜时间、供餐方式,并实施监督。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会议承办单位和食品安全保障领导小组报告。
6、做好应急准备,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问题。
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员一旦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按规定及时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卫生行政部门和接待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娄勤俭省长在子洲视察调研期间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保障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人员对保障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书面小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2篇: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方案
党代会议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
为做好党代会议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精神,特制订《党代会议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筹办组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党代会议期间餐饮服务食品保障体系,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会议期间各党代表的饮食安全。
成立党代会议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负总责,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接待宾馆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按照《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要求,对接待
宾馆进行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做好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会议主办单位报告;
督促做好食品留样工作,一日三餐所有主副食品均应留样,数量不少于100g,并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
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
对所有原料、成品、半成品逐一检查“三证”(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出厂检验合格证),畜禽、肉类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证明,做到货证相符。
5、食品安全监督员应详细了解每道菜肴制作原料、制
作过程(工艺)、制作时间、制作责任人、制作地点、暂存位置、出菜时间、供餐方式,并实施监督。
活动期间,食品安全监督员一旦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会议主办单位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会议期间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
结合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休宁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国家、省、市在我县举行的会议、检查、视察等活动;
(二)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县级领导机关举行的重要会议、接待、视察等活动;
(三)我县举办的节会、庆典等活动;
(四)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县直部门、乡镇、社区举办的大型会议等活动;
(五)上级业务部门和县级领导机关及其办公室安排的活动;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活动。
第四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监督所具体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辖区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监测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
负责收集、整理、上报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
组织调查处理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职责
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向承担餐饮服务的单位和食品安全保障部门提供重大活动的背景资料;
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部门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所需的经费保障。
(三)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职责
依法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配合监督管理人员对主要餐饮食品实施48小时冷藏留样工作;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妥善保留采购票据等相关信息;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六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食谱、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
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二)对食品加工制作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三)实施食品安全计划监测和现场快速监测。
第七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的主要程序
(一)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7日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包括:
重大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供餐单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情况;
供餐单位、供餐形式、供餐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通报主办单位予以确认,必要时报县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
(三)县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做好人员、物质、车辆、后勤等食品安全监管准备工作,必要时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四)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执法人员进驻重大活动餐饮服务现场,实施具体保障工作。
第八条重大活动前,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食品安全评估:
(一)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具备与重大活动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
(三)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标准(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四)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和业务培训证明,档案记录完备;
(五)食品及原料供应渠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相关证件资料完备;
(六)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提出的其他条件。
评估情况通报主办单位。
第九条重大活动期间,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加工烹调过程、二次供水等实行全程或重点监督,加强关键控制环节和危险因素的监督监测,必要时对采购的重点原料、食品和饮用水进行采样检测,及时发现加工制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控制纠正措施。
执法人员应携带食品快速监测箱,对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直接入口食品进行毒物监测,重点开展亚硝酸盐、农药残留、毒鼠药、有毒重金属的定性监测。
检出可疑阳性样品应立即封存暂停使用,并将可疑样品送具有认证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定量检测。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餐饮服务单位应停止使用:
(一)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二)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未能出示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四)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五)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禁止食用的食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期间,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时,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单位要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二)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三)保留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五)依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立即整改。
如确定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按照权限启动《休宁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对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县政府《休宁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重大活动期间,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应建立及时、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应做出书面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及各种工作方案、责任书、文书等资料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将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管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监督监测经费及重大活动期间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经费列入重大活动经费预算。
重大活动食品安
全监督及检验、监测的各项收费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食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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