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流程 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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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流程 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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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流程04
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流程
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和受理
说明/提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上报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提出申请以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是否准予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
◆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企业申请被受理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向审查部报送材料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后: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企业申请被受理后,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但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后:
◆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二步企业实地核查
说明/提示:
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被受理以后,应接受审查。
审查组织单位将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根据《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审查前5日通知企业,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企业产品及设备要满足以下标准
企业实地核查要求:
◆企业生产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企业生产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企业组装、分装、加工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具体要求请查看各产品实施细则。
企业实地核查结束后,审查组要告知企业审查结果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
◆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检验能力范围及联系方式;
◆审查组填写《X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
◆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组织单位抽样依据
◆技术规范查询
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检验机构名单查询
第三步企业产品检验
说明/提示:
在第二步接受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样品抽样检验。
企业根据审查组提供的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自主选择检验单位,审查组填写《XX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
在检验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过程中,企业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终止生产许可,并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办理决定书》。
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工作后,应向企业提供检验结果: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由审查组织单位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检验依据
◆技术规范查询
第四步审定和发证
说明/提示: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
证书说明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许可证样本
企业获证后须知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型号等时,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立即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组织单位应按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4、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说明/提示: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常见问题
申请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4)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4)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企业迁址时: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迁址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
(4)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证书丢失损毁的,应补充有关补领的材料。
证书名称有误时: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证书产品内容有误时:
(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将相关证书报送产品审查部,产品审查部签署意见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相关信息查询
◆省级许可办查询
◆审查部查询
◆获证企业查询
全国生产许可证查询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文字版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六)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2)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3)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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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新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流程 04 企业 工业产品 生产 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