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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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管研究
成绩
《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
期末课程论文
(2015-2016学年下学期)
论文题目:
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管研究
任课教师:
李建英教授
班 级:
2015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专业:
国际贸易学
学 号:
20150210018
姓 名:
邓博野
日期:
2016年7月15日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网上交易市场已成为各方角逐的焦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商品经营和交易方式,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不仅会改变现有企业经营模式,势必也会对经济全球化及社会经济结构转变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概述及发展现状,提出了电子商务特征和对其征税的理论依据。
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引出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众多问题以及对传统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
提出在不违背税法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不开征新税种,维持现行税法体系前提下,以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征管制度为理论支撑,以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电子商务市场统计资料作为数据支撑。
税务部门要根据C2C电子商务交易虚拟化、无纸化、个人化、国际化、货币支付电子化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不适合的地方做特别修订。
税务部门也要提高自身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水平,建立一支专门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队伍,自行研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和电子发票自动缴税系统,以适应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要求。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增值税,电子发票
目录
1.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32.C2C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影响…………………………………………3
2.1.C2C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4
2.2.C2C电子商务对消费税的影响……………………………………………
2.3.C2C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6
2.4.C2C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6
2.5.C2C电子商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6
3.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7
3.1.对相关税收实体法特别修订………………………………………………7
3.1.1.对增值税法的特别修订………………………………………………………7
3.1.2.对所得税法的特别修订………………………………………………………8
3.1.3.对关税法的特别修订…………………………………………………………8
3.1.4.对关税法的特别修订…………………………………………………………8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强化监管………………………………9
3.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机制……………………………………………9
3.4.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10
3.4.1.启用电子发票………………………………………………………………10
3.4.2.建立信用评级系统…………………………………………………………..11
3.4.3.强化税务队伍信息化建设………………………………………………11
3.5.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构建…………………………………………11
4.结论………………………………12……………………………………………12
1.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在2013年资本投资减少、经济发展降速的背景下,C2C电子商务行业呈现出波澜起伏情形。
各C2C电子商务网站依旧加大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力度,降价促销和造节依然热度不减。
在C2C电子商务巨头高歌猛进,新来者踌躇满志之时,也有一些C2C电子商务网站黯然退出。
在这个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时代,C2C电子商务网站朝着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在2013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10.5万亿,比2012年增长近34%,预计在2014年将会达到13.4万亿。
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引擎,利用好这枚新引擎对促使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升级、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将起到重要作用。
2.C2C电子商务对税收实体法的影响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交易会涉及到流转税和所得税,各税种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各税种在计算纳税时会有联系,各税种在征管方面也会有交叉。
以淘宝网为例,淘宝网经营者以个人为主,是典型的C2C电子商务网站。
这些网店经营者没有实体店铺,不存在营业执照,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营业账簿设置也很不规范,仅仅简单的将个人身份证照片上传并绑定其银行卡号,就可以顺利进行网上交易。
看似简单快捷的流程,背后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网店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会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如果应客户需求签订电子销售合同,还会涉及到印花税,网店经营者个人所得还会涉及到所得税。
税收征管是一项复杂多环节工作,下面简要分析一下C2C电子商务涉及到的主要税种并对其影响。
2.1.C2C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
增值税是流转税中最主要税种,其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发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现凭票抵扣制度。
首先,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会遇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
很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年营业额在百万甚至千万以上,若单纯以营业额判定是否为纳税人,显而易见,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增值税纳税人。
然而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将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列入增值税纳税人范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情况,是以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个人,若想让其成为增值税直接纳税义务人,必须修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其次,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管辖权难以准确确定。
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税收管辖权。
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才具备监督、稽查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权利,纳税人才知道到何地去交税,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措施才能发挥作用。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个人为主,个人在C2C网站登记注册开设网店,其注册地多为自主填写,往往填写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个人信息真实性较弱。
加之商品、服务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完成,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确定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管辖权造成了困难。
最后,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国性,当涉及到跨国商品、服务交易征税问题时,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要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一些C2C电子商务经营者身在国外,通过商务平台向国内顾客销售国外商品,所购商品进入我国关境时,海关对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管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在是否应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方面。
2.2.C2C电子商务对消费税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
征收增值税的商品不一定征收消费税,但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一定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采用固定税率制,消费税税率和计税依据有多种方式。
我国现行税法对消费税共规定了14个税目,其中包括化妆品、汽油、烟、酒、小汽车、高档手表和高尔夫球具等。
区别增值税在多个流转环节都要纳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
除金银首饰在最终零售环节纳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实行一次纳税。
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有税收征管漏洞的只有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和进口环节两个方面。
在C2C电子商务网站中,有很多卖家网上销售金银首饰,按照消费税征管规定,这部分商品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同时随着跨国贸易日渐频繁,通过C2C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的国外应税消费品,在进入我国口岸时,也应该计算缴纳该商品的消费税。
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通过C2C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到的金银首饰和从国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并未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造成消费税严重流失。
2.3.C2C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是指我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商品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纳税人有进口商品收货人、出口商品发货人和进出口商品所有人,关税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商品种类、原产地不同而区别对待。
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国性特点,随着近些年来跨国代购兴起,很多人直接通过C2C电子商务网站向国外卖家发送订单,这些订单往往都是小额商品。
我国《海关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税。
现实生活中一些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商品化整为零,以逃避缴纳关税。
现如今这部分商品入境时是否应缴纳关税、关税如何计算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4.C2C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它和增值税构成我国两大流转税种。
C2C电子商务网站交易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涉及到营业税范畴。
有些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手机话费充值卡、游戏点卡、彩票、保险、基金、理财产品,还有最近一段时间很流行的余额宝,这些商品都是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都应按照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但现实情况是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因此缴纳营业税,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我国现行营业税是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
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必须首先知道纳税义务人经营行为发生地,以此确定哪个地方税务部门对其有税收管辖权。
在传统商务模式中,这条原则实用性很强,但对于C2C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行业,由于其虚拟性,经营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
想要确定交易各方确切地址是一件很困难事情,无法确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导致无法明确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对相关营业税征收显然也就存在很大漏洞
2.5.C2C电子商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得税可作为政府调节国民收入的一种手段。
个人和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都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政府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网店经营者和拥有传统实体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本质是一样的。
个体工商户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网店经营者在C2C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也不需要进行纳税登记。
现如今,很多像淘宝网皇冠级以上网店经营者年营业额都在1000万以上,甚至有些网店经营者年营业额可达到1亿元。
还有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把触角伸到国外,向国外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这一部分所得也应依法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他们每年取得巨额利润情况下却没有缴纳一分个人所得税,这显然对传统个体工商户是不公平的,也造成我国财政收入严重流失,是税收征管的巨大问题。
3.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3.1.对相关税收实体法特别修订
3..1.1对增值税法的特别修订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应税劳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通常按照17%税率,但对于销售粮食、蔬菜、鲜奶、农业机械等按照13%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年销售额低于80万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按照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C2C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增值税法应做一些特别修订,以适应其发展。
在关于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对于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会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者,应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较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或会计账簿混乱的经营者,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C2C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物美价廉是其重要原因之一。
如果按照传统增值税率向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再加上网上购物运费承担,会加大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成本,不利于其发展,也会削弱我国C2C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所以我建议对C2C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C2C电子商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降低税率,将17%税率降低为15%,或采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
对于C2C电子商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3%征收率降为2%征收率。
给予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适当税收优惠,创造相对宽松环境,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
3..1.2对所得税法的特别修订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所得,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
其关键是确定居民管辖权,对于C2C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是本国居民,就较容易确定居民管辖权,将取得收入一方确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交易一方为外国居民,就存在居民管辖权确定问题。
现如今发达国家多作为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通常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
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国际性,确定交易者准确所在地有很大困难,采取属地原则越来越难确定居民管辖权,而采用属人原则相对较为容易。
在国际上通行采用属人原则,我国也应根据国际形势和C2C电子商务交易特点,采用属人原则确认C2C电子商务所得税纳税人。
并且在国际社会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沟通,可相互立法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在税收征管方面采取国际合作以促进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
3.1.3对关税法的特别修订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监测数据,2012年我国海外代购规模达到483亿元,比2011年增长了将近82%。
2013年海外代购规模达到767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58.8%。
预计2014年海外代购规模将会达到1549亿元,由此可看出C2C电子商务跨国交易市场广阔。
在2010年9月,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将个人邮寄物品关税免税额从港澳台400元、其他国家500元统一调整至50元。
由此个人邮寄物品只有价值低于50元的才会免交关税,价值超过50元的都要依法全额缴纳关税。
关税涉及到国际间税收平衡,面对C2C电子商务跨国交易迅猛发展,我国海关应加快自身建设。
针对C2C电子商务交易特殊性,应对关税法的一些条款做特别修订,并建立一套集互联网、网站交易用户、银行支付系统、海关相联接的系统,实时监测国际间货币资金转移,防范偷漏关税行为。
3..1.4对印花税法的特别修订
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确立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可对现行印花税法特别修订,以法律形式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和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C2C电子商务特点,加强电子完税凭证研发工作,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从建立、使用、缴税、保存这一系列环节完整性和不可随意改动性。
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最为有力证据,如果将来交易双方因合同出现争执,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强化监管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
通过工商登记,可知道纳税人经营所在地、企业法人、资本情况、银行账户等信息,为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提供基础。
北京市工商局在2008年8月发布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网店经营者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这成为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我认为应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C2C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
并可根据C2C电子商务特点,除了登记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所在地、银行账户信息外,还要登记网店名称、网店账户、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IP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对帮助税务部门有效监管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必要的。
其次,赋予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网站都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法人、所在地、网址、用户数量、营业账簿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的网站要给予处罚。
最后,个人向C2C电子商务网站申请开设网店时,不可再像以前那样只需提供简单信息,要求其必须出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并向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验证,从源头上强化监管能力。
税务部门掌握了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这些真实完整全面的信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也就事半功倍了
3.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机制
首先,立法明确税务部门具有对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电子数据信息稽查权,税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询问与电子商务相关交易信息,商务网站经营者要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税务部门可要求C2C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商提交公司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处理方式、营业账簿、用户个人资料、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和网店经营者营业额、资金流量,这些信息可有效帮助税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
当税务部门针对个别网店经营者实施税务稽查
时,网站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提交其交易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信息。
其次,税务部门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作为稽查重点对象。
C2C电子商务交易都会最终以货币之间的转移完成,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
C2C网站经营商作为主要参与者,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提供不实或不全面信息,以误导税务部门对其稽查工作。
第三方快递公司提供的商品物流信息也可作为参考资料,只不过这些信息只能证明交易发生过,而不能证明交易额多少,信息价值有限。
最后,税务部门可针对C2C电子商务发展特征,自行开发一套税务自动稽查系统。
该系统以自动稽查软件为工具,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经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者等金融企业要必须安装,这样税务部门可实时监测C2C电子交易者资金流动情况,且自动稽查系统为税务部门自行开发,安全性、可靠性都有保障,提高了税务部门对C2C电子商务稽查效率。
3.4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推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C2C电子商务交易虚拟性、无纸化交易特点,也为一些网店经营者偷漏税提供了条件。
网店经营者常使用虚假个人信息注册账户、虚假IP地址、数据加密技术等非法手段逃避税务部门监控。
通常传统税收征管、稽查方式对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无效或低效的,税务部门要顺应形势需要,实现征管过程信息化、专业化、现代化。
3.4.1启用电子发票
针对C2C电子商务发展特殊性,设计并使用电子发票,开创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新模式。
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开发的软件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并要求所有C2C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安装该软件,对于拒绝安装者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资质,电子发票的开具、传递、验证、缴税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完成。
电子发票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化特点,税务部门也可以监控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切实做到对税收实时监管,提高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达成交易后,消费者会提交订单并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时电子商务网站就要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格式设为“只读”,防止任意修改发票内容情况发生。
电子商务网站将电子发票通过网络传递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发票所记载交易商品类别、价格信息,验证电子发票和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验证无误后,税务部门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税金打到税务部门账户,把剩余货款打到网店经营者账户。
交易完成后,C2C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税务部门都要留存并永久保管电子发票。
3.4.2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针对商品质量、物流情况、与之所描述是否相符来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评分,也可写出自己对已购商品的评论,以此可以影响潜在消费者,这也从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一些网店经营者对差评如此在意。
一项看似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是集C2C电子商务网站、网店经营者、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通力合作完成的。
税务部门可以发挥主导能动性,联合C2C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系统,这套系统包含消费者对网店经营者评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对其借贷资金情况的评价、税务部门对其缴税情况的评价。
实时动态反映网店经营者情况,税务部门一旦发现其有偷逃税行为,立即记录到诚信档案,影响其在银行信用贷款和潜在消费者,这套系统在无形中约束网店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4.3强化税务队伍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唯有高质量税务队伍,才可将税务征管工作做到实效。
针对C2C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阶段税务部门最为匮乏的就是懂得互联网技术高质量、专业化人才,电子商务一切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拥有懂得互联网的队伍是实现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条件。
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员工培训投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并建立一支专门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队伍。
3.5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构建
C2C电子商务网站是一个平台,它将网店个人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联系在一起,C2C电子商务网站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交易活动,一切交易最后都要以货币资金转移完成。
针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以货币资金转移为中心展开,具体措施是税务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网上银行经营者加强合作,当网络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到网店个人经营者时,税务部门自动扣除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再将剩余资金转移到网店个人经营者。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网店经营者税收征管效率,遏制网店经营者偷漏税行为。
如果网络消费者并没有按时收到货物或其他原因未收到货物,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网上银行将资金退还给了消费者,交易并未达成,这种情况是不需征税的。
在日常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已销售商品退换货的情况。
2014年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3月15日正式实施网购商品无理由7天退货,这些法规进一步保护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
遇到已售商品退换货情况,网络消费者首先要和网店经营者取得联系,沟通退换货商品方式以及途径,并在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交退换货申请。
网站通过退换货申请后,网络消费者将需要退换货商品采用快递方式寄回网店经营者,并在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交所退换货商品快递单号,以便随时反映商品物流信息。
更重要是快递单号可证明商品是否已经寄回到网店经营者,C2C电子商务也需要根据快递单号判断退换货是否完成。
如果商品是退货,已扣缴税款需要退还。
如果商品是换货,需要将换货后商品价格和之前价格比较,换货后商品价格大于之前价格,需要补税,换货后商品价格小于之前价格,则需退还部门税款。
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构建中,税务机关要加强同C2C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商的合作,掌握每一笔C2C电子商务网站交易信息和账户资金转移信息,利用这些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对于C2C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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