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问题解答和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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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扣除问题解答和政策
关于财税2019年第39号文件加计抵减政策的重点说明
一、大原则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二、占比计算方法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项服务的具体明细项和金额按加计抵减政策声明表中对应行次详细填列,具体见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表)
三、占比计算时间不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连续3个月),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时间段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补提规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参照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表)
六、税款计算核心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此段核心:
申报表主表应纳税额(第19栏)自动减去增值税附表(四)加计抵减情况表中本期实际抵减额(第5列),两数相减最多至0,未抵减完的金额结专至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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