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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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解读
解读财税[2011]100号:
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问题
2012-05-1417:
17来源:
| 中国会计网-中国会计行业门户 | 会计论坛
为了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0月13日联合发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做出规范、调整。
一、增值税政策涉及主要内容
增值税优惠内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
《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方法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保持政策延续,优惠范围扩大
(一)超税负6%即征即退。
涉及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
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明确如下: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
(二)超税负3%即征即退,范围不断扩大。
涉及四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一条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2、嵌入式软件不享受增值税即征退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3、2008年7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
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明确退税计算方法,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由于涉及计算项目较多,各地执行容易出现偏差或者错误,《通知》从基础出发,全面明确,便于操作,增加透明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四、即征退税程序及时间要求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在税款入库的当月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
申请时应填写有关表格和书面申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上述资料,复核无误后,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县级国税机关核准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属地国库部门审核无误,于税款入库后次月内将已征税款退还给企业。
五、其他问题
1、合理分摊进项,分摊方式备案一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2、强调分别核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加强税务管理。
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增值税政策的资格,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及征纳双方需共同关注的六类风险点
(2014-08-0813:
1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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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
增值税
纳税人
财税
机器设备
适用的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是软件产品,现实当中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必须是双软才行,即这个企业如果不是软件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这明显有误会存在,不然还不如叫给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对象是产品,这个很重要。
因此我们要重新认识这样的理解并提出异议。
按照下述办理流程并提供所需资料(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此处为样本),可以申请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由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审核获批后,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按时报送资料
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依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后,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序,退税情况于办理退库手续次月10日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另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在准备资料时,如果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携带资料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通知》中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所以,应注意企业对进口软件产品所进行的改造是否属于该范畴?
否则会有不被认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六类风险点
(1)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空间
是否可以充分发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征的功能。
如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方,甲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作为设备中的集成软件对外销售。
设2013年度甲企业的销售额是5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若假设进项税额为0,此时应纳增值税税额是850万元,乙企业按850万元进行抵扣,甲企业超税负3%即征即退办理退税计入营业外收入700万元。
这700万元是国家财政白给的。
那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不是关联方关系,此时甲企业仍取得700万元,但抵扣是由别人进行的,差异在于相应的价格空间可能不方便充分发挥。
如上述企业“充分筹划”后,认为我这个软件可以定价为8000万元,提高的3000万元,14%对应的部分是420万元,从国家财政白得,对方抵扣的利益又可以少缴这么多的增值税,目前来看,从公允性的角度,如何来对软件进行识别,而不是仅盯着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及研发费用归集的冲减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但这里企业如果“故意”核算不清楚,是否可以否定不征税收入而作为应税收入之后,从而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利益,存在地区间的差异理解。
企业还需加强对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做好相应台帐的登记工作,做到后续监管,并对未使用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及开具发票的问题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此时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单独开具或直接单独开具发票处理,这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充分了解人家看着“顺眼”的标准。
(4)财税[2011]100号中营改增对于条款的影响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文化创意服务中包括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可见,著作权转让服务已经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故《通知》中上述条款已经名存实亡了。
(5)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与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差异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中,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结合上述分析,首先卖软件是增值税的即征即退,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仍属软件公司,但如果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定制的技术开发服务,人家就直接走营改增的技术开发免税了,这时可能产生一个矛盾就是,如果采购方要抵扣,因此逼着供应商不办理免税程序,直接按应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企业开发使用软件的研发加计的问题
这个存在争议或者是理解的差异,举例说企业购入的人家保留所有权的软件,如微软的OFFICE,能否享受研究开发的加计扣除,即使在高新的八大领域之内,也无法享受,因为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销售的是产品,并不是购买者的东西,根本没有购买者的研发一说,有研发的前提是这个东西是委托开发的(共有所有权或单独有所有权)。
延续,如果这个软件是委托开发的,可能有二个用途,一是用于销售或服务,二是自用,自用的是否能够列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清晰,其间的风险,还要结合领域与所有权(著作权)进行判断考虑。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201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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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
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
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
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
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
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例如:
某计算机生产企业2011年1月~9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24万元,该企业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假如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2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
300-200×(1+10%)=80(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24÷300×80=6.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0×17%-6.4=7.2(万元),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7.2-80×3%=4.8(万元)。
不过,纳税人在享受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时还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同时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符合条件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照实际成本或者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讨论重点: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实务操作
政策依据:
财税2011年10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第60号文
注:
为了计算的方便,举例的时候假设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近期,停顿了将近一年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办理了,大家欢欣鼓舞。
下面就这俩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写出来跟大家探讨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意向内容如下:
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研发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嵌入式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现在针对这个合作意向企业财务有如下几种不同的操作方式,请大家讨论下,哪种对企业最有利!
观点一:
企业合同签订成: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研发平台,明细有三项:
1、X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格30万
2、服务器一台不含税价格20万
3、Y嵌入式软件不含税价格10万元
总计不含税价格6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不含税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不含税价格20万元
Y嵌入式软件成本1万元,不含税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购买材料生产X设备、购买外购的服务器,生产Y嵌入式软件。
D:
原材料10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C:
应付账款 20
D: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C:
原材料 10
应付职工薪酬1
D: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C: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D:
应收帐款-60w*1.17
C:
主营业务收入—X设备30
主营业务收入—服务器20
主营业务收入---Y嵌入式软件1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60*0.17
D:
主营业务成本21
C:
库存商品-服务器 10
库存商品-X设备 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退税:
因为X设备的成本利润率=200%,Y软件可以申请的退税。
退税金额=10*(0.17-0.03)=10*0.14=1.4
思路:
这样处理的思路是把X设备,外购的服务器和Y嵌入式作为单独的成本核算对象,界定企业最终销售给B企业的是X设备、外购的服务器、Y嵌入式软件。
观点二:
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研发平台,明细有两项
1、XX平台硬件系统不含税价格25万元
2、Y软件产品不含税价格35万元
账务处理
购买材料生产X设备、购买外购的服务器,生产Y嵌入式软件。
D:
原材料10
库存商品-服务器10
C:
应付账款 20
D:
生产成本-X设备10
生产成本-Y嵌入式软件1
C:
原材料 10
应付职工薪酬1
D:
库存商品-X设备10
库存商品-Y嵌入式软件1
C:
生产成本-X设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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