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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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制度管理办法
重庆市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文件
西煤交函﹝2015﹞ 003 号
关于重庆西部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考勤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提高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
公司在岗员工均属执行本管理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上下班作息时间。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休
息二天。
上午8:
30——12:
00
下午14:
00——17:
30
第四条考勤程序。
(一)公司本部实行指纹考勤 ,各部门实行上、下班签到考勤制度。
员工上下班必须由本人指纹考勤或在“部门考勤签到表”上签字。
(二)综合部设置考勤员,并建立《员工个人考勤登记簿》。
凡员工
因工出差或经批准休假不能签到,考勤员均要在《员工个人考勤登记
簿》上注明并做好登记,休假要附上假条。
(三)考勤员应按月填写《考勤汇总月报表》,每月出勤不是全勤
的员工,必须在《考勤汇总月报表》上签字,并附上假条,经部门负
责人签字,于次月 5 日前报公司办公室,并留底备查。
如部门未按时
报送《考勤汇总月报表》,本部门工资缓发。
(四)员工请事假和因公出差一天(含一天)内,由部门负责人
批准;三天(含三天)以内,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三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请事假或因公出差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五)紧急、特殊情况。
1、员工因公出差不能指纹考勤或签到的,由部门主任在次日内补
办出差申报单;
2、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由分管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口头
备案,出差人返回后完善手续。
(六)因各类假不能出勤的需提前填报请假单,按审批权限审批,
危重病或家庭突发情况等特殊原因,需 2 个工作日内凭有关证明资料
补办请假单,报送办公室。
无故未指纹考勤或未出勤,或未按规定时
限报送出差(假)申报单,或弄虚作假填报出差(假)申报单,视为
旷工。
第五条迟到 早退。
(一) 超过公司规定上班时间为迟到,迟到一次交纳罚金 20 元。
(二) 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者早退,早退一次交纳罚金 20
元。
其罚金由员工本人交到办公室,如不上交,在固定工资或效益工
资中按每次 30 元扣除。
(三) 每月迟到、早退 3 次以上(含 3 次)除每次罚金外,扣发
次月效益工作的 5%,半年内迟到、早退 10 次以上(含 10 次)扣发半
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 10%(剔除已扣发部分);全年内迟到、早
退 15 次以上(含 15 次),扣发全年业绩考核后的效益工资的 15%(剔
除已扣发部分)。
第六条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 未经批准不上班或迟到、早退 30 分钟以上(含 30 分钟)
为旷工。
(二) 利用病、事假时间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的。
(三) 不服从工作安排而造成的停工时间。
(四) 未经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活动的。
(五) 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
(六) 利用工作时间干私事,从事第二职业及炒股的。
(七) 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纠缠围攻领导,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打牌、赌博的以及因打架造成受伤的治疗时间和休息时间。
(八) 因违法乱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收审的。
(九) 以上未包括的其他旷工。
第七条凡旷工的员工,扣发旷工时间的工资,当月无效益工资,
合同制员工连续旷工十五天,累计旷工三十天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工
旷工超过一天以上,给予辞退。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部门领导同意,可到规定范
围内的医院就医,凭医疗费收据、病历计为看病假;若不能坚持工作,
需停工治疗或休息者,需凭规定医院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
离岗病休,否则离岗时间视为旷工。
(急诊除外,但当天必须与部门领
导取得联系,方为有效)。
(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渝府发[2000]47 号文件规定的扣发
比例。
短期病假(六个月内),扣发比例: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30%扣发;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20%扣发;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10%扣发;
4、连续工龄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5%扣发。
员工病假当月奖金扣发比例:
1、员工请病假一天的,不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2、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二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10%;
3、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三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20%;
4、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四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40%;
5、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五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60%;
6、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六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80%;
7、员工每月累计请病假超过六天的,当月无效益工资。
(三)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其医疗期
在六个月以上的,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其病假工资按以下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 1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 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 20 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且每月
发给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区以上劳动
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伤病等级办理退休或一次性处理,或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第九条事假。
(一) 员工因有特殊事由(如父母、配偶、子女生病或发生意外
事故等)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本人亲自前往处理,可请事假,请事假应
事先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按规定的请假程序,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
作岗位。
(二) 员工事假当月效益工资按以下标准扣发:
1、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一天以内(含一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的 20%;
2、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二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50%;
3、员工请事假月累计三天,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 80%;
4、员工请事假月累计超过三天的,扣发当月全部效益工资。
第十条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必须由本人写出受伤经过,在场人员写出证明材
料,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根据员工受伤情况,
填写因工负伤登记表,送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认定,
确定为工伤者,按国家有关工伤待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五天(包括节假日)。
实
行计划生育晚婚者,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婚假十天(不包括节假日)
婚假只限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且不得跨年,不得分期使用。
如配偶不在本地,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
往返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的父母)死亡必须亲自处理者,给予一次
丧假五天,如需一天以上路程者,按路程的远近给路程假,路程往返
所需一切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三条探亲假。
(一) 凡在本企业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员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
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假。
(二) 未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父母,假期七天(包括节假日在内,
下同);已婚员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假期十五天,每四年探望一次父
母,假期 15 天,费用自理。
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内,工资照发。
探
亲假期间不发效益工资(跨月只影响一个月)。
(三) 员工父母与员工配偶同居一地的,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
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四条产假。
(一) 有生育指标的女员工,顺产产假 98 天,难产产假 105 天,
多胞胎生育者,多生育一个子女另给产假 15 天,符合晚育年龄(24 周
岁以上)并保证只生一胎者,另加产假 30 天。
晚育者产假期间给男方
护理假 7 天视为出勤。
(二) 孕妇在预产期前,可安排两周时间休息,视同产假。
(三) 对有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员工,在一天工作时间内给予
两次喂奶时间;每次喂奶时间为 30 分钟,如路途比较远,两次喂奶时
间可合并使用为每天一小时(只限当天使用)。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假。
(一) 已结婚女员工采取了节育措施而失败的人工流产,凭指定
医院出具的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未采取节育措施的手术
休息时间,第一次计为计划生育假,第二次计为病假,第三次计为事
假。
(二) 计划生育假视同全勤,期间效益工资按基本数计发。
第十六条带薪年休假。
(一) 凡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均从下一
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二) 公司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
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待遇。
带薪年休假必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
下,由各部门有计划地、合理地安排员工休假。
未经许可,不得打乱
年休计划。
(三) 员工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 工作时间(年限)的确定:
以本人实际工作时间年限(计
算到月)为休假依据,不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年限需出具相关单位劳动
合同或证明等资料。
(五)员工休假,需填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按员工管理权
限审批,未予审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公司所有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在当年休完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不跨年使用。
享受探亲假原则上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年休假折半。
因工作需要确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申报,部门
审查,公司批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 200%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七) 员工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一经查实,按旷
工处理;员工休假期间外出旅游等一切费用自理。
(八) 公司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员工与公司因
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补假。
因工作需要由部门安排加班,按规定可给予补假的,由部门负责
人签发补假单,安排补休。
补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第十八条加班。
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节日需安排加班的,按本人基本工资为
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以日
工资的 300%支付报酬;在法定节日期间调休的公休日支付 200%的报酬。
日常加班支付 150%的报酬,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无法安排时必须支
付加班费,加班或年休假可冲减事假,但是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审议后,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总经理签字:
抄送: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公司各部门
2015 年 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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