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农商银行百福理财聚福宝系列01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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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农商银行百福理财聚福宝系列01款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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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农商银行百福理财聚福宝系列01款doc
景德镇农商银行百福理财聚福宝系列01款
理财产品说明书
客户须知:
本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不保障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相应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说明书与本理财产品的《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请书》、《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申购申请书》和《江西农商银行理财产品赎回申请书》(以下简称《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和《赎回申请书》)共同构成投资人与景德镇农商银行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人确保完全明白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人的自身情况,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合同的内容,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理财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投资人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江西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延期支付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管理人风险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本产品说明书中任何业绩比较区间、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景德镇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景德镇农商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
投资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产品基本条款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尊重理财产品投资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现将本理财产品的基本条款说明如下:
产品名称
景德镇农商银行百福理财聚福宝系列01款
产品编号
CG31020191101001
理财产品登记编码
C1139419000084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发行人/管理人
景德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范围
江西省
□全国
景德镇市
销售渠道
柜面手机银行e百福网上银行智能柜台
产品类型
开放式净值型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
募集类型
公募
产品风险等级
经发行人内部风险评估该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二级
合格投资人范围
适合投资人风险评估为: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的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投资人的投资经验要求
无投资经验投资人
有投资经验投资人
首发募集(认购)规模
最高10亿元
业绩比较基准
1年期国债利率
首发募集期(认购期)
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2日。
指投资者可以购买本产品的时间段,从认购开始日到认购结束日止。
投资者认购金额在产品首发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通过e百福渠道购买除外),但在产品首发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不作为理财资金进入理财运作,不计算理财收益。
成立日
2019年12月23日
(本产品在成立日完成首次募集发行,正式成立运作)
到期日
2024年12月23日
封闭期
无
在上述投资封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份额确认日(T日)
份额确认日(T日)是景德镇农商银行确认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申请是否成功,以及确定成功申购份额或赎回金额的日期。
一般情况为投资者申购/赎回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如遇调整,以具体公告为准。
产品运作周期
及开放日
投资封闭期结束后的每个工作日为产品开放日,申购开放时间截止每日22:
00,赎回、申购撤单开放时间截止每日15:
00,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进行申购、赎回。
本产品成立后,每个工作日为一个运作周期,投资者可通过申购/赎回在开放日参与或退出投资周期的运作。
如遇其他特殊情况,以具体公告为准。
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是指本理财产品允许投资者在开放日进行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操作,提交申购/赎回并不代表申购或成功,景德镇农商银行将在份额确认日(T日)确认投资者是否申购/赎回成功。
资金归集时间
指在产品募集期/开放期间内归集本投资周期认购/申购的理财产品资金的时间。
赎回资金支付日
投资人赎回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后,赎回资金将在份额确认日(T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账。
暂停申购/拒绝赎回
1、暂停申购:
景德镇农商银行有权无条件暂停本理财产品的全部申购请求。
2、拒绝赎回:
在产品存续期内,若开放日当日本理财产品累计申赎净额(累计赎回份额-累计申购份额)达到或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此时景德镇农商银行有权拒绝超过部分的赎回申请,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允许赎回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并在下一个开放日恢复正常的产品赎回。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如仍需要赎回,需在下一个开放日重新提交赎回申请(除非景德镇农商银行以公告的形式对此规定进行变更)。
如发生此情形,景德镇农商银行将于当日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景德镇农商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3、因以下情形:
①因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或办理赎回业务;②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法计算当日理财资产净值;③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小于零;④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⑤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出现异常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开展产品的流动性管理;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⑦遭遇不可抗力。
景德镇农商银行有权无条件暂停本理财产品的全部赎回请求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起点认购金额
10000元
递增认购金额
以1000元整数倍递增。
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0.01份,以0.01份的整数倍递增
最低持有份额
0.01份
(收理财收益分配规则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较低时可能无法获得收益)
最高持有份额
无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指每万份理财份额的已实现的净收益,按照舍位原则精确至小数点后第4位。
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的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本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
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日收益率折算年收益率。
7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舍位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
单位金额
1元/份
单位净值
1、本产品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上一日产品实现的净收益以分红形式(或净损失)分配给投资者,并将该部分收益以份额形式结转到投资者理财账户,使产品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单位净值为提取投资管理费、销售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和提前终止分配。
自动申购设置
不主动赎回则自动申购下一期
□持有至最低持有期限自动赎回
份额再投资
每日红利转份额再投资
巨额赎回比例
10%
提前终止权
在产品运作期间内,银行有权视产品运行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见“提前终止”条款。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如遇遇特殊情况,以景德镇农商银行具体公告为准。
理财资产托管人
兴业银行
理财产品费用
1、理财产品费用包含销售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估值外包费用(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以及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景德镇农商银行有权按投资周期从理财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对于理财产品费用的费率,景德镇农商银行保留变更的权利。
景德镇农商银行有权按投资周期从理财资金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对于理财产品费用的费率,景德镇农商银行保留变更的权利。
2、产品托管费率0.01%/年,兴业银行按投资周期收取托管费。
3、销售管理费率0.00%/年,景德镇农商银行投资周期收取销售管理费。
4、投资管理费率0.80%/年,景德镇农商银行按投资周期收取投资管理费,估值外包费用(如有)、投资顾问费(如有)从投资管理费中支付。
受托管理资金
指投资人委托并交付银行进行管理的初始资金。
受托管理资产
指投资人委托银行代其运作和管理受托管理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的总和。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披露方式
1、如银行和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将于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农商银行网站、手机银行、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如本理财产品需延期清算,将于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在江西农商银行网站、网点等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3、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以及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将在调整生效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江西农商银行网站()上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过与投资人约定的联系方式进行披露。
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及时通过江西农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渠道或其他电子银行赎回本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交易规则
(一)申购
指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任意时间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该操作仅会圈存投资人账户中的资金,不会产生实质交易,在份额确认日确认是否申购成功和申购份额。
(二)赎回
指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提交已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赎回申请,该操作并不意味投资人能实时赎回理财产品份额并收到赎回资金,投资人的赎回资金将在份额确认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兑付。
(三)撤单
投资人在开放期进行申购、赎回理财产品后,可在规定时间内撤回申购、赎回。
(四)巨额赎回
资金归集时间内(即开放日)的净赎回份额(有效赎回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巨额赎回比例时,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银行有权确定当日赎回比例,投资人将在本投资周期的份额确认日按照银行确定的比例获得赎回的份额。
因触发巨额赎回而未赎回的份额将在下个投资周期视同新的赎回申请,在下个份额确认日同其他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
连续两个投资周期发生巨额赎回视为连续巨额赎回,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银行可选择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20个交易所交易日的期限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并在江西农商银行银行相关营业网点或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上进行公告。
(五)认购、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认购、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赎回理财份额时,当日收益不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而是在下一日结转为投资人持有的理财份额。
若当日累计的收益为负值,则由投资人承担。
4、认购/申购份额=认购/申购金额÷1.00元;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三、投资方向和范围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理财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其他债权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投资限制
1、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含国债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高流动性资产投资占比不低于5%。
3、因流动性需要可开展卖出回购存单、卖出回购债券等融资业务,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40%。
(四)其他
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比例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通过江西农商银行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进行公告。
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产品在存续期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规定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到规定区间。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四、产品估值方法
本产品通过每日计算理财收益并对上一日净收益进行份额结转的方式,使理财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理财份额净值是计算理财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理财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本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日以及需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产品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理财资产净值。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产品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可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相关规定时,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3、若因国家规定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银行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并及时向投资人公告。
六、理财的收益与分配
(一)理财利润的构成
理财利润指理财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产品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份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产品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产品根据每日理财收益情况,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按照舍位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4、本产品每日根据上一日收益情况,将上一日净收益全部分配,若已实现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增加投资人产品份额;若已实现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保持投资人产品份额不变;银行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受托管理资产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产品份额。
5、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产品份额)方式。
6、申购的理财产品份额自申购的份额确认日起,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自赎回的份额确认之日起,不享有产品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银行可调整本产品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理财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管理人拟定,并由产品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产品每日进行收益分配,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于3个工作日以内进行公告。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以内,披露节假日期间的万份理财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收益仅供投资者购买时决策参考,并不代表该理财产品未来的表现,也不构成银行对本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七、提前终止
(一)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期间内,投资者无权要求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如出现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且理财产品资金将以资产组合提前终止时实际出让或处分情况来计算:
1、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2、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3、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4、因相关投资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5、相关投资管理机构或运用理财资金的第三方主体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等相关文件约定的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被动提前终止。
6、因法律法规变化或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影响产品继续正常运作。
7、法律法规规定或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必要提前终止的情形。
(二)如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须在提前终止日当日,在江西农商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人理财资金收益划转至投资人指定账户。
八、产品的延期清算
理财期满,如因该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项目未能顺利变现等情况导致现金类资产不足以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则银行将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处置未变现资产。
在这种情况下,理财产品期限也相应顺延。
九、特别说明
(一)产品存续期内仅提供估值,不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投资人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产品的相关信息。
(二)理财产品涉及的各项费率,包括:
资产托管费、管理费、销售费、代销费、手续费等均为年化后费率。
(三)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如投资人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江西农商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江西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江西农商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6268)。
十、免责条款
1、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为银行根据历史数据与以往投资经验进行的预测,仅供投资人参考,并不作为银行对产品收益的任何承诺;投资人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最终清算的投资人可得收益为准。
2、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理财本金与收益到期兑付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支付风险等,将可能导致投资人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银行不承担任何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的保证责任。
投资人确认:
已阅读产品说明书,并充分了解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产品销售行将通过产品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告知投资人产品重要事项。
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投资人将主动告知产品销售行。
如投资人未将联系方式变更及时告知产品销售行,则产品销售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产品说明书一式两份,与投资人签署的《产品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认购申请书/申购申请书/赎回申请书》等附件一并加盖骑缝章。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销售网点(业务公章):
(机构投资人盖章应与预留销售网点印鉴章保持一致)
2019年月日201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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