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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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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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1概述
1.1目的
为适应银联卡业务发展需要,提高银联卡服务品质,明确代收业务开展过程中相尖各方的业务运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是就代收业务针对《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的细化和补充。
1.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银联卡代收业务。
本规则适用于加入银联网络的成员机构,以及遵守统一标准发行的除非记名卡外的银联卡。
1.3定义
代收业务是指持卡人与商户签订业务委托协议,许可商户根据协议约定,向持卡人指
定账户请求并完成指定款项支付的业务。
代收交易是指商户开展代收业务时,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在持卡人未出示卡片、未
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就应付款项向发卡机构请求并获得支付的交易。
根据交易提交方式或交易应答周期不同,代收交易可分为实时代收交易和批量代收交易。
实时代收交易是指商户逐笔发起代收交易且发卡机构即时返回交易应答的代收交易。
批量代收交易是指商户通过文件方式向收单机构批量提交的代收交易。
代收业务委托是指商户与持卡人之间达成的,尖于许可指定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完成指定款项收付的具体约定。
账户验证是指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交的,向发卡机构查验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性的业务操作。
辅助认证信息是指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提交的用于验证持卡人账户信息与身份信息致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持卡人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代收款项是指商户通过代收交易收取的款项或费用的名称。
账单区间是指代收款项对应费用发生的时间区间。
付款周期是指连续两次代收款项发生所经过的时间。
发起日期是指商户发起代收交易的系统日期。
批量代收应答截止时间是指发卡机构对批量代收交易返回交易应答的最晚时间。
1.4业务参与方及相尖职责
发卡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发行银联卡开展代收业务的成员机构。
发卡机构负责接收交易信息并进行验证和授权处理。
收单机构是指加入银联网络,布放终端、拓展商户并开展代收业务的成员机构。
收单机构负责布放终端,发展商户,管理终端及相尖业务处理平台,•上送交易,作为商户与终端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收单业务风险。
中国银联承担银联卡代收业务的转接及资金清算等相另职责,并根据业务管理委员会发布执行的跨行业务规则,与成员机构共同维护跨行业务秩序。
2发卡业务处理
2.1基本要求
发卡机构若开通代收业务必须支持实时代收交易,选择支持批量代收交易。
发卡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开通卡BIN信息、是否开通批量代收业务等內容。
中国银联在收到发卡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协助发卡机构完成系统测试及,上线运行等工作。
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2.2业务加入与退出
2.2.1业务加入发卡机构若开通代收业务必须支持实时代收交易,选择支持批量代收交易。
发卡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开通卡BIN信息、是否开通批量代收业务等内容。
中国银联在收到发卡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协助发卡机构完成系统测试及,上线运行等工作。
2.2.2业务退出
2.2.2.1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国银联有权终止发卡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尖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损失,且未按相尖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损失。
D.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2.22.2自愿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国银联有权终止发卡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尖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损失,且未按相尖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损失。
D.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2.2.3退出要求业务退出后,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持卡人公示并有义务承担业务开办期间所产生的法律及业务责任。
2.3持卡人服务
2.3.1业务公告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明示代收业务相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开展代收业务的权利义务、卡片种类、交易类型、交易流程、商户范围、交易限制、风险提示及控制措施、投诉处理等基本业务要求。
2.3.2查询与投诉发卡机构应就持卡人代收交易发生的交易时间、商户信息、商户地址、商户服务电话、代收款项、账单区间、交易金额等提供查询服务。
发卡机构应提供持卡人投诉受理服务,制定投诉受理流程,告知持卡人投诉受理时限,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
2.4业务委托管理发卡机构自行选择对持卡人与商户的业务委托尖系进行记录和管理。
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
要求,终止相应代收业务,对相尖商户•上送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并告知持卡人,因此产生
的业务纠纷由其自行负责。
发卡机构在对业务委托尖系实施管理时:
A.对成功的建立委托交易进行记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持卡人用户号、商户代码、商户名
称、代收款项内容、持卡人卡号、付款周期、付款限额等基本要素。
B.对成功的解除委托交易进行记录。
对交易
相应的业务委•托尖系进行标记,并对相尖商户
上送的后续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2.5账户验证发卡机构应对收单机构上送的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进行验证,并仅对辅助认证信息与发卡机构相应信息记录的匹配性负责。
2.6交易要求
2.6.1交易支持中国境内发卡机构幵通代收业务的,应支持建立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账户验证交易,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
中国境外发卡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支持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选择支持建立委托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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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交易及账户验证交易。
2.6.2交易识别和应答发卡机构应根据《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相尖标准和要求判断并识别相尖交易。
2.6.2.1建立委托交易及解除委托交易•发卡机构支持建立委托交易及解除委托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建立委托交易或解除
委托交易进行识别,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2账户验证交易发卡机构支持账户验证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账户验证交易进行识别,对相尖信息匹配性进行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2账户验证交易发卡机构支持账户验证交易的,应按《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对收到的账户验证交易进行识别,对相尖信息匹配性进行验证,并给予交易应答。
2.6.23代收交易发卡机构支持代收交易的,应对收到的代收交易进行识别,对代收交易卡片信息、账户余额及收单机构在代收交易中上送的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等进行验证。
对交易卡片账户状态正常、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满足交易支付且辅助认证信息正确的,发卡机构应给予交易成功应答;收单机构未上送辅助认证信息的,发卡机构直接依据卡片账户状态及账户余额是否满足支付条件给予交易应答。
发卡机构管理业务委托尖系的,可对代收交易与相应业务委托尖系之间的匹配性进行检查,对匹配不一致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发卡机构对收到的实时代收交易,应联机返回交易应答;对收到的批量代收交易,发卡
机构应返回批量交易处理结果。
2.7交易限制对贷记卡在证券公司(6211)、金融机构(6012)、贷款还款(9498)等商户用于金融理财或者借贷还款的代收交易,发卡机
构可参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2.8风险控制发卡机构可根据本行风险策略或持卡人申请,针对代收业务设置每日交易笔数、交易频率及每日交易累计限额等控制指标。
发卡机构可建立代收交易持卡人通知机制,在收到代收交易请求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与持卡人就交易内容进行告知。
3收单业务处理
3.1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尖规定,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
本规则要求开展业务,确保业务系统符合中国银联相尖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要求,通过业务开通测试。
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相尖规定,根据《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相尖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文信息。
因未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及本规则所述管理责任和义务而导致的交易损失,收单机构应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2业务加入与退出
3.2.1业务加入收单机构开通银联卡代收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联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业务处理方案、
业务开办地区、开办计划、风险控制以及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收单机构自行选择幵通代收交易的处理类型。
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如选择作为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原则,上应已作为或同时作为发卡机构开通代收业务。
中国银联在收到收单机构完备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根据收单机构风险评级等相尖要求提出业务开办书面意见。
3.2.2业务退出
3.2.2.1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中国银联有权终止收单机构开办代收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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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据《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尖规定,丧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资格。
B.收单机构风险等级下降,相尖评级不符合业务开展要求。
C.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重大财产或声誉损失。
D.违反本规则条款,造成其他业务参与方损失,且未按相尖业务规则承担业务风险损失。
E.屡次违反本规则条款,经沟通协调拒不整改。
3.2.2.2自愿退出•
因自身业务需要,收单机构主动终止代收业务的,应提前180天通知中国银联。
3.2.2.3退出要求业务退出后,收单机构应及时告知相尖商户并有义务对退出之前发生的清算、差错和争议处理有效期内的交易及其风险损失承担责任。
3.3终端管理收单机构负责商户交易终端及相尖受理系统的管理。
商户相尖交易终端应符合《中国银联受理终
端应用规范》等相尖技术标准。
商户相尖业务系统应符合账户信息安全管理相尖规定以及本规则要求。
3.4业务委托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规范开展代收业务委托,并与持卡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
3.4.1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受理代收业务委托时,与业务委托申请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负责对业务委托申请人身份及支付卡片进行核验。
A.核验业务委托申请人身份信息。
商户应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
B.核验支付卡片。
通过发起建立委托交易验证支付卡片账户真实性及有效性。
C.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
商户应明确发起后续代收交易的具体条件和相尖权利义务。
3.4.2业务委托管理
收单机构负责对代收业务委托尖系进行管理。
A.对成功的建立委托交易进
行记录。
记录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商户代码、商户名
称、持卡人用户号、代收款项内容、持卡人卡号、付款周期、金额限额、协议有效期限、商户客服信息等。
B.对成功的解除委托交易进行记录。
对交易相应的业务委托尖系进行标记,相尖信息应自撤销日起至少保存一年。
3.4.3业务委托协议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与业务委托申请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应自协议失效日
起至少保存一年。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商户基本信息、持卡人基本信息、代收款项内容等。
B.业务委托申请人及交易卡片的
核验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卡号、建立委托交易的
时间、流水号、授权号、交易凭证及其他证明持卡人身份及卡片有效性的验证凭证。
C.建立委托交易发起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持卡人卡号、付款周期、付款限额、协
议有效期限、代收款项名称、持卡人用户号、商户客服信息等。
D.业务委托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在持卡人不在现场、未出示卡片、未提供交易密码的情况下,持卡人许可商户发起代收交易,并从其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款项支付。
商户不得收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款项。
协议终止后,商户立即终止发起后续代收交易。
E.持卡人开展代收交易的权利义务、交易流程、异常处理等,及持卡人对交易异议的投诉渠道等。
F.商品或服务交付的相尖约定。
G.代收交易异常的后续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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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账户余额不足等持卡人原因造成的异常处理,包括但不限于:
商户是否通
知持卡人及通知方式、逾期账单的收取、滞纳金、违约金及计收标准等。
商户或收单机构原因造成的异常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持卡人未按期支付指定
款项,持卡人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H.协议期限,包括协议生效、终止及展续相尖要求。
3.4.4委托责任持卡人与商户间的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是商户发起后续代收交易依据。
有效的代收业务委托是商户获得协议约定款项支付的依据。
未尽业务委托申请人身份及交易卡片审核义务,商户仅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并发起代收交易的,收单机构
应要求其就持卡人否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或否认参与代收业务委托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4.5解除业务委托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对解除的代收业务委托情况进行记录,并向持卡人提供解除业务委托凭证。
收单机构可向持卡人开放有卡自助方式或互联网渠道的解除业务委托功能,并将交易结果通知商户。
3.5账户验证
收单机构应评估商户业务需求及风险状况,许可其通过账户验证交易或在代收交易中上送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等方式加强持卡人身份识别。
相尖操作要求应执行《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规定。
商户未尽持卡人身份审核、交易卡片审核或未签订业务委托协议等业务责任,通过账户验证直接•上送代收交易的,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就持卡人否认代收业务委托协议或否认参与代收业务委托承担相应损失责任。
3.6交易要求
3.6.1交易支持中国境内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支持建立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账户验证交易,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
中国境外收单机构开通代收业务的,应支持代收交易、代收撤销交易,退货交易,选择支持建立委托交易、解除委托交易及账户验证交易。
3.6.2交易发起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依据业务委托协议发起代收交易,并对上送的代收交易与业务委托尖系进行匹配性验证,对与委托尖系不一致的代收交易予以拒绝。
对检查无委托尖系的代收交易,收单机构应评估商户业务需求及风险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许可上送交易。
3.6.3商品或服务交付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业务委托协议中与持卡人约定代收交易相尖的商品或服务交付方式、代付地点和交付时间。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向持卡人提供与代收交易支付款项相尖的商品或服务交付明细。
3.6.4交易凭证
3.6.4.1基本要求收单机构应确保交易凭证应与交易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明细•以及业务委托协议之间具有尖联性。
3.6.4.2凭证形式除收单机构交易系统记录的交易电子数据或依据电子数据自制的替代单据(替代
单据必须加盖收单机构印章或授权人签字,格式见“8.1交易凭证”),代收交易的有效凭证还应同时包括业务委托凭证、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和解除业务委托凭证。
其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人与商户完成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经持卡人与商户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包括双方签字和或盖章的协议、持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建立委托交易凭证),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尖凭证。
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是指商户完成商品或服务交付且收货人已签收的记录,包括
商户已提供服务且持卡人需支付的消费账单或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解除业务委托凭证是指记录持卡人与商户解除代收业务委•托的信息载体,包括持卡人
在自助终端完成解除委托交易的交易单据或持卡人在商户现场获得的经持卡人与商户双方签字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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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说明。
3.6.4.3凭证内容
A.建立委托交易凭证建立委托交易凭证的信息要素执行《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
B.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商品或服务交付凭证要素包括
但不限于:
持卡人用户号、消费金额、账单区间、商
户编码、商户名称、商品或服务明细。
C.解除委托凭证持卡人在自助终端完成解除委托交易的交易单据信息要素执行《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相应要求。
持卡人在商户现场获得的经持卡人和商户双方签字的解除委托说明,信息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持卡人用户号、交易卡号、商户编码、商户名称、指定代收款项、解除委托生效时间等。
3.6.4.4凭证保管代收交易凭证至少妥善保管一年。
业务委托协议期限或相尖法律法规有更长时限要求的,可相应延长保留时限。
3.6.4.5
3.6.5退货处理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业务委托协议中与持卡人就代收业务退货政策进行明确。
退货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退货适用情形、退货时间要求、退货程序、退货方式、退货地址、退货费用等内容。
收单机构应防范退货交易的资金结算风险,审慎开通商户端的联机退货交易功能,以手工方式为主提供退货交易服务。
采用手工退货方式处理时,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交退款申请,并为持卡人提供己方退货处理状态查询服务。
退货交易支持多次退货,但退货累计金额不得大于原始交易金额。
经协商一致的退货交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A.至商户经营场所以现场方式办理退货的,商户应在收妥退还商品后,当场向退货人提供退货交易凭证。
B.通过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退货的,
商户应在收妥退还•商品后,向退货人邮寄退货
凭证;对符合商户退货政策要求,但商户未邮寄退货凭证且未退还货款的,以列明退还商品明细的持卡人邮寄凭证作为持卡人申请商户履行退货义务或发卡机构进行差错处理的有效退货凭证。
3.7信息安全
3.7.1信息使用
收单机构应要求商户妥善保管委托信息(包括业务委托协议、身份证明文件等)和业务文件,
并要求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前述信息,只在为合作收单机构提供银联卡受理•相
尖服务时使用有尖信息。
3.7.2信息管理收单机构应督促商户遵守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商户业务系统满足数据安全处理要求,要求商户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敏感信息的管理。
收单机构必须与商户以协议形式约定因数据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
3.8风险监控
收单机构应建立商户交易监控制度,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日均交易笔数、日均交易金额、日交易总金额、日交易总笔数、退单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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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户的前述交易指标或商户交易行为有明显异常的,收单机构应及时实地调查商户业务状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收交易正常开展。
3.9风险商户业务暂停及退出
3.9.1业务暂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单机构必须暂停商户代收交易并开展整改工作:
A.违反收单协议开展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B.连续30日内,累计发生否认交易笔数占比或累计发生否认交易金额占比超过风险控制指标。
对于暂停代收业务的商户,完成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开通代收业务。
3.9.2强制退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收单机构必须停止商户代收业务:
A.违反收单协议开展代收业务,业务操作存在风险隐患或业务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整改后仍未解决。
B.连续30日内,累计发生否认交易笔数占比或累计发生否认交易金额占比超过风险控制指标,整改后仍未解决。
C.商户参与伪卡受理、欺诈等非法交易。
收单机构应将强制退出商户信息报送中国银联风险商户信息共享系统。
对于强制退出代收业务的商户,2年内不得申请开通代收业务。
4商户管理
4.1商户发展
4.1.1允许发展的商户类型收单机构应审慎发展代收商户。
收单机构必须对拟发展的商户进行实地检查,了解、评估商户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经营状况,在确保商户财务、资信等经营状况指标良好的前提下,要求商户提供详细的代收业务方案描述。
收单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确定的商户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通讯行业运营商(4814)、有线和付
费电视提供商(4899)、电力、煤气、自来水服务提供(4900)、保险公司(5960)、税务(9311)、证券公司(6211).金融机构(6012).贷款还款(9498)等。
4.1.2禁止发展的商户类型收单机构禁止发展不符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二卷规定的商户,以及中国银联风
险信息共享系统记录的风险商户。
收单机构承担因发展不合规商户引起的责任或损失。
4.2商户受理协议
除传统POS收单协议条款,收单机构还应就代收业务委托、•账户信息安全、风险损失追索等内
容在商户受理协议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商户必须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交易设备正常、正确使用。
商户应当审慎开展代收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代收交易真实性。
B.代收业务委托基本要求。
商户应与持卡人签订代收业务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包括相尖基本内容(见“3.4业务
委托”),协议保管至协议失效日起至少1年。
业务委托协议应提交收单机构审核后
启用。
C.保证金缴纳。
商户应根据收单机构要求缴纳保证金,对未开展代收业务委托或者未按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导致交易不能获得付款或者持卡人要求退回相尖款项的,收单机构有权向商户
全额索偿交易款项或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D.信息安全及保密
管理制度要求。
遵照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相尖要求保管保密信息;除交易本身
需要外,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擅自使用保密信息;对于商户因失职或故意行为导致保密信息泄
漏的,商户承担相尖责任及损失。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卡号、卡片有效期、CVN2、持卡人身份信息
等。
E.商户服务要求。
银联卡代收业务规则
(1)账单及账单核销情况的传送或查询服务。
(2)持卡人对账单存在疑议时投诉处理服务。
(3)持卡人要求提前终止委托协议时的处理流程。
F.商户业务开办要求。
(1)交易发起。
商户仅限在代收业务委托约定的时间范围和项目范围内发起代收交易;代收业务委
托终止或持卡人提出取消委托尖系的,商户不得继续发起代收交易。
(2)商品或服务交付。
商户与持卡人间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上有任何投诉、争议或其它纠纷的,商户应与持卡人直接协商谋求妥善解决;商户不得因使用代收方式而向持卡人收取额外的手
续费。
(3)业务退出。
商户违反规则开展代收业务情节严重的,收单机构有权中止代收受理协议;中国银
联有权停止转接商户的代收业务。
4.3商户登记中国境内商户开通代收业务前,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相尖规定,在中
国银联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并通过系统公示。
对于未按要求注册登记的商户,不得开通代收业务,中国银联有权拒绝转接。
由此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收单机构自行承担。
5交易处理
5.1建立委托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2解除委托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3账户验证交易
见《银联卡账户服务业务规则
5.4代收交易
5.4.1联机方式
A.适用卡种加入银联网络的所有卡种。
B.发起渠道商户交易终端或相尖受理系统。
C.交易要求
商户操作人员在交易终端选择交易类型,输入交易卡号、金额、用户号、账单号、代收款项等,需在代收交易中验证账户信息的,同时输入需验证的持卡人辅助认证信息,确认并
发起交易。
交易成功,终端具备单据打印功能的,提示打印交易单据。
交易不成功,商户根据代收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D.单据打印实时代收交易受理终端单据打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代收交易类型描述、交易卡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检索参考号、交易流水号、用户号、账单号等。
交易单据的卡号屏蔽要求同POS消费交易凭证要求。
5.4.2批量文件方式
A.适用卡种加入银联网络的所有卡种。
B•发起渠道
商户相矢受理系统。
C.交易要求商户操作人员通过商户相尖受理系统按照中国银联指定文件格式生成批量代收文件。
批量代收文件每条交易记录包含的交易信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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