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务规则.docx
- 文档编号:16878920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4.26KB
基金业务规则.docx
《基金业务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金业务规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基金业务规则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名词释义-----------------------------------------------------------3
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4
第四章交易账户开户/销户-------------------------------------------------6
第五章投资者资料修改-----------------------------------------------------6
第六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6
第七章基金认购-----------------------------------------------------------7
第八章基金申购-----------------------------------------------------------8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9
第一十章基金赎回----------------------------------------------------------9
第一十一章基金分红---------------------------------------------------------11
第一十二章基金份额冻结/解冻-------------------------------------------------11
第一十三章基金转托管--------------------------------------------------------12
第一十四章非交易过户-------------------------------------------------------12
第一十五章后端收费模式------------------------------------------------------13
第一十六章基金转换---------------------------------------------------------13
第一十七章资金结算----------------------------------------------------------13
第一十八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募集并管理,且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投资者等)均应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及销户、投资者资料修改、账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交易类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分红等业务。
第四条本公司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开放式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的职能。
本公司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销售,同时通过有代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作为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客户申请,审核客户资料,办理有关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客户资料履行相应的通知、服务责任。
如客户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通知、服务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投资者承担。
如果是由于销售机构的原因所造成的错误,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销售机构承担。
第七条开放式基金的具体业务必须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
当天业务受理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请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第八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可在T+2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第九条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交易采用金额认购和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第一十条本规则仅对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详尽权责与具体交易规则依照相应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执行。
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有特殊规定而与本规则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基金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词释义
第十一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指本公司募集的开放式基金相应的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
指本公司募集的开放式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
4、招募说明书:
指本公司募集的开放式基金相应的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9、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0、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2、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14、直销:
指基金管理人直接向基金投资者销售基金的行为
15、代销: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协议委托代销机构销售其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16、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17、直销机构: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9、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0、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4、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日:
指公历日
28、月:
指公历月
29、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0、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1、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2、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3、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34、分红:
指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运作所得收益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
35、权益登记日:
指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益的日期
36、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销户
第十二条凡从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或本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十四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投资者T日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如果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该非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下同)为投资者确认基金账号。
投资者可以在T+2日通过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成功与否及其基金账号。
第十六条投资者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和认购、申购委托的情况下,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通过销售机构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十七条投资者在销售机构营业柜台成功提交开户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机构网点打印开户确认书。
第十八条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凭证。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相关业务时,若销售机构要求,投资者需出示基金账户凭证。
第十九条基金账户凭证遗失后可以向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补办,但该基金账户的账号不变。
第二十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凭证补发手续时,需向销售机构或本公司客服中心提供所需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基金账户销户指应投资者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资料和信息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关键内容(包括账户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应当与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
第二十三条销户的申请必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况时,投资者撤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将被拒绝:
(1)投资者当日有交易申请;
(2)投资者持有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3)投资者存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尚未确认的交易;
(4)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5)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四章交易账户开户/销户
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可在一家或多家本公司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交易。
投资者除在办理基金账户开立的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外,如欲在本公司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必须拥有该基金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开立交易账户必须提供销售机构要求的相关资料。
销售机构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户证明。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增开交易账户时,必须使用与原开户证件相同证件类型、号码及相同名称的证件,否则无效。
第二十九条申请注销的交易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权益及该账户未被冻结,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其它任何交易申请和没有未确认完毕的交易。
第三十条销售机构须把撤销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机构。
第五章投资者资料修改
第三十一条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开户时登记的资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基金账户信息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进行基金交易。
第三十三条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相关材料,根据修改信息的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有所不同,具体情况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投资者开立的各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由投资者到开立各交易账户的销售机构分别办理。
第六章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第三十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该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并确认。
第三十六条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已经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3)原冻结确认单(解冻情形下);
(4)填妥的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得进行除解冻及分红之外的任何交易。
第三十八条对于同一基金账户,如注册登记机构在同一日同时收到冻结和一般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冻结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三十九条基金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在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基金账户不允许重复冻结。
基金账户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
先到先冻。
同一天有多笔冻结申请,仅接受第一笔冻结申请,其他均不予受理。
第七章基金认购
第四十一条基金认购是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认购,认购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单。
第四十三条基金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
第四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如有)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四十五条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第四十六条基金募集期届满,若基金合同生效,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七条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基金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八条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应在T日上传认购信息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将确认数据回复销售机构。
对于T日办理的认购业务,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第四十九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五十条认购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八章基金申购
第五十一条基金申购是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五十三条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第五十四条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未知价”原则、“金额申购”方式,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十五条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五十七条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第五十八条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第五十九条申购确认以T+1日(T日为有效申请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2日以后投资者可以赎回基金。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
第六十条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第六十一条投资者到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具体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销售机构上传定期定额申请数据时应增加定期定额申购标识。
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请开通定期定额申购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申请撤销定期定额申购,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该销售机构的规定。
第一十章基金赎回
第六十四条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六十六条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第六十七条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赎回自己所持有的、指定交易账户的可用基金份额的申请。
投资者可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赎回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基金份额和赎回费率进行规定。
如投资者赎回后该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余额,销售机构应要求投资者将余额部分一同赎回。
第六十八条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份额赎回”方式,以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公式如下:
赎回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第六十九条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只能在原办理购买的销售机构网点处申请赎回,如欲在其他销售机构网点申请赎回,须先办理转托管。
第七十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七十一条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购买的基金份额最先赎回。
第七十二条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正常交易时间内撤消。
第七十三条销售机构在T日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后,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投资者于T+2日起可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在T+7日内划往投资者的指定账户。
第七十四条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其余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基金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第十一章基金分红
第七十五条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
本公司所管理开放式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益分配权。
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时选择账户的分红方式,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适用于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下的所有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系统不支持账户分红方式的除外)。
之后投资者可对各只基金分别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并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作为该基金的分红方式。
第七十七条在权益登记日如果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份额处于冻结状态,则注册登记机构将被冻结基金份额的分红现金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
第七十八条投资者在途基金份额(例如已经转托管转出,尚未转托管转入)的分红按照红利再投资方式办理。
第七十九条关于基金分红的具体细则请参见相关基金分红公告。
第十二章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第八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司法机关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申请,该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发起并确认。
第八十一条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2)已经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裁定书;
(3)原冻结确认单(解冻情形下);
(4)填妥的申请表。
第八十二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基金交易。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第八十三条原冻结的基金份额在解冻时一次性解冻。
第十三章基金转托管
第八十四条基金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须按各销售机构具体要求,分两步转托管或一步转托管。
使用两步转托管时,须在拟转出的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转出申请,再到拟转入的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转入申请;使用一步转托管时,投资者须事先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再到拟转出销售机构提交转托管申请。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
第八十六条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申请后,在接收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销售机构不受理投资者对该部分基金份额提交的相关业务申请。
第八十七条投资者办理转托管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交纳一定的手续费。
第八十八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托管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要求的相关资料,销售机构需对其表面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
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
第八十九条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基金 业务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