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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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指导思想
1、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
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
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
(二)领导机构
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
法规、政策。
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
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
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师资队伍
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
教师队伍稳定。
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
书,非幼教专业毕业生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一定的幼教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
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
4、保健员应具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取得卫生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础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
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
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
加1名保育员。
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标准配备。
(四)办学经费
1、举办幼儿园的经费由主办者自筹。
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
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
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2万元),
集镇幼儿园不少于
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
5万元),城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
60万(流动资金
不少于
10万元)。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亩。
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运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有儿童情趣,符合儿童的年龄特点。
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不少于3地面积的
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
30%。
外公用活动场
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城市、县城幼儿园应
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
水冲式儿童厕所等辅助设施。
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儿童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
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
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
厨房。
所有房舍安全、适用。
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
6、有饮水、洗手设备(城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
幼儿桌椅
应符合幼儿身高。
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公用品,
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业杂志和各种幼教专业图书、
资料,
城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6种和
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
4种和
8册,幼儿读物生均
不少于
4册以上。
8、厨房有必要的炊用器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
幼儿餐具数量充足。
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以用治疗一般外伤和常见病的药品。
城市、县城及
具备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儿童磅称、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
的医疗器械和用具。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示范文本
学校章程
(正本)
举办者:
制订日期:
审批机关:
备案日期:
章程编号:
公示日期:
金寨县教育局监制
学校章程
(编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举办本学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属于民办非
企业组织。
第三条
本校以培养
为办学目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校举办者是
等。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为
教育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政府机关
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六条
第七条
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
本校地址:
金寨县乡、镇
邮政编码:
23;电话:
居委会(村)
。
学校(中心、部)。
路号。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八条本校办学宗旨:
。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
(二)办学层次: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范围:
(五)招生对象:
;
;
;
;
。
第十条
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
(二)年度在校生数:
(三)年度班级数:
(四)班级学额:
每班
月。
人。
个班。
人。
第四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入已经
验资,并于年月日出具了编号为
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事务所
的验资报告。
下
(一)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
出资人名称
备注
(单位:
万元)
的百分比
(二)国家资助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
出资机构名称
备注
(单位:
万元)
的百分比
(三)社会捐赠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数额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
捐赠人名称
备注
(单位:
万元)
的百分比
第十二条
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由负责人,设臵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担任财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二)社会捐助;
(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银行贷款;
(五)。
本校经费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比例如下:
项所列途径。
开支范围与项目
比例
简要说明
应付工资
职工福利费
社会保障费
业务费
公务费
助学金
修缮费
设备购臵费
第十五条
本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标准如下,并逐年略有提高。
(一)月工资平均标准为人民币
元,最低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最高月工资为人民币
元。
(二)职工福利标准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
(三)职工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其它待遇标准:
。
第十六条
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
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
准后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
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
提取的百
分之
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臵、更新;
提取的百分之
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均按照财务制度具实制定财务会计报表,并请会计事
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同时学校按照财务公示制度公示学校主要财务收支数据,
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本校设立董(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建立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园)
长负责制。
学校董(理)事会由名董(理)事组成(其中名是学校教职工),董(理)
事由依法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二分之一时,即宣布解散,并按照程序组建新一届机构。
首届董(理)事分别是
等同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
设副董(理)
事长名,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
(理)事长指定的副(理)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首届董(理)事会董(理)事长、
副董(理)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理)事长由担任,副董
(理)事长由担任。
今后各届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
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
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也均应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理)事。
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照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但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二十八条本校首任法定代表人由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
权。
学校今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
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
岗。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七);
(八)。
第七章
合理回报问题
第三十条
本校出资人按照下列第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本校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
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提取结束,由
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年度净收益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以上行为达到法定时效,并没有异议,本校出资人则按照兴办学校时
所出资金占学校总资产的比例取得出资回报。
学校依法代扣有关税金。
(二)本校属于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本校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
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
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
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八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本校
自
行终止办学,并依法办理终止程序,停止办学,解散学校。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五)。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2/3
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共同制定,已经首届董(理)事
会全体董(理)事于年月日时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
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送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于年
月日向社会公示本章程,并于年月日时结束公
示。
本章程自结束公示后正式生效。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董(理)事会成员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安徽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税务局、物价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基〔2006〕3号)
(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地税局、物价局:
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
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
观管理。
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
乡镇中心校(园)应
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
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
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臵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
二)幼儿园设臵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
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臵情况说明以
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
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
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
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
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
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
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
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
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
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臵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
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
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
续。
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
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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