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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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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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湘潭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别
具体权力
实施依据
法定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对象
1
行政审批
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3”清单的决定》
2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骗取、伪造、变造、滥用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3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4
行政处罚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等情形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幼儿园
5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等情形的处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6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7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8
行政处罚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9
行政处罚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
1.《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公民
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公民
11
行政处罚
对教师资格的撤销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公民
12
行政处罚
对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公民
13
行政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湘潭市教育局
基教科负责基础教育学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职成科负责职业学校
1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湘潭市教育局
体卫站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15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和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湘潭市教育局
教育考试院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16
行政处罚
对公民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湘潭市教育局
教育考试院
公民
17
行政奖励
湘潭市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湘潭市教育局
人事科
教师
18
其他权力
对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湘潭市教育局
纪检监察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公民
19
其他权力
对违规招收学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湘潭市教育局
基教科负责基础教育学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职成科负责职业学校
20
其他权力
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湘潭市教育局
计划财务科
机关、事业单位
21
其他权力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湘潭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22
其他权力
受理教师申诉并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湘潭市教育局
纪检监察室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
23
其他权力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24
其他权力
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
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湘潭市教育局
教师工作科
公民
25
其他权力
对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小学服务区的确认
《小学管理规程》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
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湘潭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事业单位、公民
26
其他权力
对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的确认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九条第一款:
特殊教育学校招收适合在校学习的义务教育阶段学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招生范围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实行秋季始业。
湘潭市教育局
基础教育科
事业单位、公民
27
其他权力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社会组织、公民
28
其他权力
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事业单位
29
其他权力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学校
30
其他权力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章程修改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31
其他权力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32
其他权力
对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
33
其他权力
对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
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职成科
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34
其他权力
对终止的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收回和印章的销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学校被停办,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印章,对拒不交出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公安机关收缴。
3.《湖南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四)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湘潭市教育局
民办教育科
民办高级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社会组织、公民
35
其他权力
对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湘潭市教育局
教育考试院
国家教育考试考点
36
其他权力
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及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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