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行政法课件第四编:第15章.ppt
- 文档编号:14142141
- 上传时间:2023-06-21
- 格式:PPT
- 页数:61
- 大小:119.50KB
清华行政法课件第四编:第15章.ppt
《清华行政法课件第四编:第15章.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清华行政法课件第四编:第15章.ppt(6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第四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第十五章行政复议概述第十六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第十八章行政诉讼改革,第十五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第六节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性质的行政性与司法性;2、行政复议功能的救济性与监督性;3、行政复议审查对象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4、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与可诉性。
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二、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和实施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制定建立统一行政复议制度;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
1990年12月颁布,1991年1月1日实施,1994年10月修订,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而废止。
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
(二)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19911998年)全国共受理24万件维持:
50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65撤销:
20(县政府10;其部门55)变更:
10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30其他:
20(地市政府7;其部门23)省部级5,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公安:
6570城建:
6土地:
5技术监督:
5工商:
5林业:
3税务:
2,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三)行政复议条例的问题1、复议申请范围较窄。
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限制过多,不方便申请人。
如:
纵向为主的管辖体制;申请期限短(15天、5天);申请形式必须书面等。
3、行政机关的观念(怕当被告、麻烦、官官相护)。
该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久拖不决;该撤销不撤销;该变更不变更。
从法体系的观点考察:
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三、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和实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通过,1999年10月1日实施。
我国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每年约8万件左右。
国务院2008年共收到各类行政复议申请866件,几乎比2006年的数量翻了一倍。
第一节行政复议基本情况,09年:
7787708年:
7800207年:
8558706年:
9166705年:
9062404年:
8183303年:
75918,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一、立法目的更强调对行政权的监控条例:
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1条)复议法: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条),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二、扩大了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根据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概括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相对人认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列举中(复议法第6条第110项),同条例相比较,明确规定增加的内容有,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第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的行政处罚;第二、关于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行政决定;第三、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决定;,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第四、关于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行政决定;第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义务的;第六、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第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第八、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此外,复议法又进一步限制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根据条例的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有:
1)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处理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复议法将上述四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修改为两项,并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显然,复议法取消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从另外一个角度扩展了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三、将部分抽象的行政行为纳入了复议审查的范围条例:
复议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权。
复议法:
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1、范围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包含规章);2、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起;3、只能一并提起;4、只能提出审查“合法性”的申请。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四、国务院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受理重要复议申请条例:
对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或部门管辖,即原机关复议。
复议法: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按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五、程序上进一步方便申请人
(一)赋予了当事人对涉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案件管辖机关的全面、自由的选择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复议管辖机关?
条例:
上级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管辖机关往往不在一地,造成申请人的负担。
同时由于政府上下级部门之间多是行政业务指导关系,从而导致了复议职权与行政体制的不协调,使复议决定难作出和难执行。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4年国务院修订的条例作了实行当事人选择为主的管辖模式的改革(第11条),但是由于其规定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当时有3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上级部门管辖,所以从修订后的条例的实施状况来看,仍然是上级部门管辖占主导地位。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复议法彻底实行了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制度。
第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根据复议法第42条的该法实施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前述的排除自由选择复议机关的法律、法规将不再有效,从而彻底地实行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管辖制度。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例外规定:
第12条第2项: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实践发展:
关于“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教材258页),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
(二)解决了申请人不知道复议管辖机关时的复议申请提出问题复议法:
申请人如果弄不清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三)在申请的形式上,增加了可以口头申请的规定复议法: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四)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延长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的期限一般是15天,有的单行法律规定只有5天,时间太短,不利于公民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法放宽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规定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五)免费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第39条)(六)明确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制度(第10条)(七)对申请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保护(第23条),第二节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立法改善和发展的视点,六、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严格规定了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在制定复议法时,注意从提高行政复议的有效性上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强化了上级行政机关对复议活功的监督,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第34条38条)。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一、肯定的评价二、不同的意见意见最集中的是关于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实效性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1、赋予了申请人启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必须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当它自己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冲突时,是否有义务主动行使这一审查权;,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2、审查的范围限于“规定”,而“规定”与“规章”区分的界限并不明确;3、审查决定的性质和可诉性问题;4、审查的程序规定欠缺的问题,等等。
此外,对于立法目的的表述问题、申请人适格的问题、复议申请的自动受理制的问题、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问题、适当性审查的标准问题、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外部责任问题等,学者们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三、我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受案范围的列举和概括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的概括规定,行政机关的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被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既然如此,同条第110项的列举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
(二)关于二级审查制和最终裁决制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是应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
但复议法第5条作了一个限定,既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复议法第14条设计了一个行政复议的二级审查制,即国务院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受理重要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但是,这里的二级审查制是最终裁决,当事人如果选择了二级审查制就意味着诉权的丧失。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选择二级审查制而直接提起诉讼,由司法最终裁决。
由此便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二级审查即为终局裁决,从而排斥诉讼;二是申请人会怎样选择?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三)关于告知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能,应该在怎样的期间内,向哪个机关,用什么样的形式提起等的告知制度,复议法未作规定。
虽然复议法增加规定了申请人不知道复议管辖机关时的解决方法(第15条第2款、第18条),但如果存在告知制度的话,就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
第三节对行政复议法的评价,(四)关于不利益变更复议法:
对“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变更”(第28条)。
但没有关于不利益变更的禁止性规定,这就出现了是否可以对申请人作出不利益的变更决定的问题。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
救济功能禁止不利益变更行政权内部的监督功能可以不利益变更,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一、关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第17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15条第1款第15项:
未告知而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复议法第22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书面审查是原则,非书面审查是例外但实践中鲜有非书面审查情况。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33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关于禁止不利益变更第51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重作,加重,可以吗?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关于行政复议中的和解与调解第4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四节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和解和调解后可否起诉?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法第3条:
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复议法(草案)说明:
具体复议事项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作为它的一项工作任务,不另设独立的、自成系统的复议工作机构。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1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维持。
2履行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虽然对“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三种行政复议决定规定了统一的适用条件,但三者在具体适用上还是有不同侧重的。
撤销违法;变更明显不当;确认违法决定是对不宜撤销、变更的补充。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4、驳回申请决定。
(1)申请人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了该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此外,为了保护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5赔偿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1)维持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一)关于行政复议法第5条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二)关于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2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第30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
(1)二者规范的对象同为行政确认行为,进一步说,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行政确认;
(2)第1款规定的是复议前置,第2款规定的是复议终局;(3)第1款的复议前置没有限定行政机关的级别,县级的行政机关作出确认决定必须到地市级的机关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第2款的复议终局是以行政机关的级别设定的。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修正实施条例第25条: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三)关于几种特殊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1行政复议中止行为的可诉性。
因行政复议中止是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出现行政复议机关以中止为由无限期拖延案件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复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而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问题。
此时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
但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当事人是可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与此相反,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回诉讼,而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复议的条件,复议机关也仍应当受理。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3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行政复议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复议决定,不能当然地被视为无效,应属可诉。
行政相对人不能因为复议机关的过错而承担丧失诉权的不公平结果。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4共同行政复议人一部分申请复议一部分提起诉讼问题。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部分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一部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如何处理呢?
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权提起诉讼权都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应承认他们各自不同的选择权。
此时为了避免分别处理可能造成的矛盾结果,应中止诉讼而等待复议结果,因为行政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
第五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5当事人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根据若干解释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
第六节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一、改革的背景二、改革措施
(一)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二)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三)扩大行政复议范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清华 行政法 课件 第四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