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 文档编号:14005129
- 上传时间:2023-06-19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3.84KB
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
《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平阳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根据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教育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管理的范围:
1、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批确定核算管理范围:
第一批纳入的分别是各学区以及水头学区、萧江学区所属各中小学校、平阳县第二职业技术学校;第二批纳入的分别是昆阳学区、鳌江学区、腾蛟学区、山门学区所属各中小学校(已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昆阳镇、敖江镇核算中心的学校暂不纳入)。
2、核算与监督的资金范围:
预算内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工会经费、基建经费、代管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食堂经费已单独核算的学校(单位)暂时不纳入,但经营结余定期转入基本户;与学校基本户一起核算的学校,则要将食堂经费划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
第三条 会计岗位设置。
核算中心设置主任、记账会计、中心出纳,单位设置报账会计。
1、依照核算中心的“统一部署,全面纳入”的原则,被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的学校(单位)在如期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后,同时设立报账会计。
到核算中心结报人员只能是本校的报账会计,核算中心不接受其他人员的凭证报销。
2、报账会计应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原则性强,报账会计必须具有会计证(若无会计证的报账会计,要求在一年内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报账会计确定办法采取先由所在学校推荐,再由核算中心进行审核县教育局审批确定后,行使报账会计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收支报账业务,及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递交单位领导,保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完整。
3、核算中心将对报账会计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将取消其报账会计资格。
第四条账户管理。
核算中心对各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账户、分户核算”的管理办法。
1、将各学校(单位)在截止日期之前进行财务清理,所有财务收支业务移交到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办理,统一进行分户核算。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核算中心总的账户下开设一个独立核算的二级基本账户。
即一个学校设置一个账套,乡镇村级小学的经费由中心小学审核汇集后统一到县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然后由中心小学报账会计登记各村小备查账,定期与各村小对账。
第五条 会计报账规程。
单位要严格履行会计业务报账程序,报账程序包括:
原始凭证审核,报账汇总单审批、办理付款及转账手续。
1、各校要按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将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报核算中心备案,学校的财务审批人和审批签字字样预留核算中心。
2、经费支出审批由各学校负责,报账会计根据审批后的原始凭证同报账汇总单到核算中心办理支出结报工作。
报账汇总单审核由核算中心记账会计负责审核。
3、对原始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合理性、及时性的审核。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得的支付凭证应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凭证(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票据要素应齐全。
收款与出具票据的单位要一致,购物票据与所购物品应完全相符,未列清物名的发票要附上清单。
(2)维修等工程完工后应取得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办理报销时,要附上合同、验收单、审价单、政府采购审批单及经办人、复核人和校长签名。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替原始凭证。
(4)自制原始凭证(如工资单)要有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签名,制单和签名一律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在规定的地方,签字笔迹必须与单位预留中心的样本一致。
(5)注意原始凭证的时限性。
原始凭证上注明的时间必须与事件发生时间一致,其入帐的时间也应与会计核算期间相符,如因公到外地出差,出差归来一个月内必须凭真实的有效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特殊规定的业务则在达到规定标准的同一会计期间内报销,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4、对不符合规定的报账单据作如下处理:
⑴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错误的,交报账会计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
更正或更换后再报销。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⑵其它报销凭证不按规定填列的应退回补填或重填;
⑶超过预算的不予列支;
⑷对于单位填制的收据与银行收款票据金额不一致的,退回报账会计核实更正后重
新报账。
第六条 资金收支管理。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认真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上交核算中心备案,核算中心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1、预算内资金。
各校对财政安排的日常公用经费和省免杂费补助经费必须用于学校的正常运转,即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差旅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教师培训、日常维修维护等开支。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2、预算外资金管理。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⑴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进行收费,取得的所有预算外收入,一律用财政专户专用转账、现金缴款单在收费当日就地缴入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关经费直接进核算中心账户。
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⑵学校的收费或收入票据由班主任或总务人员代开的,现金由报账会计执收,严格实行票款分离、互相监督的机制。
3、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资金。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应掌握以下几点要求:
⑴核算中心专项资金的确定均由计财科确定,即计财科在拨款单中注明专项的即作为专项管理。
⑵要防止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学校的银行存款额不得小于学校专项资金结余。
⑶学校报账时必须注明在某专项列支,以便核算中心更好地处理学校账务,也便于学校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
⑷专项资金的余额要求及时清理。
⑸专项中的接待费不计入接待费指标,但报销的填写、审批等要求均与接待费一样。
4、往来款资金管理。
核算中心要对学校的往来款项,按债权人和债务人分设明细帐,及时核算,并督促学校按时清理,以防发生坏帐损失。
原则上不允许学校有新债务发生,如确属特殊情况,需分管局长审批。
5、代管款项资金管理。
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代管款项要专项用于代管款项项目的支出,按规定只能用于支付课本费、作业本费、音像教材费、讲义费、班会费,不能用于教学复习资料的支出。
代管款项以一学期结算,一学年结清,高中阶段多还少补。
6、备用金管理。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现金需要,方便报账会计支付学校小额费用支出,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各校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备用金。
⑴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经济业务的大小核定一定数额备用金给报账会计,报账会计在支用后,凭费用凭证定期到核算中心结报,补足原定额;
⑵备用金的核定:
备用金的金额根据学校3-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核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为5-15天的日常零星支出;
⑶各校在领取备用金时,报账会计需与核算中心签定“备用金保管责任书”,各校原银行开设的基本户转为备用金账户,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备用金不得存入个人卡中,凡存个人卡的一律视为公款私存;
⑷加强备用金银行帐户管理,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备用金来源只能是核算中心拨付,不能出现其他来源的资金进入备用金账户;
⑸各校收入的现金(除缴财政专户外),须及时送存核算中心账户,不得随意坐支;
⑹凡报账会计调换需及时到核算中心结清备用金及其他往来款项,重新申请备用金。
凡备用金及往来款项尚未结清,核算中心一律不准单位调换报账会计。
⑺备用金管理应视同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管理。
报账会计需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进行序时登记,账簿采用三栏订本式。
(8)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付单位小额零星支出,其他支出必须到核算中心办理银行转账结算。
备用金使用具体范围如下:
①教职工各种工资性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③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⑥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各种零星支出。
(9)备用金产生的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由核算单位根据银行利息回单作其他收入;核算中心定期检查各报账会计的备用金,若发现备用金有违章使用,则作挪用公款处理,严重的以贪污论处。
7、日常支出资金管理。
⑴差旅费报销:
差旅费报销按照《平阳县教育局差旅费开支规定》平教[200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报销。
①交通费原则上凭硬票票据报销,学校包车费用一般不予支付。
如确因工作需要包车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研究,要有会议记录作为附件,否则不予报销包车费。
②根据原始凭证填制齐全的要求,住宿发票一律要求填写齐全,特别是住宿人,住宿房间,住宿日期,住宿金额要求填全,不得自行填写、涂改。
③出差人员一律不准报销餐费,景点门票等及其他与出差无关的票据,及各类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费用。
④出国人员报销时由侨办开具的发票一般情况国外费用一票清。
由侨办开出的收据要求附有费用分割单。
⑤对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类的报销,作以下规定:
Ⅰ、根据平教[2005]146号文件要求,学校(单位)组团到市外学习考察的需要审批;局机关中层、学区正副主任、县直属校正副校长(书记)跨市出差、培训、外出学习参观考察需要审批。
Ⅱ、已经教育局审批并报局监察室备案的外出学习考察可以用旅游社发票报销,其他的一律不准用旅游社发票报销,只能用实际发生的车费和住宿费等报销。
Ⅲ、学校报销时除了发票外,还需附教育局审批单,参加外地组织的有关通知文件等相关附件。
Ⅳ、由县内某部门组织或牵头的,向参与单位开具往来收据,该组织部门需同时开出费用分割单或费用清单。
费用分割单或费用清单需注明本次外出总费用及各单位费用的项目及金额。
⑵会议费报销
会议费指学校(单位)举办的各类会议或者培训班,对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或者培训班不在范围内。
①会议费报销时应附会议通知、会议人员签到表,如果有发放补贴的,需附会议补贴发放的
造册表。
②短期会议没有食宿的,发放会议补贴一天不超过50元,如有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准发放补贴。
召开会议的本单位人员(包括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发放补贴。
③按照平纪(2004)27号文件《关于禁用公款外出旅游的通知》,对需要召开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一律在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召开或举办,即不准到县以外的地点召开会议或举办培训班。
不得借开会或举办培训班的名义中途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
④会议的住宿和伙食标准原则上按照差旅费报销的标准执行。
⑶接待费报销
在接待费报销中,严格按照纪委有关接待费管理的要求执行。
①接待费是指餐饮、住宿、交通费等由于工作需要接待上下级有关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②严格控制在局监察室下达给各学校(单位)的指标内,超指标的一律不准报销。
③接待费报销时要填制接待单,要求学校(单位)纪检委员签字,如果学校(单位)没有纪检委员可另指定专人签字,签字字样报核算中心备案。
④接待费报销的原始凭证不准跨年度,即原始凭证的时间要求在本年度。
⑤同城单位不准接待,基层单位的工作餐费每人每餐一律不准超过20元。
接待异地单位原则上一桌的接待费不得超过1000元。
⑥按照规定,对娱乐场所的发票一律不准报销。
⑷津补贴的管理
对各种各类的工资奖金、福利性等个人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
①学校(单位)原发放的目标考核考评、教学奖惩、福利、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等方案制度和依据,必须先报核算中心以供报账时核查。
②原发放的洗理费、搭伙费、住房补贴、下乡补贴、全勤补贴等一律停止发放。
③学校(单位)原则上不准增加新的项目,如确需增加的要求局分管领导签字,核算中心审核后才准予发放。
④学校(单位)发放各项补贴时,尽量每月统一编制一张补贴表。
若月度中有需要发放津补贴,尽量改放在下月发放。
8、工会资金管理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建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但是单位机构小,工会经费发生额不大的学校,工会经费也可直接在基本户中列支。
①工会账户有单独开户的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及个别学校由教职工个人缴纳的工会费(一般1-2元)向工会账户拨交经费,其余的一律不准拨付。
②凡拨付给工会的经费只能由经费户拨出,其他账户或外单位汇入工会的经费一律不准入工会账户。
③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教职工活动方面,不得用于发放补贴、不得用于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等。
④工会列支时报销的要求和经费户的报销要求一样,即在经费户报销时不能报销的,在工会同样不可报销。
⑤没有单独开户的工会如需经费,要求填写资金使用预算表,经审核后直接在基本账户中列支。
审核口径和方法,即:
活动前需报预算表,核算中心对预算表的审核除了审核合法性外,主要对合理性的审核。
审核后留核算中心计账会计处保存,等学校(单位)报销时再依据预算表给予报销,不符合预算的不予报销。
9、以上细则规定外发生的资金管理内容,由核算中心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七条 物资采购管理。
根据温政办[2007]176号文件精神,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支出,必须要有政府采购预算。
1、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各校应先向县教育局申请,报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款项凭审批单和汇款凭据经审核后核算中心拨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然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合同规定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2、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各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但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先向县教育局申请、报财政局采购办审批下达分散采购计划。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含50万元)的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3、普通教学仪器设备、学生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单位自行采购的重大物品,需经校领导班子讨论,教学方面物品的购置由教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长同意方可购置,其他物品的购置校长同意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
5、大宗物资(超出500元)应由两人以上负责采购;并做好财产、物品的验收和入库、领用工作,单位领导不得一个人采购物资。
所购的物品要经保管员入册登记才能使用。
6、校内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如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列作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各校购买的各项物资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进行登记,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八条 基建项目管理。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立项、审批等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审计才办理结算。
基建资金管理应掌握以下几点要求:
1、学校在核算中心开设基建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工程立项文件:
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以及经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资料、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
2、学校在预付首笔工程款前,要将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交易确认书(或交易单)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提供给核算中心。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仅应严格依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而且还应提供工程监理公司鉴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小型工程,如未聘请监理公司的,提供经学校审核的工程费用表)。
3、学校拨付自筹资金到基建专户时,应先将款项拨付到财政局经建科开设的县财政基建资金专户,再由财政局基建资金专户将款项拨付到核算中心学校的基建专户。
4、工程竣工结算时,学校需提供经审计部门批准的竣工决算书及批复文件。
核算中心按批准的决算书支付工程款、结转交付使用资产,按批复文件对工程结余资金做出处理。
5、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期间,学校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结算(未按规定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为避免工程产生纠纷,核算中心将实行强制预留)。
工程竣工结算后,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随同完工工程一起移交给学校,一年到期,核算中心根据学校的要求,支付预留的保证金,建设项目至此清算完毕。
6、学校安排的零星工程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各校可以依法自行组织施工,但必须在自行组织施工活动开始前先向县教育局申请批准;工程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先向县教育局申请、报财政局采购办审批组织议标;工程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审价才能办理结算。
第九条票据管理。
各学校(单位)要加强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保管、使用及缴销制度,确保票据安全和规范使用。
1、目前财政票据有捐赠票据、收费票据、往来票据,各校凭票据准购证向县财政局预算综合科购买收费票据、往来票据,按财政要求使用、核销。
捐赠票据向教育局计财科领取,按要求使用、核销。
2、学费、住宿费、代管费、捐资费等收费项目应开具财政规定的票据,不准用市场上购买的票据或自制票据收费和收费不出具票据。
3、使用财政票据的所有资金,要求上缴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不能直接进入核算单位账户。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房租收入等属于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不能用财政票据报销。
5、凡属劳务性质的支出,原则上要求开具税务发票,交纳个人所得税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管理。
1、学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
2、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必须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应实行账卡分离管理。
由会计或总务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
保管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片帐);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
5、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做到帐、卡、物相符。
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报废和转让要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
核算中心对会计档案资料实行分类保管。
1、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以后发生的学校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移交给各核算单位。
在未移交之前,核算中心记账会计为会计档案保管责任人;移交后,单位档案管理员为会计档案保管责任人,对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2、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调阅审批制度。
有关部门调阅单位会计档案时,凭相关证明,经核算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调阅。
3、核算中心记账会计与单位档案管理员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必须填写会计档案移交表并明确监交人,由三方签章后,方可移交。
4、各单位每月5-8日及时到教育会计核算中心领取会计报表,核对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再返一份给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为各单位提供优质、文明、准确、满意的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平阳县 教育系统 会计 集中 核算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