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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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论证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及监督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委托机构负责全区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专家库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机构负责所在区域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中施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章,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且具备论证条件。
(二)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及本实施办法,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并负责专家论证的组织工作。
(三)应于专家论证会议5个工作日前,提交具备论证条件的专项施工方案,供专家审阅,并提供论证专家现场踏勘的条件。
(四)应根据论证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调整、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五)专项施工方案通过论证、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中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企业提供的专项施工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业根据论证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三)审批施工企业修改、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企业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
对施工企业未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相关职责或未根据论证、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的,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处理和报告。
第六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履行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相关职责。
(二)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参考相关资料,如:
建设工程地下及地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等资料。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检测、监测等相关单位可以对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配合施工企业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和实施。
第八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专家分为:
深基坑及降水、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吊装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地下工程类、隧道、桥梁、安全管理综合及其它(大跨度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水下作业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等类别。
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时,选择的专家必须是公布的专家库中的在册专家,且符合相关专业类别要求。
第九条列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无不良记录。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建设工程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注册职业资格者可优先入选。
(六)身体健康,具有履职能力,有时间参与并能够胜任专家论证工作。
(七)评审专家不受所在单位机构性质限制。
已退休人员可自行申报。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后,报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进行资格初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决定列入专家库人选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发文并在《西藏建设网》公布。
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申请加入专家库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
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
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审核。
申请表格式从《西藏建设网》下载。
(二)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或单位委托人携上述材料报送至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认定后入库。
第十二条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根据论证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从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向抽取专家发出邀请,被邀请专家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对需论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审查,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第十三条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三)论证会之前对专项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论证会召开时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在专家组形成的《专家论证报告》上签字,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
(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交流学习。
第十四条专家库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考察。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公布: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交论证报告或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
(三)除领取正当的论证咨询酬金外,违背职业道德,收受委托论证单位的其他财物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超过2次的。
(五)由于个人健康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本人提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第十五条尚未公布专家名单的专业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论证需邀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应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论证专家应从论证专家库中抽取,且不少于5名。
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工程项目内容匹配,论证专家组应由不同职业、类别的论证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第十八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前,应向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登记表》。
第十九条除专家组成员外,下列人员应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议: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四)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计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计算过程及方案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行性,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等情况进行论证审查,在论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论证报告。
第二十一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会签到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专家个人意见表》《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论证工作不规范或未按相关程序和标准执行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责令停止施工,重新论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论证专家实施约谈、通报批评或暂停直至取消论证专家资格等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其委托机构。
第二十四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外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论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申报表》
2.《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用表》
附件1: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
工程专家申报表
姓名:
专业:
拟申请专家类别:
单位:
填报日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一、专家基本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近期小二寸
照片
民族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专业
毕业时间
学历
学位
单位
职务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从事专业
技术职称
评定时间
劳动关系
□在职□兼职□退休返聘
手机号码
工作年限
执业注册资格
获得注册资格时间
从事工作类型
工作简历
起止
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何种
技术工作
职务及职称
注:
劳动关系为“在职(与社保关系一致)”、“兼职”、“退休返聘”,若为“兼职”应在“单位”一栏同时注明在职和兼职单位名称。
二、工作业绩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建设规模(单体面积)
本人所起作用或担任职务
备注
注:
1.本表由所有申报人员填写,由所在单位负责复核盖章;工作经历存在多个单位时,每个单位均需复核盖章(也可分单位分表填写及复核盖章);可续页。
三、与拟申报专家类别相关的工作业绩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工作内容
本人所起作用或担任职务
备注
注:
本表须结合深基坑类、模架脚手架工程类、起重机械吊装安装拆卸工程类、拆除及爆破工程类、安全管理综合类申报类别,围绕完成的等具体工作进行填写。
四、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情况
序号
起止
时间
继续教育或
培训单位
课程主要内容
培训地点
注:
每一项继续教育或培训应同时提交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单位审核推荐意见
本人承诺
本人对上述基本情况、履历、业绩和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签名:
日期:
单位审核推荐意见
本单位对专家申报事项和资料逐一进行了核实,承诺专家申报事项和资料真实有效,同意推荐。
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单位:
(公章)
日期:
备注
注:
条件符合的退休人员,出具退休证明复印件,可不进行单位审核。
附件2: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用表
表一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登记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类型/层数
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申请论证专项
施工方案名称
拟定论证会时间
年月日
拟定论证会地点
论证专项施工方案简介
申请论证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论证单位联系人
电话
表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方案名称
论证专家
姓名
单位
电话
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方案编审制人、项目安全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其他相关单位(勘察、设计等单位)
姓名
单位
职务
电话
年月日
表三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专家个人意见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方案名称
论证时间
论证专家姓名
专家类别
个人论证结论:
可行□不可行□
整改类意见:
建议类意见:
(可附页)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表四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方案名称
方案编制人
论证时间
施工单位
专
家
论
证
人
员
姓名
职称
单位
电话
专家签字
论证组长
论证结论:
可行□不可行□
整改类意见:
建议类意见:
(可附页)
备注:
表五需进行整改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方案名称
论证时间
1.专家组审查提出的意见:
2.就专家对方案修改意见逐条回复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项目经理:
单位技术负责人: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3.监理单位对修改情况的核验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4.专家组组长对修改情况的复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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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 房屋 市政工程 危险性 较大 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