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案例模拟题及答案分析17汇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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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王某就翻箱倒柜,到处乱搜,搞得李家惊恐万状,不知所措。
第二天,李家向公安局提出控告。
本案中的搜查是否合法?
3.何某盗窃案
某市公安局接到某公司报案,被盗新笔记本电脑5台,价值人民币6万元。
被盗公司提供线索称,本公司被辞退的员工何某离开公司时未交出钥匙,其理由是他的钥匙丢了。
于是公司怀疑他有作案的条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某市公安局于6月3日上午10点拘传了何某。
何某被拘传到案后,办案民警告诉他说:
“我现在不问你了,给你5个小时,你自己好好想想最近做过什么违法的事情”。
然后就把何某关在一间屋子中。
下午3点,该民警对何某进行了讯问,何某交代了盗窃电脑的犯罪事实,但称自己之所以盗窃原单位电脑是有原因的:
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曾经因为漏税,被税务机关处以120万罚款,由于他和税务局长是亲戚关系,公司领导让他出面疏通,后罚款减为60万。
公司领导为此曾答应将免除的60万元罚款的百分之十作为他的奖金。
但后来他在离开公司时,公司领导拒付给他这笔奖金,他很生气,就想出了盗窃公司电脑的办法,并告诉民警被盗电脑就在他家中。
讯问后,侦查人员根据何某提供的线索,要了何某家的钥匙,在没有任何人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门对何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发现了被盗的全部5台电脑,当即予以扣押,同时还扣押了何某家写字台上一件十分珍贵的文物。
之后,公安机关于6月4日下午2点正式拘留了何某。
由于本案进展顺利,而办案人员手头又有另外一起重大案件,暂时就先放下了本案,直到6月30日才向市检察院办理提请批准逮捕何某的手续。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原单位存在奖金纠纷,何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于是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局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进行了调查,被盗公司领导也承认以前确实承诺过要给何某奖励,但考虑到靠关系减轻罚款本身是不正当的,受损失的是国家,再给他奖励有些不妥,就没有给他。
公安局认为,何某所要的奖金是不正当的,此情况不影响盗窃罪的定性,坚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于是向市检察院提出了复议申请。
在复议期间,为了防止何某逃跑,公安局始终关押着何某。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4.黄某驾车撞人致人死亡案
黄某驾车撞人致杨某死亡,但甲区公安分局一直没有立案。
经过被害人杨某的妻子的强烈要求以及检察院的监督,甲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并以检察院和甲区公安分局的共同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发布了通缉令。
后在甘肃境内将躲藏的黄某抓获,甲区公安分局对其办理了逮捕手续。
侦查人员李某在逮捕后第3天在看守所对黄某进行了讯问。
“黄某,你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吗?
”
“……”
“我们党的政策你是知道的,老实交代你的罪行只会对你有好处。
如果你不坦白,抗拒政府的话,我会记录下来,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将把它作为加重你刑罚的证据。
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全部情况,即使你现在不说,也难保你的小命。
“我要请律师。
“请律师也帮不了你,况且检察院已经打招呼说,由于本案案情重大,未经他们批准是不允许你请律师的。
就算你请了律师,我们也可以不让他会见你。
“我有话要对律师说,你们既然不允许我请律师,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黄某,你今天说也得说,不说也得说。
否则,你就甭想吃饭、睡觉,也甭想见你的律师。
经过半天讯问,没有获得有价值的口供,于是就对黄某进行人身搜查。
结果除了500元现金、一支手表和一部手机外,别无他物。
随后,李某声称可能要上缴国库,对上述物品和现金予以扣押,由他进行保管。
在对黄某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哪些侦查行为是非法的?
5.某物资经营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年8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的某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
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
经搜查,发现了5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
第2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
经侦查终结,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
6.韩某强奸案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韩某强奸案时,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其在强奸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并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遂对韩某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
事隔数月后,被害女青年到县人民检察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被告知对韩某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早已处理完毕。
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是否正确?
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侦查员对李某的讯问是不合法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的规定。
在本案件中,侦查员多处采用了诱供的方式。
(2)误用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在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后,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衡量,可能影响法院对罪犯的量刑轻重,而在侦查阶段,侦查员只能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纪录在案,供法院量刑参考,不能乱用。
(3)侦查员没有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罪和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11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实施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案中,民警王某在得知其弟弟的军裤被偷之后,没有经过领导批准,也不符合无证搜查的紧急情况,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李家进行非法搜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非法行为。
本案中公安局在多处上存在违法行为:
(1)拘传何某之后,在5小时后才讯问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
(2)本案拘传时间达到了26小时的行为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拘传连续不能超过12小时
(3)侦查员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搜查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4)侦查员扣押文物行为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本案中文物与案件无关,不能扣押。
(5)公安局报捕时间存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本案中公安机关从6月4日实施拘留,到6月30日才提请批捕,显然超过了法定时间。
(6)公安局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继续关押嫌疑人的作法错误。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案中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共同发布通缉令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必须请示公安部,由公安部决定发布。
(2)公安机关在黄某被捕后的第3天才对他进行讯问,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小时。
(3)侦查人员不应当一开始就问黄某犯了什么罪,而是应当首先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作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问。
同时李某1人进行讯问是违法的。
(4)侦查员李某拒绝黄某聘请律师的行为侵犯了黄某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权。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侦查员李某采取威胁不让黄某吃饭、睡觉的讯问方法是法律禁止的。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6)侦查员李某的搜查与扣押行为违法,没有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1)对涉案价值20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其立案机关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本案涉案价值2000万元,应当属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公安机关执行搜查时一名侦查人员陪同审计局工作人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条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是工作证。
(4)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不应移送到市检察院,而应当移送县检察院。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女青年是不正确的。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据此规定,县人民检察院未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被害女青年是错误的。
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女青年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她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司法考试主观案例模拟题及答案分析二
1.郭某防卫过当案
在一次同事聚会上,王某借酒劲要和平日与自己不和的郭某喝酒,遭到郭某拒绝。
王某恼羞成怒,从身上掏出一把弹簧刀向郭某刺来。
王某由于饮酒过多摔倒在地,郭某夺过刀子。
王某不甘罢休,爬起来操起一把椅子又向郭某打来。
郭某忍无可忍将手中的刀子向王某刺去,致其腹部受伤并致终身残疾。
检察院可否对已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做出不起诉处理?
如果郭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如果王某不服不起诉决定,可采取什么行为?
2.孙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孙某,男,15岁,系某校初中三年级学生。
2006年11月某日,孙某与本校另一学生打架,致其重伤。
某区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被告人因不愿增加家庭负担,表示不委托辩护人。
区法院遂将被告人的这一意见记录在案,于10日后开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孙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时委托律师参与二审。
本案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应如何处理?
3.杜某破坏电力设备案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某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庭审中,杜某又供认其曾盗窃变电站里的铜线。
公诉人宣读了变电站的材料登记簿,证明变电站丢失一捆铜线。
合议庭认为杜某盗窃铜线已十分清楚,有证明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杜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期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人民法院能否对检察院未起诉的盗窃事实进行审判?
4.黄某包庇案
被告人黄某,系某园林管理局一家商店员工。
张某系黄某的徒弟,也在该商店工作。
2000年黄某在盘点本店货物时多次发现短少货款,共计4000多元。
黄某怀疑是张某所为,后张某再一次行窃时被黄某发现。
黄某考虑到自己和商店的荣誉以及张某的前途,在张某交出所盗窃的货款并保证以后不再盗窃的情况下,没有报案。
2001年,张某又一次盗窃本店的营业款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检察院对黄某以包庇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明知他人盗窃4000多元的盗窃事实,不仅不报案而且以垫款入帐等手段包庇犯罪分子,已经构成包庇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
黄某的父亲在征得其同意后,在上诉期内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口头上诉。
但中级法院告诉他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
黄父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口头上诉,但一审法院告之应当提交上诉状,否则不受理。
黄父请人写了上诉状交到法院时,一审法院又以上诉期满为由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中的上诉渠道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中是否允许口头上诉?
5.张某抢劫案
某县公安局于2005年1月4日对张某(男,21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
经侦查查明,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
张某于5月12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量刑过重,于5月24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轻,遂改判张某有期徒刑10年。
问题:
请指出本案中违反刑事诉讼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6.刘某贪污案
被告人刘某,某市市级机关后勤处处长。
2005年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刘某贪污2万元的事实。
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刘某确有贪污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批准,立案侦查,于2006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量刑过轻,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可以对防卫过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郭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检察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王某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15周岁,属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该案一审时,人民法院在没有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依法撤销本案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直接审判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理。
从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来看,必定是起诉在先,审判在且,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
本案中,检察院未起诉盗窃事实,只指控被告人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人民法院却将盗窃事实一并审理,其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是错误的。
人民法院的这一做法还侵害了检察院的检察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7条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分工负责”的含义是公诉案件的起诉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各自的权力。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进行审判是对人民检察院起诉权的侵害。
正确的做法是由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方式有两种:
书面上诉和口头上诉。
本案件中,二审法院以上诉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为由不予受理上诉是违法的。
一审法院以没有上诉状为由拒绝受理也是错误的。
本案例考察的是上诉的期限以及上诉不加刑的问题。
(1)张某上诉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0天。
本案中张某于4月12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于4月24日提出上诉,已经超期。
(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加重张某刑罚的做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属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一审判决是8年,二审判决是10年,属于加重刑罚,因此是违法的。
本案例考察的是第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与判决结果问题。
(1)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故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开庭审理是违法的。
(2)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做法是违法的。
2020年司法考试主观案例模拟题及答案分析三
1.刘某故意杀人罪
2005年8月20日14时许,刘某驾驶手扶拖拉机从县城返家,行至长途汽车站时,因回头向在路边摆西瓜摊的商贩询问西瓜价钱,手扶拖拉机偏离公路,将正在路旁玩耍的男孩李某(时年7岁)撞倒。
在几名候车人的要求下,刘某将李某抱上车并表示要送李到医院治疗,即驾驶手扶拖拉机调头向县城方向行驶。
当刘发现前后无人时,停车将尚有呼吸但处于昏迷状态的李某扔到路边沟内,然后驾驶拖拉机绕道回家。
李某于次日凌晨5时许被一放羊人发现,但已死亡。
后刘某被抓获归案。
第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的叔叔认为量刑过重,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是:
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某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扔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人民检察院抗诉有理。
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
本案中被告人的叔叔能否直接上诉?
本案中二审法院做法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2.刘某某受贿案
被告人刘某某,系某国有综合贸易公司业务部部长。
刘某某利用某公司急于推销滞销棉被之机,两次以好处费的名义向该公司收取现金共8000余元。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构成受贿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帮助推销滞销产品的行为对国家有益,所收取的8000余元中有6500余元未利用职务便利,属于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受贿1500元,改判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终审判决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收受现金8000余元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二审法院予以否定不当,因此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李某受贿案
某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公路局某处处长李某收受贿赂4万元。
检察院侦查部门初步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
本案侦查终结后由侦查部门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审查起诉部门,经检察长批准提起公诉。
一审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某以原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偏高、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认定的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42311元。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虽然偏低,但尚未影响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在更正了李某受贿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
(2)如果李某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他应当如何做?
(3)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除了受贿外还犯有贪污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李某不上诉。
此案经复核后交付执行时,发现李某已怀孕,该如何处理?
4.李某抢劫案
李某,男,25岁。
2003年6月李某因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宣告后,李某没有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同年12月,该县人民法院发生人事变动,原院长退休。
新任院长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李某抢劫案认定事实有误,而且量刑过重,遂决定提起再审。
该院长指令原审判此案的合议庭重新审理。
2004年1月,宣布改判李某有期徒刑5年。
请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做法存在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5.王某盗窃案
王某于2004年6月3日上午10时许,在某商场盗窃一女顾客装有2300元的钱包,结果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
6月5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12月4日,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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