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变压器设备采购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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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
合同签字时间:
合同签字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技术协议草签后,卖方即应参加买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并按买方安排的进度提供相关设计的配合资料。
除上述已开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合同双方:
买方: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卖方”是指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
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3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7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9.“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0.“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2.“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年”是指365天。
14.“电厂”是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
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见附件7。
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
18.“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
19.“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20.“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1.“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2.“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3.“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1章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
1.1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主变压器
设备规格(型号):
见技术协议
数量: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1.2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lo
1.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L4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1.5卖方供货的交货进度按合同附件3和4。
L6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L7买方对卖方供货的监造、检验和验收按合同附件5。
1.8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第2章供货范围
2.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者是合同设备运行、具备检修条件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
第3章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为6100万元(大写:
陆仟壹佰万元整)(含运杂费)。
3.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1合同设备总价为5752万元(大写:
伍仟柒佰伍拾贰万元整)。
单台套设备价格为2876万元(大写:
贰仟捌佰柒拾陆万元整)。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从制造厂到电厂现场(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及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等。
3.2.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免费。
3.2.3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348万元(大写:
叁佰肆拾捌万元整)。
3.3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见附件6。
3.4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第4章付款
4.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付款方式:
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合同生效日期起3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2卖方在产品已经生产,并且开始总装后,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20%作为产品进度款。
>卖方提供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2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卖方提供总装进度证明,并经买方确认。
4.3.3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台套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60%。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证明”;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100%的税率为17%增值税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4.3.4剩余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合同设备保证期(保证期为整台机组168小时试运后1年或者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现场20个月,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满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四份。
4.4技术服务费:
免费。
4.5运杂费的支付:
已含入合同总价。
4.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7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
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
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4.8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8.1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
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8.2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1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4.9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5章交货和运输
5.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5.2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5.2.1合同设备的运输主要采取铁路或公路运输的方式,如果遇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但不发生费用变动。
522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现场指定地点(就位)。
如果卖方委托社会承运单位代办运输,合同设备到达距上述交货地点附近的车站/码头/机场/卸货点时,由买方自行提货而发生的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如有)则应由卖方负担。
5.3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与合同供货范围相对应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10天前,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5.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5.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0.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12小时内,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及包装方式;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x3米x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1)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2)本批设备的供货清单。
5.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9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到指定到货地点进行货物件数清点,在确定货物外观、包装完好无损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接货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
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接货单”。
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卖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
5.10在每批设备接货后,买方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
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设备开箱检验时,卖方的现场代表应提供给买方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
5.11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并且通知买方。
5.12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的数量及内容参见附件3,并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5.13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12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14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0.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査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15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
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交货,卖方应予配合,并按买方要求的新的供货时间交货,且不发生买方费用。
5.16收货单位:
第6章包装与标记
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包装外观和包装内的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卖方应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
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6.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x宽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6.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给收货单位。
6.6附件2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7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2条相关内容。
6.8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6.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对需要充氮气(ND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
6.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资料提交份数以附件3所规定的为准。
6.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0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
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15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8个月内返回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7章技术服务和联络
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7.1和7.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在合同草签15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7.5买方有权参加卖方的技术设计,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6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7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果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如果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7.8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如果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9买方有权将卖方及卖方的分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7.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1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7.12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增加合同价格。
7.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
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5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10.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16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7。
7.17卖方应根据买方提出的服务要求及时安排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买方施工现场,如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卖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
7.18卖方派到买方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处理相应问题的能力,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处理问题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
7.19卖方应根据现场安装、调试、试运、消缺等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10000元违约金。
第8章质量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8.1.2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
在买方或监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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