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数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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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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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规程修改:
1951年9月由燃料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一部煤矿规程——《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草案)
1955年12月仍由燃料工业部组织修订和颁发了中国煤炭工业第二部规程——《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
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所以第二部规程是仿效它而制订的。
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订了第三部规程——《煤矿保安暂行规程》。
1972年4月,煤炭工业部颁发了第四部规程——《煤矿安全试行规程》。
1980年2月.煤炭工业部组织修改制订并颁布了第五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1986年7月,在1980年版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而重新公布执行第六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
于1992年10月22日能源部以能源安保[1992]1017号文颁布了第七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并于1993年1月1日贯彻实施
自1998年开始,国家煤炭工业局着手对1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修订,将《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等修订为统一的《煤矿安全规程》,即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于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2004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2006年10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09年4月2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0年1月2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2011年1月25日
2.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3.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的图纸:
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排水、防尘、注浆防火、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上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3.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延伸至少5.0m。
4.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5.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采区之间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相连接。
6.两个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之间,倾角≤45°的,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45°时,必须设置梯子道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两个平台的炊具不得大于8m。
7.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小于2.0m。
采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小于2.0m,薄煤层不得小于1.8m。
8.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0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0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于与巷帮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9.生产矿井已有人行道的宽度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1.0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不得低于1.8m。
10.在双巷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的部分,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0m。
11.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伸5.0m。
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12.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伸至稳定岩层的基岩10.0m以上。
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上方的方向及偏斜度,侧斜的做大间隔不得超过30m。
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测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
冻结站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
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
13.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进行堵水或加固时,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
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0m。
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一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的耐压试验。
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息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将顶出钻杆。
孔口管必须按设计空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
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1.0Mpa。
14.立井井筒漏水量超过6m3/h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
15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时,用木垛盘支护时,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在人行眼内必须由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不得超过3.0m。
爆破后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
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的0.3m内的木垛盘。
16.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巷道砌碹时,碹体与巷帮之间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碹拱上被充填的不燃物垫层的厚度不得小于0.5m。
17.倾斜井巷施工期间兼做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躲避硐并设红灯,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是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矸道与人行道分开。
18.同一采区的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19.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1个通道回风巷道,另一个通道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0.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
21.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范围不得小于20.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小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高度不得小于1.6m。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金属摩擦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2.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用液压升柱器,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
初撑力,柱径为100mm时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时不得小于60kN。
23.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端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0.5m以上的出口。
出口检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4.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模板隔出溜煤眼。
25.采用水力采煤时:
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
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煤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煤层倾角大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
倾角在15°~25°之间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
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
26.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明确运送方式、安装工艺、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
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当工作面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之间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27.采用放顶煤开采时:
严禁在工作面进行爆破;
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或工作面风速不得大于4m3/s;
严禁使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倾角大于30°(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或有冲击地压时,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采放比小于1:
3的;
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放煤高度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29.使用滚筒式采煤机时:
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采煤机的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采用动力载波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一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运输机进行闭锁。
30.使用刨煤机时:
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应刨头应装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设有防滑、锚固装置。
31.使用掘进机时: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的电源开关;
掘进机必须有前照明灯和尾灯,开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使用的水压不得小于3.0Mpa,外喷雾装置使用的压力不得小于1.5Mpa。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的截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的下方停留或作业。
32.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启动停止信号装置,发出信号点间距不得超过15m。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压柱。
33.使用耙装机,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护身柱或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而且必须有防止耙装机下滑的措施。
34.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35.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36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37.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
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时(综合机械化掘进50m),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8.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9.修复旧井巷,必须先检查瓦斯,当瓦斯聚集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时,才能作业。
40.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一座砖、石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洞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41.倾角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42.安全规程第一百条:
井下各种气体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年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25
二氧化硫(S0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氢(H2)
0.5
二氧化碳(CO2)
0.5
井巷中的允许风俗
井巷名称
允许风俗(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提升物料的井筒
12
枫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道
1.0
8
运输几行,采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行人巷道
0.15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井筒
8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
0.5
综合机械化采煤,煤层注水及采取喷雾降尘措施后
5
43.进风井口以下的温度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空间的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不得超过30℃。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4.矿井风量计算方法梅5年制定一次,每10天就行一次全面测风。
45.掘进巷道贯通,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工作面相距50m,突出煤层相距60m《防突规定》,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做好调风的准备工作。
只有在两个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两个工作面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贯通,必须遵从上述规定。
4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
47.箕斗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其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做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箕斗提升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二十一条)。
48.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和有煤(岩)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或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和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
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49.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当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为段进风巷,一段未回风巷。
50.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科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必须在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5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52.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53.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风窗。
(《防突规定》,不准设置通风设施)
54.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没3年至少进行1次。
55.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56.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1套备用。
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每月至少检查1次。
新安装的通风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
生产矿井的主要通风井必须装有反讽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
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一次。
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57.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启动装置必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工作面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严禁3台以上(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局部通风机停风后,必须由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58.爆炸材料库供风,应保证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总数不得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机电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深度不得超过6.0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
井下充电硐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59.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为高瓦斯区。
6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区措施进行处理。
6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净断面达到8.0m2以上,经抽放达到《瓦斯抽采基本标准》的要求和增大风量已达最高允许风速,回风流瓦斯浓度仍大于1.0%的,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
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当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0-15m处,当瓦斯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专用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6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气体浓度超过《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63.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64.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65.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
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66.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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