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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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三】
知识点:
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法的分类和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
法的分类
考点:
法律责任
续表
【提示】请仔细辨别:
(1)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行政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知识点:
法律关系
【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
法律关系
考点: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考点:
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知识点:
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事实
【主要内容】
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事实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
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
法律事实
知识点:
民事争议纠纷法律救济途径
【主要内容】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仲裁协议、独立仲裁、仲裁程序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
民事争议纠纷救济途径的选择
(一)是否属于民事争议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二)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审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原则)。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原则)。
考点:
仲裁协议
1.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经济仲裁程序解决,就下列纠纷约定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纠纷);
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③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④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2.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3.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提示】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解决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隐瞒仲裁协议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点:
独立仲裁
1.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考点:
仲裁程序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的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知识点:
民事诉讼程序
【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诉讼时效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知识详解】
考点:
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有:
(2020年调整)
1.民事案件。
其具体包括:
(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
(3)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
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
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
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
其主要形式有三种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下,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独任制下,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回避制度
(1)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2)回避情形
①回避对象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回避对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回避对象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3.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但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应当不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②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两审终审制度
(1)基本规定
①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②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该第一审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审判监督程序
对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考点: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考点: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抗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提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但在诉讼中,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提出抗辩。
如果义务人提出抗辩,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必须“装聋作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三)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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