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docx
- 文档编号:11879073
- 上传时间:2023-06-03
- 格式:DOCX
- 页数:66
- 大小:51.31KB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docx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docx(6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上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汇总(上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的本质与特征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的本质与特征。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8年单选,2009年多选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解释】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解释】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律关系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律关系。
易出多选题,大家要重点掌握。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2年多选
法律关系
【解释】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夫妻关系、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解释】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解释】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解释】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自然物:
土地、森林①
②人造物:
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
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
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4)人身
【案例】张某与某医院签订协议,承诺自己死后将自己的眼角膜无偿捐赠给该医院,该遗赠关系的客体是眼角膜(人身的一部分)。
【解释1】某些经济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如,土地使用权作为经济权利(属于内容的范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就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主体和客体”的区别。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著作
B.荣誉称号
C.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D.人的眼角膜
【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
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知识产品”;
(2)选项B:
属于非物质财富中的“道德产品”;(3)选项C:
属于“行为”的范畴;(4)选项D:
属于“人身”的范畴。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律事实
】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律事实。
纪念【小编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1年多选
法律事实
【解释】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
2.法律行为
【解释1】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解释2】考生应注意在多选题中“行为和事件”的区别。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的形式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的形式。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0年、2011年、2012年单选
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解释】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解释1】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
【解释2】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属于“法律”;
(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行政规章”。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的分类
【小编纪念】本篇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的分类。
【考情分析】
考频:
★★
年单选2011年、2008年、2007
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解释1】《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解释2】考生应重点掌握法的不同分类标准及其分类结果。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法律体系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法律体系。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8年判断
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解释】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7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其中包括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经济法法律部门中,其中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范畴。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要点1】行政法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要点2】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
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中,)称为纵向关系(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它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刑法法律部门。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要点】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这种非诉讼的途径。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经济法纠纷的解决途径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经济法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7年判断、2009年多选、2010判断
经济法纠纷的解决途径
1.平等主体
(1)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例如公司之间出现合同纠纷),但二者不可并用。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2)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3)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1)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
(1)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
(2)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3)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仲裁的基本原则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仲裁的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8年判断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2008年判断题)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仲裁委员会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仲裁委员会。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8年多选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2008年多选题)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仲裁协议。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9年、2010年单选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有效的仲裁协议(2009年单选题)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9年)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B.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1)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应选A;
(2)如果乙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
(3)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2010年单选题)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仲裁裁决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仲裁裁决。
【考情分析】
考频:
★★★★
仲裁裁决
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多选,2009年判断
仲裁裁决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009年判断题)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①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8)仲裁裁决的作出(2010年多选题)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9)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链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09年多选题)
【解释】考生应当准确区分两种情况:
(1)对裁决不服时: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一方不履行裁决时: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单选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解析】
(1)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考情分析】
考频:
★
2011年多选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相关链接】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相关链接】劳动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5)
【多选题】下列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
(2011年)
A.公民名誉权纠纷案件
B.企业与银行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C.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D.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C: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因税收征纳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2)选项D:
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8年、2010年多选
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08年多选题)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0年多选题)
⑤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解释】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
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
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
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A.北京B.长沙C.上海D.厦门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题】甲企业得知竞争对手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策略将会进行重大调整,于是到乙企业设在N地的分部窃取到乙企业内部机密文件,随之采取相应对策,给乙企业在M地的营销造成重大损失,乙企业经过调查掌握了甲企业的侵权证据,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有()。
(2010年)
A.甲住所地法院
B.乙住所地法院
C.M地法院
D.N地法院
【答案】ACD
【解析】乙可以选择向甲住所地(被告住所地)、M地(侵权结果发生地)、N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原则
【小编纪念】本篇和大家分享的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高频考点: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原则。
【考情分析】
考频:
★★
2007年、2009年单选
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原则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7年单选题、2009年单选题)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初级 会计职称 经济法 基础 高频 考点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