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资料《劳动法》名词解释精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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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资料《劳动法》名词解释精华
《劳动法》名词解释精华
1)劳动法: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
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
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
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
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
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
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
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
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
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24)临时工劳动合同:
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25)录用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录用合同是录用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6)聘用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
它是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例如,企业、事业组织聘请专家、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27)借调合同:
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亦称借用合同。
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使用的工人或职员。
28)无效的劳动合同:
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订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它虽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的,但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予承认,法律不予保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9)劳动合同的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
30)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协商有两种形式,一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二是行业或地区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的集体协商。
31)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32)工资:
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33)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是指贯穿整个工资立法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也是贯彻执行工资法律制度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三大原则是:
按劳分配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34)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35)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是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6)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37)工资等级制度:
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营、集体企业执行的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的一种。
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38)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和奖金、津贴两种辅助形式。
39)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0)计件工资:
是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是我国现行的两种基本工资形式之一。
41)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职工的一种奖励。
42)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4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44)工资保障:
即《劳动法》调整的工资支付办法、禁止任意扣发工资和工资监督等制度。
45)工作时间:
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
46)休息和休假:
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47)标准工作日:
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日是工时立法的基础。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48)缩短工作日:
是指少于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
49)延长工作日:
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的工作时间。
这种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突击性、季节性比较强的饿工作,应在闲季时安排补休或给予经济补偿。
50)不定时工作日:
是指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企业中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
这些部门的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
51)法定节日:
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52)探亲假:
是指职工工作地点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城市而分居两地时,每年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53)年休假:
是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54)加班: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55)加点:
是指单位行政经过法定批准手续,要求职工在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56)劳动安全卫生:
又称劳动保护。
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护关系。
57)安全技术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伤亡事故是指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所遭到的意外伤害。
58)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消除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59)职业病: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的疾病。
60)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
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技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46)休息和休假:
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根据国家规定,不从事劳动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61)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62)职业培训:
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直接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63)就业训练中心:
是指劳动部门及有关社会组织为城镇待业人员和其他求职人员培训职业能力、准备就业或再就业条件而举办的独立的教学实体。
64)学校培训:
是指采用规范的教学实体形态、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既定学制,以规范的教学活动所进行的培训教育。
当前对预备劳动力的学校培训主要有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
65)在职培训:
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66)在岗业余培训:
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基本不脱离工作岗位,在坚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培训,它是实现企业全员培训的基本形式。
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训练、电大、夜大、高教自考等形式。
67)离岗专门培训:
即脱产学习,是在职培训的方式之一,是指职工带薪脱产,进入学校或专门研究机关,从事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
6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是指对自学者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凡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得报考。
它是一种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69)职业技能鉴定:
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它包括对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两个部分。
70)社会保险: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71)劳动纪律: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它是保证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行为准则。
72)职业道德:
是指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岗位职责活动中形成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真、善、美与假、恶、丑,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文明与愚昧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73)中国工会:
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我国工会的性质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重要的社会性。
74)职工民主管理:
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75)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争执。
76)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是指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看,有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劳动法》复习资料汇总
法律条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要点: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关系,因此,应由民法而不是劳动法进行调整。
个体工商户最大不超5个学徒。
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特殊群体包括:
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
用人单位招收雇佣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部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变更,只限于劳动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不抱括当事人的变更。
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
劳动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的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期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60天。
社会主义国家集体合同最早产生与苏联。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当代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一个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后,还需要换算成单位劳动时间,才能具体支付。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
在破财清偿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政权替代货币支付。
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公休操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内。
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已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标准处罚。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
静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每招用一个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在安排工作之前、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要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学徒的学习期限,一般3年或2年,不得少于2年。
职业病者脱产修养,在1年内的,发原工资;1年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
医疗期为3到24个月。
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我国职工福利制度大致上包括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三个部分。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仲裁裁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即生效力。
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审理程序解决。
从劳动责任的形式来看,有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劳动法:
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
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劳动关系:
是指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失业:
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要求就业而无业可就或者曾经就业而又失去工作岗位的人。
劳动就业方针:
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工作的总原则。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职业介绍机构:
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劳动合同:
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体协商:
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
亦称团体契约、劳动协约、集体协议,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工资:
是指基本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工资总量:
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总额。
最低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
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
工资等级制度:
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结构工资制度:
亦称“分解工资”制,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结合起来,以立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的合理流动。
效益工资制度:
又称工效挂钩制度,即企业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
工资形式:
是指计量劳动和支付工资的形式。
计时工资:
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
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
奖金:
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取得卓越成绩得职工得一种奖励。
津贴:
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得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
是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工资保障:
是指实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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