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养老服务论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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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化养老服务论文3篇
老龄化养老服务论文3篇
第一篇
一、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存有的问题
1.服务产品难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以前老年人的养老诉求主要集中在以延长寿命为主的生命养老,旨在满足生存的需要。
随着时代发展,更多老年人开始转向以提升生活质量为主的品质养老,追求精神需求。
这些需求包括:
对于健康医护的需求、对多样化生活方式的需求、老年日常用品需求、终身学习的需求、疑难问题的咨询需求。
当前,郑州市养老服务业仍然普遍停留在满足生命养老的层次,还没有深层挖掘新时代老年群体的新需求,从而导致供需不平衡、不配套。
2.发展模式单一。
老年人及子女大多会选择留在自己家中接受一系列的养老服务,这种模式更符合老年群体的养老意愿以及中国国情和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文化,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联合进行的全国老年人口健康影响因素调查结果显示,当前老年人的照料需求主要依靠传统家庭成员,而照顾老人的任务按照介入和承担责任的顺序依次为:
配偶、儿子、媳妇和女儿。
在需要照料的城市老年人中仅有84.3%获得了家庭照料,而其中60~69岁年龄段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实际获得照料的比例仅为69.4%。
这说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养老负责者的养老方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现实的养老需求。
3.公办养老服务业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均衡。
在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很多百姓都愿意住进公办养老机构,但公办养老机构数量和接纳能力有限。
郑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远远难以满足老年群体需求,存有着“公办养老院住不进,民办养老院住不起”的境况。
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反,民办养老机构却存有着生存困难,甚至难以为继的尴尬境况。
造成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状况不乐观的诸多原因中,相关政策难以落实以及土地资金问题难以解决是首要因素。
除此之外,土地规划和融资问题也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瓶颈。
例如缺乏养老机构建设年度用地计划导致养老机构发展遇阻,虽然国土资源部已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但在各地实施时仍然比较混乱,将老年宾馆、老年人俱乐部、老年旅游休闲度假区、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基地都列为养老用地。
又如郑州市当前仍有30%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难以得到电、水、宽带、天然气等资源同住家户同价的待遇。
此外,贷款难批、人才队伍不稳定、素质差别大,服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等问题屡见不鲜。
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初期投入资金较大,资金回收周期长,导致行业风险较高,很难保持发展活力,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而市民对于养老服务机构的态度也是制约郑州市养老院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一般那些患有重大疾病不能自理而儿女又没有条件在身边照顾的老人才会去养老机构,受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居家养老还是大多数老年人养老的首选方式。
二、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增强法律规章及制度建设,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中国政府关注老龄化问题始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政府对人口老龄化认识的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体系的政策逐渐健全。
1982年至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已经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养老保障、老龄服务、医疗卫生、社会参与、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等为具体内容的养老服务产业法规和政策体系。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2011年,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国务院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其中,《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
“必须深刻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抚养比较低的有利时机,着力解决老龄工作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物质、精神、服务、政策、制度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打好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基础。
”同时,民政部下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的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同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将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视为促进消费结构优化、积极培育消费热点。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政府和全社会都有责任共同努力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和政策体系,通过改善老年人生活水平和生命质量达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目标,最终实现我国老年人的六个老有。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是党中央针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做出的战略部署,它为各级政府、社会力量、市场等各方参与老龄事业和产业的人员指明了方向。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2014年,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省社会养老体系构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
一是简化项目审批程序,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由原先的前置审批改为备案制,并根据2013年7月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取消资金限制。
二是针对养老服务业用地规划不规范的问题,《意见》要求各地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用地规划科学安排,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给予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如减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收取,帮助养老服务机构解决用工问题,将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与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作为重点扶持项目。
2.了解不同层次老年群体的需求,提供能满足老年群体需要的服务。
从老年群体的需求特点来看,其需求在逐渐多元化,从最初的“生命养老”转变为“品质养老”,养老的需求也由基本物质需求扩展到情感沟通、精神文化生活、追求休闲娱乐生活的需求。
据相关调查研究表明:
目前,老年群体对于食品、医疗保健和日常生活服务的需求仍然是重点,同时老年群体对于情感沟通、精神享受等方面的需求比例也在逐渐上升。
预计未来20年,中国养老产业的资本规模有望达到20万亿元以上。
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养老服务事业逐渐开始向市场化、民营化和产业化方向转变。
但完全交给市场运作又将存有着市场失灵风险,同样难以解决养老服务业本身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问题。
因此,由政府主导的市场运作模式,或将成为未来中国养老产业发展的主流。
这种模式不再像过去一样单纯依靠政府的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而是以私营部门作为服务供给的主体,服务使用者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按照竞争性均衡价格付费,以得到产品和服务。
具体来说,我们根据服务对象的经济状况,将其分为三类:
高端客户群体、中端客户群体和低端客户群体。
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群体,政府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不同。
政府对于高端客户的养老服务重点在于政策方面的支持,对于中端客户的养老服务重点在于财政补贴方面,对于低端客户的养老重点在于政策主导方面。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再是社会养老事业方面费用的唯一投入主体,养老服务事业开始由政府、民营企业、家庭和社区多元主体共同承担,越来越多的民办公助、公办民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会出现。
3.创新养老服务方式与养老产业经营方式,提供多种方式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多样化需求。
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应在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三位一体”发展格局背景下,走多元化发展之路。
在此理念的指导下,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养老服务形式。
一是家庭式养老机构。
经营者通过租赁或者利用自己家的房屋,创办家庭式养老机构。
二是以房养老,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运行:
租房增收养老、退房补贴养老、售房预支养老。
三是虚拟养老院模式。
这种服务模式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四是异地循环养老模式。
异地循环养老是一种新兴的养老方式,养老服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成数百家连锁养老机构,会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办理会员卡,在所有连锁养老服务机构都可以享受到服务。
五是全产业链式综合养老服务模式。
这种养老模式是选择一个平台,用于解决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包括衣食住行、休闲购物娱乐等全方位的生活需要。
4.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相关制度。
政府应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给社会养老业的发展提供平台,给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工作目标是,“‘十二五’期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有序推开,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有效进展。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推动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水平及老年人对于养老服务的意愿,制定政府养老服务购买清单,并促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发展社会力量作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二者相结合。
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体系和绩效评价,及时监督反馈改进。
在绩效评价中,更加注重老年群体对于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此外,当前郑州市养老机构以民营性质居多。
在统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政策优惠时,郑州市政府可以尝试采用“公办民营”的发展模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扶持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院,并监督保障政策的落实情况,引领民办养老机构真正步入发展的黄金时期。
作为养老机构本身,也不能满足现状,仅考虑利润问题,而是要尽力提升各方面的服务水平,探索既满足老年人需求又具有特色的养老护理模式。
5.健全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用科技助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2014年5月26日,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中国国际老龄产业高峰论坛暨首届苏浙沪养老服务业高峰论坛上,阐释了科技助老的理念及通过科技手段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使智能化的科技元素源源持续融入养老服务业,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水平,成为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力量。
科技助老的全面发展,将成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新引擎,让广大老年群体感受到科学技术带来的便捷服务和舒适感受。
2014年6月,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等7家养老服务机构试运行。
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是科技助老的重要举措。
科技助老从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出发,采用物联网技术,推进老人跌倒自动检测、老人定位求助、痴呆老人防走失、运动计量评估、老人卧床监测、老人自助体检、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视频智能联动等项目顺利实施。
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试点任务主要包括构建智能养老物联网感知体系,健全智能养老服务物联网技术标准体系,完善依托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群体提供服务新模式。
可以预测,未来物联网技术和其他科技助老的方法将为养老服务业提供无限可能性与便捷性,助力养老服务业向更高层次提升。
第二篇
1日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经验
日本政府为建设社会养老体系,在1989年开始实施社会养老《黄金计划》,随后又开始实施《新黄金计划》,并且在2000年开始实施“介乎保险制度”,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在“介乎保险制度”基础上作了修改的《介乎保险法》。
日本花费几十年的时间,在探索社会化养老体系建设中形成了有效的政策法规、运行管理机制、服务标准和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经验。
1.1日本重视居家养老支援体系的建设日本在探索养老服务体系的道路上有过曲折,以前为了完成《黄金计划》中养老床位的建设目标而片面地去实现每千人多少床位的建设目标,可是后来在房地产泡沫破裂后,这些大规模的养老机构并不受老龄者的喜爱。
虽然传统的家庭结构已经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但是孝顺父母仍是东亚最核心的价值观念,家庭仍然是养老的主要场所。
因此,在走过弯路之后,日本就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心转移到构建地区养老支援中心,全力支援居家养老,即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保险制度(介乎保险制度)为老人的居家养老提供“公共的服务支援”。
通常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支援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由受过专业训练的家访护理员登门为老人提供日常的照料与护理,可以减轻家属照料与护理老人的负担;二是拥有专业资格的康复技师为老年人提供“自理支援型护理”,即提升自理能力的支援,同时也防止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的下降3。
日本政府还设置了“日托设施”等介于医院和养老机构的具有医疗和养老功能的设施,也便于不同的老年人自主选择不同的养老服务。
1.2日本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与标准化日本养老介护服务可分为居家养老介护服务和机构养老介护服务以及地区亲密型养老介护服务,其中居家养老介护服务特别受重视。
经过1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日本的介护养老服务已经建立了有效的运营机制,根据不同人群选择不同的服务内容,并且完全实现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标准化。
1)日本养老服务的内容①居家养老介护服务主要包括:
家访介护服务;家访洗浴介护及护理服务;家访康复保健服务;养老用具设备租赁服务;住房无障碍装修报销以及日托服务;日间康复服务、短期托老介护及康复服务。
②机构养老介护服务一是为身体或者精神上有显著的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随时需要照料而无法居家养老,并且经过介护认定的高龄者提供的养老服务;二是不必住院且病情稳定但需要接受康复、医疗看护与照料的高龄者的养老服务;三是专门为需要长期疗养和看护的高龄者提供的服务。
③地区亲密型介护服务主要是针对居家养老的“空巢老人”以及患有痴呆的老人,使他们最大可能的在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中继续生活下去,而为此提供的养老服务。
2)日本养老服务的标准随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日本创新开发了称为“看护管理”的科学手法。
主要是为了全面客观地掌握高龄者的身心状况,评估高龄者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为高龄者指定养老服务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4。
“看护管理”必须经过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是与介护保险制度相匹配的一项标准化的管理手段。
日本根据老人需要介护的服务度来分为等级,以此来确定老人需要哪些服务,以居家养老介护服务为例,共分为7个等级。
并且规定员工按照其标准化程序操作服务。
1.3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人力资源战略一方面日本稳定养老服务行业员工队伍最主要的一个手段就是建立完整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养老服务行业“脏、乱、差”、社会地位低下的状况。
日本在介护服务专业人才体系中,分为5个等级,每个等级必须要经过国家或地区考试,并取得相对应的国家资格认证。
经过近30年的实践与探索,日本已经建成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养老介护的专业人才制度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体系。
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对应措施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养老服务行业上来,比如提升工资福利待遇,改善劳动环境,完善员工的培训制度,促进多样化人才的积极参与。
2日本养老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早在1970年就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是最早进入超老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超过20%)的发达国家,虽然中国当前“跑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属于“未富先老”型,这和日本的国情不同,但日本和中国地理位置较近,且日本深受中国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
因此,日本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经验对于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目前我国相关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非常少,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社会养老服务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政策法律的支持,法律在日本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起到了引领、指导作用,比如《黄金计划》、《介护保险制度》,每一部法律的背后都支撑着养老服务事业的蓬勃生机发展。
我们应该在持续探索的道路上吸取成功的经验,反思失败的教训,将较为成熟的经验用法律或者政策形式确定下来,这对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更进一步推广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不仅包括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同时对政府责任加以界定,对行政机构在社区养老方面的权责、职能加以约束,以明确责任主体,提升服务效率5。
2.2丰富养老服务内容并制定相对应标准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老年人,他们在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多方面存有差异,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
从日本的发展经验不难看出,日本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可以满足多层次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不同的等级及需求,制定了不同类型的服务内容,包括定期健康检查、上门医疗服务、家庭护理、机构护理及康复训练等,并制订了服务的标准。
因此我们也应建立起一个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来满足老年人的各种需求。
2.3养老服务实现专业化养老服务是随着社会的老龄化而形成的新兴服务业,和日本相比较,我国有着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如果我们增强志愿者和老人家属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得他们在服务之前都有一定的相关知识水平,这些对养老服务工作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6。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服务是否专业化是衡量养老服务质量好坏的关键因素,那么最后还是落实在我们该怎么去增强专业养老服务的教育培训工作上,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人才培养机制,持续地为养老服务行业输送专业化人才,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使得这一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得到保障。
我们在探索的道路上也要注重这些人才机制的建立,只有机制完整了,才会支撑起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3总结
以上从中国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出发,阐述了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状况,结合日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经验,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对策,从而构筑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篇
一、山东省农村人口老龄化现状
(一)农村老龄化水准严重,以中龄老年人为主六普数据显示,山东省常住人口9579.27万,①位居全国第二。
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413.05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4.75%,高出全国1.5个百分点。
其中农村老年人口达824.02万,农村老龄化水平为8.60%,并占全省老年人口的58.31%,显然农村老龄化水准尤为严重。
以各年龄组占老年人口的比例来考察农村老年人口年龄结构状况,得知低龄组(65—69岁)、中龄组(70—79岁)和高龄组(80岁及以上)分别为:
32.60%、47.14%、20.26%。
可见,农村中龄组老人所占比例最高,再加上高龄组老年人,这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将更为突出。
(二)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高于城镇老年人口抚养比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反映人口老化社会后果的指标之一,意指被抚养老年人口(60岁以上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15—60岁人口)之比。
通过计算可知,目前山东省老年人口抚养比为21.22%,其中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为25.82%,城镇为15.39%。
农村老年人口抚养比高于城镇10.43个百分点,高于省平均水平4.60个百分点。
数据也显示,山东省17个地市的农村老年抚养比均高于所属市的老年抚养比,如威海市农村老年抚养比高于全市14.28个百分点,济宁市农村老年人抚养比高于全市2.26个百分点。
(三)农村一人户老人家庭比例较高一人户老人家庭是指一户只有一个老人的家庭结构。
统计表明,目前山东省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数共有513.35万户,其中单身老人户有179.18万户,占老年人口的比例为12.68%。
全省农村一人户老人家庭总户为1116237户,约占全省单身老人户的62.30%。
可见,农村独身老年人的比例也远高于城镇。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又将大量流向城市,一人户、两人户的老人家庭也将持续增多。
(四)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较为单一六普长表数据统计了山东省826691名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
结果显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有劳动收入和家庭成员供养,分别为391380人和373484人。
就劳动收入看,60—69岁老年人从事劳动生产的人数达319118人,70—79岁达66856人。
从家庭成员供养看,70—79岁老年人靠家庭供养者为169008人,占该年龄段老年人的64.84%;80—89岁者为86866人,占该年龄段老年人的84.92%。
通过离退休养老金、低保金等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生活来源的人数较少,分别有:
27816人和19949人;靠财产性收入的老年人仅有802人。
显然,那些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将难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愿景。
(五)很多老年人的健康及自理状况堪忧六普长表数据显示,健康和基本健康的农村老年人占83.04%;不健康但生活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者占据了16.96%。
从眼前看,后者更需要专业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
需要强调的是,60岁及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者当中,有20225人是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1685人靠低保金、667人靠离退休养老金,还有291人靠劳动收入。
这一数据说明,农村中几乎最为弱势这部分的老年群体并未获得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
二、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过程中面临的多重困境
世界卫生组织于1987年提出了健康老龄化理论。
“健康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在晚年保持躯体、心理和社会功能的健康状态,将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时间推迟到生命的最后阶段。
”②据此理念,老年人若要拥有健康老龄化,国家、社会、家庭必须提供相对应的养老服务。
不过在养老资源极为薄弱的农村地区,实现健康老龄化的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一)政府缺乏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充足重视,致使农村养老事业发展迟缓如上所述,山东省农村老年人口基数更为庞大,老龄化水准也更为严重,加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直低于城市,因此,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更应成为社会政策议程。
吊诡的是,农村的养老事业并没有引起政府的充足重视。
例如在养老服务政策的制定方面,自2011年12月国务院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后,2012年6月,山东省就出台了《山东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又于2012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此后山东省17个地市相继出台了本市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意见。
通览山东省制定的《规划》和《意见》会发现,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界定以及政策发展措施均是以城市为蓝本,对农村如何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则着墨甚少。
这也表明,对农村老年人的老龄化状况、养老状况以及养老服务体系如何建设缺乏细致研究。
直到2013年8月15日,山东省才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意见》。
这种“重(先)城市养老、轻(后)农村养老”的反常现象造成的后果则是:
本来养老资源已很薄弱的农村,在国家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当下,农村养老问题又可能再被边缘化,造成农村养老事业发展的严重迟滞。
对济南市乡镇政府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前往往只有1—2名民政干部负责全乡镇的民政和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对象则有好几万农村居民。
显然,人力、物力匮乏的基层政府根本无力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养老服务。
(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仍处于一种残缺型福利状态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威伦斯基和莱博克斯根据国家在福利供给中的职能,将社会福利制度分为“补缺型”与“制度型”两种体制。
①其中,补缺型福利体制是以家庭和市场为主、国家为辅来满足个人的福利需要,只有当家庭和市场无力提供福利资源后,国家才施以有组织的供给;制度型福利体制是在市场之外,国家按照需要的原则,向全体人民提供普惠性的服务。
依据这种福利制度体制来检视山东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的发展现状,可以发现这三种养老方式仍处于一种残缺型状态。
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刚刚起步。
一方面,深受儒家文化浸润的山东,家庭养老观念非常浓厚,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主要由家庭成员负责;另一方面,因为政府优先发展了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导致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被忽视。
当前城市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费用一般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而对如何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还很少涉及,更没有专门的财政预算。
济南市老龄办2014年的调研结果显示,87%以上的农村老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主要由其家庭成员承担,96%以上的老年人生病住院时医疗照料由家庭成员承担,其中由子女照护的占59%。
②显然,农村由家庭养老走向居民间的互助养老还很遥远。
二是农村幸福院数量少、入住老年人少。
据统计,截至2014年8月,山东省建成和在建农村幸福院3333个,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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