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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十大亮点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补充和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法律
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我国政府在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郑重承诺:
“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更好地贯彻宪法精神,修正案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修正案从多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并将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地方妇女发展规划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保证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妇女纲要,实现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三、进一步明确妇联职责
妇联组织是协助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修正案明确了各级妇联组织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
四、提高人大女性代表比例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修正案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
修正案针对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规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六、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修正案从国家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障等权益、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强化女职工特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并将“劳动权益”一章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针对近年来各地突出反映的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修正案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八、禁止性骚扰
修正案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
九、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修正案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十、强化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必须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
提出来的,为此,自己受到很大的身心伤害,对方应给予感情上的补偿并表示歉意才行,没有任何理由索取原来的赠与款。
但法院的判决与小虹的看法完全相反,支持了小黄家的请求。
■律师:
小黄的妈妈基于儿子与小虹的恋爱关系,才向小虹赠送1万元礼金,这笔钱符合彩礼性质。
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的儿子结婚为附加条件的。
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婚约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的,原则上收受的彩礼应全额返还。
本案中,小虹与小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黄的妈妈要求小虹退还彩礼的请求,是符合这个法律规定的。
法律帮助与服务
要不要孩子究竟谁说了算
■咨询:
海洋与妻子小孟结婚4年就吵了4年,吵的主题自始至终只有一个:
究竟要不要孩子?
海洋当然是坚持要的,虽说不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论者,但一辈子不作一回父亲总觉得是一种人生的缺憾。
海洋又不是没有能力生,干嘛要留一个“缺憾”的苦果让自己啃一辈子,最后还得带进棺材里去?
小孟则一口咬定不要孩子,只要“苗条”只要“年轻”只要“美”。
海洋坚持要孩子的法律武器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第17条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小孟不要孩子的法律武器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47条:
“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
就这样,他们各执一“法”,为生与不生的问题打开了持久战。
当然,持久战也不是无限期地“持久”,现在海洋坚持不住了,所以请“法律”出面作个“要不要孩子究竟谁说了算”的权威发言。
■专家提示:
一场“生不生孩子”的持久战打了4年之久,说明海洋与小孟之间的情感基础还是比较坚实的。
言归正传。
海洋打“持久战”时依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中的“权利”,是一种客观权利而不是主观权利,其特征是它的实现需要一种特定的条件支持,这个特定条件就是夫妻双方意见的一致性。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在生不生孩子的问题上意见相左,那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所规定的“生育权”就无法变成现实。
由于在生孩子的问题上女性明显承受着比男性大得多的压力,也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责任,所以当夫妻双方在生不生孩子的问题上发生碰撞时,一般说来法律才更倾向于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即生育选择权、生育自由权、终止妊娠权。
归根结底,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尊重丈夫,取决女性,男女双方协商。
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便只能分手,而不允许一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另一方头上。
关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给受害人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过错方应予赔偿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受到损害是肯定的,这种损害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
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该解释还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作了原则规定,无过错方可据此请求法院判决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
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作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
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他(她)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
如果无过错方诉讼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而非离婚之诉。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
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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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首部婚姻法》与妇女地位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毛泽东主席命令于同年5月1日公布实施,是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一个大法,也是劳动人民长期奋斗和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果实。
《婚姻法》共8章27条,制定原则第一条: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利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
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
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钱物。
《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从根本上否定封建婚姻制度,是在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家庭生活的重大改革。
但是由于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和封建制度的残余还留有深固的影响,因而要改变这种旧思想和旧制度,是件非常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所以必须经常地、系统地、艰苦细致地进行思想教育,才能贯彻执行,才能建立新的婚姻制度。
一、贯彻《婚姻法》前的时代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婚姻制度是以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尊女卑,广大妇女受尽残酷的压迫和奴役。
在封建制度的束缚下,奉行“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三贞五烈”的旧礼教。
婚姻无自由可言,强迫、包办、买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可违,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终生。
把妇女当作商品进行买卖,男人花点钱或者实物就可买到一个女人。
穷苦人家生活困难,女儿在童年时期就给人家领养做童养媳,受尽公婆的虐待,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社会上还流行着许多陋俗如:
盘亲、抢亲、代亲、转卖以及典妻、租妻、早婚、重婚和寡妇不能改嫁等。
偶有出现自由恋爱则被视为大逆不道,伤风败俗。
男女极不平等,男人有休妻、纳妻、一夫多妻的权利,女子失偶则受到社会上的歧视,不许再嫁。
个别能嫁出去的寡妇,不能从大门口进入夫家只能在夜间举行婚礼。
妇女不能上屋檐作业、不能在人的高处行走,男人划船桥下过,桥上不准女人走,而狗走桥上过反说运道好。
妇女无用论,说什么“男人走一步比上女人做丈布”,“女人干一天不如男人吸筒烟”,“女干男工,倒败门风”等。
由于妇女地位低,政治上不能参加管理国家大事,更谈不上进入领导岗位。
她们只是守卫在炉灶前,烧火煮饭洗碗镬带小孩。
经济上,在封建思想的束缚下,妇女很少出门参加生产劳动,无固定的职业,无财产处理权和继承权,过着依附男人的生活。
文化教育上,在家庭成员中入学以儿子优先,女儿基本上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权利。
在这种封建制度下,不仅妇女深受压迫,男子也得不到真正的爱情和美满幸福的家庭生活。
二、乐清贯彻《婚姻法》经过
自1950年5月《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乐清人民在县委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进行宣传贯彻,全面系统地清算了封建婚姻残害妇女的罪行,广大妇女群众获得了解放,享受到了《婚姻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大致分为三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5月至1952年底)
自《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乐清县委领导班子成员立即组织学习,领会《婚姻法》的精神实质。
6月,举办培训班,培训骨干百余人,组成工作队,分赴各区、乡(镇)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
因封建婚姻制度阻力大,功效欠佳。
期间审结离婚案58件,其他婚姻案31件。
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和全国妇联等五团体《关于进一步协助政府贯彻〈婚姻法〉的联合通知》,10月,省委又转发省妇联《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
11月,县委、县府联合发出通令,《令各地应坚决彻底贯彻婚姻法》。
通令指出,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县在该项工作中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是我们工作还做得非常不够,对《婚姻法》的重大政治意义体会不深。
各级领导必须系统地学习《婚姻法》,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各地土改工作队要将土改的中心工作和同是反封建斗争的《婚姻法》宣传紧密结合一起抓好,正确及时地处理封建制度遗留下的不合理婚姻问题。
同月,由妇联、法院主持召开各单位(含司法、民政、公安、文教)及各人民团体座谈会,组织《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小组进行重点检查。
通过宣传贯彻和检查纠错,旧的婚姻制度开始瓦解,要求解除封建制度造成不合理的婚姻关系的案件开始增多,1951年集体调解婚姻案4次共收案60件,到庭49件,解决41件。
全年受理婚姻案件388件,审结311件,占审结民事案的78.1%。
其中调解和判决离婚193件。
建立婚姻登记9处,前来结婚登记115对,离婚登记159对。
但还存在不少问题。
全县因婚姻问题引起的人命案34件,溺死女婴27个。
1952年3月21-24日,县民主妇联召开第二次妇女代表大会,出席代表240人。
会议首先听取法院院长樊子钦关于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和新旧婚姻制度对比的专题报告。
会议期间安排对磐石镇一伪军严重违反婚姻法的罪犯傅某用极其毒辣的手段挖出妻子双眼一案,法院依法对傅某以残害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批准,于1952年3月22日下午,结合妇代会召开公审大会,由被害人进行控诉后,执行枪决。
大会结束,全县各地纷纷邀请受封建婚姻迫害的诸某,前去现身说法,收到良好效果,有力推动《婚姻法》的贯彻。
5月,温州地区贯彻《婚姻法》工作组到本县协助宣传,采用巡回就地审判和集体调解等方式共处理婚姻案件152件。
8月,召开全县区、乡调解干部会议,到会代表86人,历时3天。
会议期间,进行一次小型的集体调解。
11月,在虹桥镇城乡物资交流期间,举办婚姻法展览会,时间5天,观众达6.45万人。
各区、乡同时还通过冬学、夜校、民校和各种会议、各项运动深入广泛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使广大乡村干部群众逐步理解《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妇女,要求婚姻自主的呼声日渐增高,封建婚姻制度造成的婚姻纠纷案件大量涌现,法院受理婚姻案件达929件,审结886件,其中离婚案797件,其他婚姻纠纷89件,占审结民事案的78.3%,为历史最多。
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等。
婚姻案件的涌现和处理为《婚姻法》的顺利贯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是年,据全县1-6月统计,自由恋爱结婚登记的有265对,婚姻自主成为现实。
但是由于运动开展不平衡,因婚姻纠纷引起的人命案仍继续发生,全县自杀或他杀的人命案有28件,溺死女婴19个。
第二阶段(1953年至1962年)
1953年2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指示各地1953年3月作为《婚姻法》的宣传月。
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的补充指示》。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县委、县府从总结第一阶段经验教训着手,于2月8日发出《关于开展〈婚姻法〉宣传月的指示》,明确指出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目的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系统批驳封建婚姻制度,树立先进推广经验,建设新的民主和睦家庭。
1953年2月21日,县正式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由法院院长樊子钦任主任;下设办公室,由妇联主任林小玉担任主任;下分工作组、秘书组、宣传组及婚姻法庭、婚姻登记处等负责日常工作,区、乡大都成立领导小组。
3月4日,县婚姻法贯彻委员会公布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月运动计划,分为宣传贯彻、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处理和建设三阶段。
县委批转各地执行,要求各地统一部署,结合中心任务将该项工作做好。
宣传贯彻阶段:
1953年3月上旬,县委召开区、乡干部扩大会议,学习《婚姻法》,到会399人。
中旬,又相继召开调解委员、宣传员和青年、妇女等会议进行学习,共有干部686人参加《婚姻法》学习,并举行一次学习《婚姻法》的测验,及格率达80%。
此此同时,还举办训练班四次(含不脱产和半脱产),共培训骨干分子1264人,下旬在全县5个区59个乡(镇)有重点的进行宣传贯彻。
向群众宣传时,按中央统一宣传提纲讲解,形式多样,如举办图片展览、放幻灯、广播、墙报、农村剧团、回忆对比以及将《婚姻法》列入干校授课内容等。
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民主建政和各项中心任务,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由上而下、由内到外、由重点到全面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高潮,受教育群众计有12.68万人。
树立典型总结推广经验阶段:
凡运动贯彻得较好的地区,群众都体会到封建婚姻的罪恶,明确认识到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婚姻制度,是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基础,因此群众普遍拥护,如双门区召开仙溪等三乡宣传《婚姻法》时,千余群众听了区书章开富和宣传员作新旧婚姻制度对比和如何建立和睦家庭的报告后,群众反映,这样讲《婚姻法》那个不拥护,北门村章大寿说:
“过去我认为毛主席别的政策都好,只有《婚姻法》不好,专门讲离婚,都帮妇女讲,原来是我不懂。
”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认识到封建婚姻制度是残害妇女的万恶根源。
基于上述,县委认真执行一届七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决议,于4月上旬结合民主建政,开展群众性的总结评比活动,涌现出大批模范家庭、模范夫妻、模范军属等。
对模范们的先进事迹和先进经验,采用通俗易懂的方法编成画册、制成幻灯或印成册子,进行总结推广宣传,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经县委批准,共组织10个典型模范人物进行巡回演讲,收到很好效果,有力地推动生产、推动农业合作化运动。
处理和建设阶段:
4月下旬,区、乡普遍召开庆祝模范大会,加强互学互敬互爱教育,以互助组为基础,帮助开好家庭会议,制订家庭民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公约,男女同工同酬,建立美满幸福的民主家庭。
在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乡政权时把贯彻《婚姻法》作为一项重要议程,并吸收妇女积极分子进入乡调解委员会,集中力量处理婚姻纠纷案件。
全年共审结婚姻案件530件,其中离婚484件,其他婚姻案件46件,比上年明显下降。
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和婚姻纠纷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寡妇改嫁、尼姑还俗、童养媳回家等新气象,沉重地打击了封建婚姻制度。
据统计,1952年7月至1953年8月,到政府登记结婚的计有537对,其中自由恋爱新式结婚231对、寡妇结婚278对、尼姑还俗结婚23对、集体结婚5对;童养媳受虐待回家181个。
1953年4月25日,县委发出《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婚姻法补课工作的通知》,并派出工作队员和宣传队员,重点帮助落后区、乡,要求在5天时间内,对未学过婚姻法的干部进行补课,对未接受教育的群众要接受1-2次全面教育,对基本未开展的盐区集中力量进行全程补课,4月30日后转入巩固成果和正常性贯彻阶段。
第三阶段1963年至1966年4月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婚姻法》宣传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婚姻问题上的包办买卖、早婚、领童养媳、结婚要彩礼、坐花桥、大摆酒席等封建婚姻习俗有所抬头。
1962年,到政府离婚登记的252人中,有童养媳80人、遭丈夫、公婆虐待的3人,包办买卖、感情不合的156人,其他原因的13人。
在法院判处的312人离婚中,有童养媳23人、遭丈夫、公婆虐待的35人、包办买卖、感情不合的242人,其他原因12人。
封建婚姻习俗的复活,对人们的精神面貌和生产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1963年2月,省委、地委、县委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同封建婚姻习俗作斗争》的指示,要求各地紧密地结合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和当前中心任务在“三八”节前后至5月上旬由骨干到群众,由点到面,全面掀起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高潮,严格各项制度,做好结婚登记。
为把这一运动认真切实地贯彻下去,紧接县设立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办公室,由县妇联主任金三奶、法院副院长施新宝同志等具体负责,并抽调组织部、宣传部、监委、法院、共青团、民政科等有关人员办公。
各区、公社,由政法、妇女、共青团等部门干部组成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宣传内容由县统一发资料,各地重点抓住《婚姻法》基本精神、封建婚姻害处、提倡晚婚晚育与计划生育、提倡勤俭办婚事等主要方面。
根据县委布置,层层进行宣传贯彻。
如虹桥区委在“三八”节召开全区党员大会,专门作有关《婚姻法》问题的报告,并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同时还专门召开一次全区妇女队长会议,选择典型材料,培训妇女干部更好地在农村中贯彻婚姻法。
其他各地也都先后在公社或大队召开的各种会议上进行贯彻,据统计,全县有90%以上大队、有60%左右群众受到了《婚姻法》教育。
1963年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运动月,是1953年以后规模较大的又一次宣传月运动。
通过这次宣传贯彻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具体表现在:
广大群众拥护婚姻法,尤其是贫雇农异口同声地反映:
“人民政府真为穷人着想,废除包办买卖婚姻,使穷人也能讨得起老婆,是穷人的成家宝。
”改变了旧习俗,树立了新婚姻观点。
据大荆公社调查,上年底结婚的13对中戴冠坐桥有5对,是年结婚中这种现象没有了。
虹桥区通过贯彻后有七八对还退还了订婚索取的钱财1000余元。
过去农村姑娘订婚,大多由父母作主,包办买卖,现在这方面习气显著减少。
普遍认为,当前农村包办、早婚现象,乃是与各地的结婚登记“关口”把守不严有很大关系,因此除加强宣传教育外,要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据黄华、东联、石帆等4个公社统计,此一时期从登记中发现未达婚龄劝阻暂缓结婚的有22对,不合婚姻手续予以调查或其他补办手续后登记的有13对。
严格规定在结婚登记中要做到男女都要出具生产队证明,年龄合格;男、女双方均要到公社领取结婚证,单方不得领取;登记中事先要按婚姻法精神询问男、女双方是否自愿(有条件公社可做记录附在存根里),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发给结婚证。
1963年,结婚登记猛增到2450对。
比上年611对增加3倍以上,法院审结婚姻纠纷案288件,其中离婚案226件比上年减少。
县委下达指示后,各地虽然都认真地贯彻了《婚姻法》,但贯彻得还不够平衡。
从地区看,平原比山区稍好些,从宣传时间来看,“三八”节前后各地都抓得较紧,随后有些放松;从群众情绪看,出现二种情况:
一是虽然包办婚姻减少,但由公开转向秘密了,二是订婚不要钱的风尚已普遍树立,但由钱转物现象仍然存在,水深有个姑娘嫁湖上岙,自称不要钱,但却提出要16套衣服、二包洋纱,实际上也要好几百元。
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妇联工作受到冲击,《婚姻法》宣传贯彻工作基本停止。
“文化大革命”结束,又逐步转入正常工作。
三、妇女地位提高
通过《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维护了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摆脱了几千年来受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获得了解放。
走出家庭,参加社会各项政治活动,参与各项社会事务,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一)在政治地位方面
1、参加政治活动。
1951年,在抗美援朝运动中,“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和元旦期间全县有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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