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产业组织政策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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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竞争活力的经济意义表现为它与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的综合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自组织功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经济效率。
可见,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在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社会资源、提高经济效率上达到了统一,即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是以不同的途径实现经济效率目标的。
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又具有相互排斥性,其表现形式是: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就会引起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走向垄断。
垄断则是对市场竞争的否定,它会导致经济缺乏竞争活力。
因此,有效竞争作为兼顾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界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所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社会经济效率极大化。
由此可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
有效竞争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有效竞争的实质就是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率。
二、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许多经济学家曾对有效竞争的标准作了长期艰苦的探索,但尚未找到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标准。
我们将首先分析前人的一些研究成果,然后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索。
(一)对前人有效竞争标准的评价
195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森(E.S.Mason)在总结许多学者对实现有效竞争的客观条件和度量标准所作的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分别从市场结构和市场效果的角度提出了以下两个有效竞争的标准:
1.市场结构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者和买者;
(2)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
(3)任何企业都没有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4)任何企业(集团)之间不存在共谋行为。
2.市场效果标准
其主要内容是:
(1)企业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压力;
(2)在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价格能够向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弹性;
(3)生产集中在不大不小的最有效率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但未必是在费用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
(4)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基本协调,无慢性设备过剩;
(5)能避免销售中的资源浪费。
以上两个标准似乎具有一定操作性,但在实际运用中仍会遇到不少问题。
如在市场结构标准的内容中,第一条要求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卖者和买者,这可能会有悖于规模经济要求,因为在某些产业(特别是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产业)中,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是不可能存在许多企业(卖者)的;
第二条主要是针对进入壁垒而言的,但“能够”不能反映进入壁垒的合理高度;
第三条基本否定了高市场集中度的必要性,这也不符合许多产业的实际要求;
而第四条则是市场行为的内容。
在市场效果标准的内容中,也同样存在不少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的问题。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
索斯尼克(StephenSosnick)提出了以结构—行为—绩效三分法来概括的、包含15个方面内容的有效竞争标准。
其中,结构方面的内容有:
(1)不存在企业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
(2)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
(3)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行为方面的内容有:
(1)厂商间不相互勾结;
(2)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手段;
(3)在推销时不搞欺诈;
(4)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
(5)竞争者对其他人是否会追随他们的价格变动没有完备的信息。
绩效方面的内容有:
(1)利润水平刚好足以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
(2)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而变化;
(3)厂商尽其努力引进技术上更优的新产品和新的生产流程;
(4)没有“过度”的销售开支;
(5)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
(6)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
(7)价格变化不会加剧周期的不稳定。
索斯尼克提出的有效竞争标准似乎更为全面,但可操作性却反而减少了,这是因为,在15个方面的内容中不仅同样存在对“过度”、“刚好”“有害的”等含义难以确切把握的问题,而且,在众多内容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内容满足了,但另一些内容不能满足的问题,况且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活力本来就有相克的特点,这就使这一问题更加普遍,完全符合这些内容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此外,上述内容能否用来衡量所有产业的有效竞争也是一个问题,如结构方面“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人为限制”就不适用于自然垄断性产业,各国政府对电力、通信等产业无一不采取必要的政府管制,难道以追求有效竞争为政策导向的政府反而在有意采取损害有效竞争的行为吗?
这在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
(二)对有效竞争标准的探讨
综上所述,前人对有效竞争标准已作了大量研究,并在理论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尚不能令人满意,其实践效果更差。
我们认为,在研究有效竞争标准时,以下几个原则是应该重视的:
1.有效竞争是一种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竞争
市场竞争能促进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使用;
同时,促使企业积极进行各种创新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生产组织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素质,使企业劳动生产率普遍提高,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这就为繁荣经济,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供了物质基础。
这些都属于竞争收益,它可以通过纵向或横向比较作出简单度量。
但正如一些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竞争也可能是毁灭性的,或者是成本高昂的。
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有时亏损、有时获利,如果亏损期太长,企业就会破产倒闭;
而竞争引起生产能力过剩,生产要素闲置,从而造成资源浪费则是更为普遍的现象。
这种“毁灭性竞争理论”(thetheoryofruinouscompetition)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得到了印证。
例如,在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下,中国有不少企业破产倒闭,这些企业的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至少在短期内会处于闲置状态,这就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且员工失业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
此外,市场竞争还引起企业广告等促销费用和其它纯流通费用的超经济增长。
因此,市场竞争一方面会产生竞争收益,另一方面又产生竞争成本。
而作为有效竞争,应该是竞争收益扣除竞争成本后的净收益是相当大的。
我们可以用竞争效益公式来衡量这种净收益的大小:
可见,有效竞争必须要求竞争效益大于1,至于竞争效益具体要达到多大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竞争,这是一个需要根据各国各时期的具体情况而定的问题,但至少它为有效竞争规定了一个最低限。
2.有效竞争是一种适度竞争
适度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过度竞争表现为企业数量和生产规模超过市场需要,市场组织化程度低,造成生产能力严重过剩,规模经济效益差;
而竞争不足则会抑制市场竞争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会资源不能自动流向社会最需要的地方,从而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同时,竞争不足使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和压力,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虽然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消除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现象,但有效竞争要求把这些现象控制在较低限度内。
事实上,也只有适度竞争才能产生较大的竞争效益。
这是因为,在特定时限内,由于受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竞争收益往往呈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动趋势,而竞争成本一般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而增加。
我们可用图13-1表示:
图13-1市场竞争和竞争收益、成本的关系
由图13-1可见,竞争收益先是递增,当市场竞争度小于D1时,竞争成本大于竞争收益,表现为竞争不足;
在D0处竞争收益达到最大,然后递减,在D2处竞争收益和竞争成本相等;
当市场竞争度继续增加,竞争成本便大于竞争收益,竞争净收益为负值。
可见,(D1,D2)是适度竞争范围,在此区间内才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
而且,必然存在这样一种市场竞争度状态(D0),它能使竞争收益最大。
3.有效竞争应符合规模经济要求
规模不经济状况下的竞争是一种低水平的竞争,而低水平竞争意味着企业要以较多的资源投入才能得到一定量的产出,表现为经济效率低下。
这显然是与以追求较高经济效率的有效竞争目标相违背的。
因此,有效竞争应该是在满足最小经济规模条件下的竞争,这样才能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率。
根据有效竞争的以上特征,我们进一步来讨论有效竞争的标准问题。
我们在前面曾指出,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互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其协调点是合理确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两者所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经济效率极大化。
这可作为我们设计有效竞争标准的基本思路。
由于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具有相克的特征,显然,要达到有效竞争状态,就不能偏重一方面忽视另一方面,而是要综合考虑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度,要求两者作出适当“让步”。
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当企业处于适度规模范围(即“最小最佳规模”到“最大最佳规模”区间)时,其平均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小,规模收益较大。
因此,规模经济“让步”的最低限就是要保证特定产业内的企业规模不低于最小经济规模,否则,牺牲规模经济就谈不上有效竞争。
而市场竞争度“让步”的最低限则是要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属于适度竞争。
由于两者都“留有余地”,存在一个合理区间,因此,有效竞争状态不是一种点状态,而是一种区域状态。
我们可以通过图13-2对之加以形象化:
图13-2有效竞争的区域
由上图可见,有效竞争是由适度规模与适度竞争相交部分组成的区域,虽然,在这一区域内所分别获得的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不一定是最大的,但两者的综合效益最大,能实现经济效率极大化的目标。
因此,只要在某产业中,企业的规模达到最低适度规模(即最小经济规模)要求,同时,其市场竞争度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处于适度竞争范围,这个产业就基本上处于有效竞争状态。
这便构成衡量有效竞争的标准,可作为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
三、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
政府制定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为了促进产业组织合理化,在总体上保证整个产业既能实现规模经济,又不失竞争活力,处于有效竞争状态,以提高产业经济效率。
而要制定科学的产业组织政策,政府不仅应正确把握其政策重点,又要重视形成整体性较强的政策体系。
有效竞争要求规模经济与市场竞争活力相兼容。
但在现实经济中,两者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表现为在追求规模经济时,常常可能通过市场集中造成垄断;
而在强调市场竞争活力时,又往往会牺牲规模经济。
因此,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为了纠正这种背离,可分别采用以下两大类政策:
一是抑制过度竞争以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
二是抑制垄断以增强竞争活力的反垄断政策。
这通常被称为产业组织政策的二元性。
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应采取哪种类型的产业组织政策,不仅要根据各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更要结合具体产业的特点来确定。
为此,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将分别讨论规模经济政策和反垄断政策。
第二节规模经济政策
规模经济政策是产业组织政策的重要内容,它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多种相互联系的政策构成一个规模经济政策体系。
一、规模经济政策的适用性
追求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通常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偏低的产业所采取的产业组织政策重点。
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往往缺乏资本的大量积聚和集中,以致在那些规模经济十分明显的产业中,存在许多组织规模远远小于最小经济规模的企业,处于过度竞争状况,不能实现规模经济。
因而,对这些产业应采取追求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通过培育大型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最终实现规模经济。
这一产业组织政策的主要措施是:
促进产业内现有企业联合或兼并,以提高市场集中度;
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组织大规模生产体系,以实现规模经济;
提高进入壁垒,抑制小规模企业过度进入该产业。
而政府应选择哪种政策措施还要根据不同产业的特征而定。
如在钢铁、化工、电力等装置型产业,由于其规模经济的实现主要靠设备大型化,因而,政府在这些产业应着重采取企业兼并的手段,以形成大企业,采用大型高效的生产设备。
而在汽车、机械制造、家用电器等装配型产业,由于对整机和组装企业来说,主要靠生产线的自动化和连续化实现规模经济,对零配件生产企业而言,主要依靠生产专业化实现规模经济,因此政府在这些产业主要采取促进企业联合的政策措施,形成大型整机生产企业和小而专的零配件生产企业密切配合的垂直承包系列,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不同层次的规模经济。
从经济发达国家制定与实施产业组织政策的经验看,日本属于经济发展后来者居上的国家,在赶超原来经济发达国家的过程中,为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要求提高规模经济水平,降低成本。
日本政府在制定产业组织政策时认识到,后起国家在赶超过程中,市场失败的首要危险不在于导致垄断,而在于导致分散生产、过度竞争和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并认为必须由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干预,在生产集中和反垄断的矛盾中坚决贯彻生产集中优先的原则。
因此,日本政府根据在某些产业中企业规模偏小,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状况,在20世纪50年代,把追求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作为重点,并着重在汽车、机械等战略性产业中,采取具有相当力度的干预手段,甚至运用法律手段,以促进形成“合理化卡特尔”,建立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体系。
如日本政府在1956年公布了《机械工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机械法》),对企业的生产品种、各品种的产量、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技术、零件和原材料的采购方法实行严格限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其实施结果挤垮了落后产品和落后企业,促成了企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大批量生产体制的建立,从而使日本的机械产业在较短的时期内形成了一个以大型组装企业为上层,拥有特定专长的企业为中层,以大量的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小企业为下层的金字塔型的企业组织系列,使各层次的企业都能实现规模经济,从而很快提高了日本机械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规模经济政策的政策体系
在一定时期内,政府为优化产业组织,追求规模经济而采取的各种相互联系的政策,构成一国的规模经济政策体系,这一政策体系主要由以下旨在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构成。
(一)企业兼并政策
企业兼并是指企业间的吸收合并,“这种合并过程使得被合并的企业的资产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实际上都成为合并企业资产的一部分,从而失去了它原来独立的经营实体的地位”。
其结果减少了产业内企业的数量,扩大了现存企业的规模。
因而,它是政府用来抑制企业间过度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以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
在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成功地运用了这一产业组织政策。
当时,日本正处于从贸易保护体制向自由贸易体制过渡时期,但那时日本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不能有效利用规模经济,因而其成本高于当时经济发达国家;
而且,大量的小规模企业间存在着过度竞争,这就影响了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这种状况意味着日本企业无法与强大的国际垄断企业相竞争。
日本政府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积极推行企业兼并政策,以实现企业集中化,建立规模经济体制。
60年代是日本企业兼并政策全面贯彻时期,这一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基本目标的兼并运动一直持续到70年代前期,在这一过程中曾出现过两次高潮,一次在1963年,企业兼并数量近千起,另一次在1966—1973年,年兼并数量更超过千起。
这对日本后来优化产业组织,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产生了重大影响。
我国正处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相对接的时期,与日本当时的情况相类似,毫无疑问,日本的企业兼并政策对我国政府解决目前企业规模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企业联合政策
根据联合的紧密程度,企业联合可分为建立企业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和组织企业集团两种类型。
前者主要是以业务为纽带,一般不涉及资产关系的企业联合,而后者是以资产和业务两重纽带所形成的企业联合。
无论是哪一种企业联合,都有利于把企业竞争从无序引向有序,把分散引向集中,把过度竞争变为适度竞争,从而实现规模经济。
因此,它也属于追求规模经济政策。
如德国大众集团公司就是由原德国奥迪、大众两家公司、一个西班牙公司和一个捷克公司联合而成,充分发挥了规模经济效益,目前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企业之一。
这对我国政府消除当前汽车生产企业多而规模小,相互联系少的“散沙”状况,具有直接的借鉴意义。
(三)经济规模政策
这一产业组织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产业内企业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它通过政府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新企业不得进入产业;
而对于产业内原有规模偏小的企业则要求通过企业兼并或企业联合等方式扩大其规模。
可见,这一政策的主要功能是设置行政和法规进入壁垒,抑制企业盲目进入产业,以防形成过度竞争,影响规模经济。
这一产业组织政策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如日本政府在1962年制定了《石油工业法》,政府掌握了新企业进入产业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审批权,根据这一法规,日本通产省在1965年至1967年规定乙烯装置的最小经济规模为10万吨,1967年又提高到30万吨。
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很快促进了石化工业的大型化,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为实现规模经济创造了条件。
这也对我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政策措施,以抑制小企业进入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提供了实证依据。
(四)直接管制政策
在当代经济发达国家,直接管制政策是指政府“为消除资本主义经济中在社会基础设施部门(金融、运输、通讯、公共事业等)中易出现的自然垄断及过度竞争弊端,而在价格、进入、退出、合并、投资、财务会计、事业计划等方面对企业决策活动进行直接干预的行为。
此外,直接管制政策中也包括以防止外部不经济的发生,保证公共服务等为目的的有关健康、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政策”。
由此可见,直接管制政策主要适用于自然垄断产业。
由于直接管制的内容涉及政府对企业进入、退出和合并的行政干预,因而,直接管制政策属于产业组织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由于直接管制政策是通过设置一定的进入壁垒,限制特定自然垄断产业在某一市场范围内企业的数量,以免出现过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
所以,它属于追求规模经济的产业组织政策。
在多数发展中国家,直接管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往往被扩展到那些规模经济比较显著的产业。
因为在特定时期内,这些产业(如汽车制造、钢铁)的市场需求有限,为了充分实现规模经济,产业内只能存在少数几家企业,即使有的新企业具备最小经济规模条件,政府也不允许其进入产业。
这样,直接管制政策与经济规模政策相结合,便对新企业进入产业形成双重进入壁垒。
(五)中小企业政策
由于中小企业在各国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比重(一般占95%以上),对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制定中小企业政策。
就产业组织结构看,中小企业对有效竞争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小企业若与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则有利于促进生产集中,抑制过度竞争,实现各层次企业的规模经济。
二是大量中小企业的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率,使市场充满竞争活力,因而具有抑制垄断的作用。
这就决定了政府制定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目标也具有两重性,即以实现规模经济为基本导向和以保持市场竞争活力为基本导向。
例如,韩国以实现规模经济为基本导向,在1966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从政策上鼓励把普通中小企业改造成为生产多品种、小批量的专业化企业,并与大企业形成相互配合的分工协作关系。
日本政府也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形成密切分工协作关系,在不同层次上实现规模经济。
原西德政府则认为,一国的经济繁荣来自竞争,如果没有大量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就不会有竞争活力,不会有真正的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制度。
基于这种认识,原西德政府十分注重从政策上大力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中小企业实行一系列保护与扶持政策。
笔者认为,一国政府在制定中小企业政策时,应采取哪一种政策导向,不仅要根据特定国家的经济发达状况,更要依据不同产业的特征而定。
例如,对规模经济较小的产业,一般应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为政策导向,保护中小企业积极开展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
而对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则应以追求规模经济为政策导向,鼓励中小企业同大企业形成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以实现规模经济。
第三节反垄断政策
竞争政策通常包括反垄断政策与反不正当竞争政策。
前者的目标指向是反对市场主体的各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后者的目标指向是在竞争状态下,反对市场主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节将从产业组织的角度讨论反垄断政策问题。
一、反垄断政策的适用性
反垄断政策一般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对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相当高的产业所采取的产业组织政策重点。
因为在经济发达国家,少数企业通过资本积聚和集中,在某些产业拥有强大的市场力量,能够左右整个产业市场,垄断的弊端十分明显,缺乏市场竞争活力。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就应当采取反垄断政策加以校正,以恢复应有的市场竞争活力。
由于造成垄断的决定因素是过高的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政府为达到产业组织竞争性目标可采取的主要政策手段,一是抑制或降低市场集中;
二是抑制或降低进入壁垒。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决策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政府要根据特定产业的垄断程度采取阶段性的政策措施:
当出现形成垄断性产业组织的潜在可能时,政府就应当采取降低进入壁垒等措施,以促进新企业进入产业,从而增加产业组织的竞争性;
当出现过度集中时,政府则应阻止企业通过合并或联合提高市场集中度,以抑制最终形成垄断性产业组织;
当出现比较明显的垄断性产业组织时,政府则应采取分割现存垄断企业或采取强制垄断企业出售一定数量的股票、出让一部分工厂等措施,以降低市场集中度,恢复产业组织的竞争性。
美国早在19世纪末就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经过横向、纵向和混合合并运动,形成了不少足以控制市场的大企业,在一些产业出现了垄断性产业组织,垄断的弊病日益明显。
因此,美国政府以增强竞争活力的产业组织政策为重点,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体现,先后制定了许多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
如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ShermanAct),在1914年又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Act)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TradeCommissionAct),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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