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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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6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哪种案件时实行一审终审()
A.追索抚恤金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C.宣告死亡案件
D.海损案件
2.物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
A.痕迹
B.文字
C.符号
D.图画
3.赵某持刀将张茜砍成重伤,群众逮住赵某并将其扭送到人民检察院,该检察院应当()
A.立即立案
B.不予受理,并向群众说明理由
C.马上进行侦查,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D.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4.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哪一种民事案件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
A.合同纠纷案件
B.离婚案件
C.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D.继承案件
5.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大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种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A.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被告人的辩护人
C.被告人的近亲属
D.自诉人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各项中律师可以受其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
A.行政诉讼的被告人
B.行政诉讼的原告
C.刑事诉讼的被告人
D.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3.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
A原告和被告
B诉讼代理人
C共同诉讼人
D第三人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C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D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6.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被害人
D被告人
三、判断题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
()
3.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依法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4.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5.采取逮捕措施,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6.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材料,即使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
7.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
8.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9.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此限。
()
10律师对外以所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当事人应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不能只与律师个人签订。
()
四、辨析题
1.甲区肉联厂与乙区罐头厂签订一项供货合同,合同是在甲区签订的,供货物地在乙区。
由于甲区肉联厂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发生纠纷,乙区罐头厂遂向本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乙区法院说应到甲区法院起诉,而甲区法院又说应由乙区法院受理为宜。
请问,怎样才能尽快解决问题呢?
2.1992年正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给张某写下借据,写明利息按借款时银行利率计算,借期2年,到期本利一次付清。
借款期满前1个月,张某提醒王某按时还款。
王、张两家相距较远,借款期满前几天,王某又接到一笔生意,需立即到外地看样订货,难以抽空亲自还款。
这时,恰好张某的亲家李某到王某所在的王家村办事,王某得知张、李两家相距甚近,便将本、息交给李某,请李某代自己还给张某,并嘱咐李某还款后将借据毁掉。
李某见到张某后,向其索要了王某写下的借据,但李某并未将钱还给张某,而是乘张某不备,将借据吞了下去,然后将1.5万元钱全部据为已有。
你认为诉讼中妨碍张某实现债权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3.被告人因对本厂的厂长有意见,与厂长发生争吵后,当晚来到厂长家,趁厂长不备用菜刀将厂长砍死。
张某作案后逃离现场,第二天,人们在市内的湖面发现了张某的尸体。
厂长家属在处理厂长后事时,要求张某家属拿2000元作为死亡安葬费。
张某家属说,是张某杀的人,他已经死了,我们不负责赔偿。
请问:
张某家属的说法吗?
五、名词解释
诉讼诉讼代理人侦查审判监督程序法律援助
六、简答题
1.简述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
3.简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4.简述公诉案件的五个诉讼阶段
七、案例分析
1.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
某甲提供证据是某乙出具的一张欠条。
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某乙提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是其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某乙认为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
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归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明。
2.2001年底的一天,郭某骑自行车外出办事,王某驾车违犯交通法规将他人撞成重伤后,将郭某撞成轻微伤,并将郭某的自行车轧坏。
王某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现已生效。
郭某当时因出差,未能在该案处理前提出赔偿要求。
事情已过去半年多,郭某能否起诉索赔医疗费和自行车修理费吗?
八、论述题
1.如何理解我国诉讼法共有的基本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D4.B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D3.ABCD4.ABCD5.ABCD6.BCD
三、判断题
1.2.误3.正4.正5.正6.正7.正8.误9.正10.正
四、辨析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这一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甲区和合同履行地乙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受理此案。
他们互相推来推去的作法实属不该。
如果这两个法院在受理这一案件上有什么不便之处,应互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张某欲实现自己的债权,所面临的最大难题便是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张某应承担举证责任。
张某向王某索要借款,应以借据为凭,本案中,张某客观上已不再持有借据,故应证明:
张某已将借据交与李某;李某毁掉借据;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因张、李交接时无旁人在场,所以张某要证明上述三点事实相当困难,甚至可以说没有旁证可以印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但是,本案中的证据仅在当事人之间交接过,且已灭失,因此,人民法院也不可能收集到任何证据。
可见,攻某既不能承担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除书证、物证外,还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
因此,张某如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取得新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仍可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款规定:
“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我国法律规定只追究犯罪本人,如果犯罪人已经死亡,再追究犯罪人既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失去了追究惩罚犯罪人的实际意义,更不应株连犯罪人的家属和亲属。
因为犯罪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无法产生刑事诉讼,也就不能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人张某已经死亡,就不能产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不能提出民事赔偿。
被害人家属提出张某家属拿出2000元作安葬费是错误的,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五.名词解释
诉讼: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争议的专门活动。
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诉讼代理人:
是指为了被代理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却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再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亦称再审程序。
法律援助:
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
六、简答题
1.民事案件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公诉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5个阶段:
(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是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其任务是审查所获得的材料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主要任务是:
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材料,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作好准备。
(3)提起公诉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3个条件:
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
包括: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是将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的诉讼活动。
它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
只有通过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最后完成。
七、案例分析
1.法院认为:
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真伪不明,应就此事实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属主张积极性事实,原告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偿还,属主张消极性事实,按照“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上,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诉讼时效。
为了切实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救赔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据此,郭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医疗费和自行车修理费.
八、论述题
1.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之中,指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适用于各种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法的共有原则主要有: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以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以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以法律为处理案件的标准。
(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对于一切公民都要平等对待,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以外,其它案件须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退出该案的审理活动。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和评论。
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是指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等。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不服一审裁判,可以上诉,二审裁判一经作出即生效。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应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发布法律文书,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6)人民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法的责任。
我国三部诉讼法分别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规定表明民事诉讼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一般地说,原告应负责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已的诉讼请求;被告应负责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证明自己的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时,有权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一规定表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于作为主要证明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这一规定表明,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告,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也有举证责任。
(3)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
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深入、细致、客观、全面,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得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如果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对于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
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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