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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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培训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培训讲义
题记: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月21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条,是对原3号令一次重大修改,对我们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共五条,分别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及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实施
行政处罚的原则、救剂途径、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
一、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
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
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
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诉讼权;三是明确了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一复议。
五、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说明:
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中增加了二项原则:
1、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不受非法干预原则:
浙江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2、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管辖
本章共七条,规定了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案件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界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之间实施烟草专卖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解决由哪一个行政处罚主体来行使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处罚管辖积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争着管)或消极冲突(几个行政处罚主体都有管辖权而都不愿管)的发生,从而提高行政处罚权运作的效率。
一、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基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区域而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划分。
其实质是界定基
层同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
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不同而对行政处罚权作出的管辖权的划分。
其实质是指上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划分,它解决了某一行政处罚应当由烟草专卖管理内部系统中由哪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们的级别管辖是以违法行为轻重、复杂程度和影响面来确定的。
但由于目前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规定的过于笼统,因此在烟草专卖管理实践中没有得到执行。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时,发生管辖争议,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辖权的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四、管辖权转移: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五、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的一种管辖方式。
这种管辖可分三种情形:
一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二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
行政执法部门,如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移交海关。
三是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说明:
1、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归入管辖权转移更合适。
2、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中规定: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不设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3、删除了3号令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办理的规定。
第三章简易程序
本章共两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
循的程序要求。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
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注意警告的两种性质、两种方式。
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
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2、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
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3、处罚规定应载明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4、备案归档及补救措施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说明:
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中明确了两点:
1、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查证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2、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四章一般程序
本章是主体部分,共有三节,分别是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
共28条。
第一节立案
本节共6条,分别规定了立案期限、应立案的情形、立案的审批程
序、不予立案的情形及程序、不予立案的后续程序、回避。
其中回避在最后其他他问题中讲解。
立案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检举揭发、检查等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为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以及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和处理的一项行政活动。
立案的意义在于立案是调查的基础和前提,对应该调查而不立案,就不能进入调查程序,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立案同时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
一、立案的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是“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不是案件;二是延长立案期限未作规定。
二、应当立案的情形:
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
查处的;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从中可以看出,立案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
(2)已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3)属本机关管辖范围。
三、立案的程序: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四、不予立案的情形及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五、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的后续程序: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
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说明:
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中明确:
1、延长立案的期限:
可延长五日。
2、受案的程序:
有关部门移送、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受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执法人员核实材料,清点违法财物,出具《受理案件回复函》或者《接受案件回执》,并签名盖章。
3、增加了一种应立案的情形:
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送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
4、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后续程序增加了移送期限和程序:
属于其他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自发现应当移送或撤销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移送决定,由承办人填写《案件移送函》和《移送财物清单》,
随同案卷材料、违法财物移送其他执法机关。
第二节调查取证
本节共16条,规定了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调查取证时的形式要件、证据的种类、提取书证的要求、提取物证的要求、提取言词证据的要求、提取视听资料的要求、现场检查的要求、鉴定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要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要求、合并调查、调查取证期限。
zzz调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的事实、行为和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情况的活动。
取证是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取得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的行政活动。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是做到案件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地位十分重要。
一、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时的形式要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三、证据种类: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具体包括:
1、物证:
指以其性质、外部形状、存在情形等物品的物理性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如各种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品的包装物等。
物证与书证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根据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情况和具体的待证事实,可以分别作为物证和书证。
如按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的事实的是书证,而按其物理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则为物证。
2、书证:
指用记载于物品上文字、图形、符号等形式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书证的特征在于,它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现形式来记载和反映某一内容,而该内容与案件事实又具有一
定的内在联系,从而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如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
品准运证、合同、票据、信函等。
3、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所作的陈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人应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必须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二是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自然人。
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通常是证人自己耳闻目睹的,有的则是间接知晓的。
证人证言只能是证人对其了解的案件事实的重新表述,而不是对这些事实的分析评价;只能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回忆,而不能是推测可能会发生的事实情况。
4、询问笔录:
是指以案件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当事人陈述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当事人陈述有较强的可信性。
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对事实有清楚的了解。
二是当事人的陈述有一定的利己性。
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对案件事实情况有所选择地陈述,甚至扩大或缩小案件,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作虚假陈述。
5、鉴定结论:
是指以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后作出的结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如真假卷烟鉴定报告。
6、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等记录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如检查现场的照片,检查过程的录像。
视听资料能够动态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录音既能以连续音响所反映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又能以音色、音调等证明叙述者;录像既能以连续的图像表现人的行为过程,又能显现行为人与周围人、物的联系以及现实情景,能够更直观、更逼真地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情况,保真度较高,可靠性较大。
7、勘验笔录:
是指以对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记录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
以上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违法案件的根据。
四、提取书证的要求: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
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
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
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五、采取抽样取证措施的要求: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六、提取言词证据的要求: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七、提取视听资料的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
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八、现场检查的要求: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九、真假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十、协助调查取证的要求: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
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都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查询任何人的通讯记录和资金往来记录。
十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及处理要求: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我们可以看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的,要么采用其他方式固定,要么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如果采取此措施,对基层执法来讲是十分困难的。
十二、合并调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规定:
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立案只是一种涉嫌违法的行为,至于是否违法,何种违法是调查取证应解决的问题,立案的案由不一定是处罚的案由,立案的案件不必与处罚的案由对应。
同时从实践中看,如果在询问时发现新的违法行为,要报领导审批,难以操作且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十三、调查取证的期限: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十四、调查取证终结的处理: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说明:
在<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中明确:
1、出示的证件:
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执法检
查证或者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2、提取原始凭证的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
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执法人员应将原始证据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说明相关情况,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按指印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3、提取复印件、复制品、摄影件。
收集的证据是复印件、复制品、摄影件的,应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将其粘贴在《证据复制
(提取)单》上,说明相关情况,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按指印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4、可采取扣留、封存强制措施:
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对涉嫌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采取扣留、封存强制措施。
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扣留、封存的,应当填写制作《违法烟草专卖品扣留、封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违法烟草专卖品扣留、封存通知书》中说明情况。
扣留、封存烟草专卖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扣留、封存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日内无法查明案情结案,但有证据证明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与本案直接相关的,可以在七日届满决定对该烟草专卖品采取扣留、封存强制措施。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时,可以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
5、规定了到辖区外调查取证的要求:
需要到辖区外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6、合并调查不必事中报领导审批: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
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领导可事后追认,有利于实际办案。
7、延长调查取证的期限和程序: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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