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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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详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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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
GD/FS-426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详细版
TheDailyOperationMode,ItIncludesAllImplementationItems,AndActsToRegulateIndividualActions,RegulateOrLimitAllTheirBehaviors,AndFinallySimplifyTheManagementProcess.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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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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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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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
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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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 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 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 别名 称特 征
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可
燃
液
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28℃≤闪点≤45℃
B45℃<闪点<60℃
丙A60℃≤闪点≤120℃
B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的8次方(原多次方位置应该标在右上位置,但word格式不支持)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缓和器(管)
尺寸mm流量(m³/h)流速(m/s)尺寸mm流速(m/s)管长m
100802.832000.71 4
1001605.662500.91 5
1002007.082501.31 5
1002508.853000.98 6
1501602.522500.91 5
1503004.723500.87 7
1504006.294500.70 9
第五条 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 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合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储油设备容积m³
<1010~5050~500500~1000
静置时间 min
>10-6(-6标在右上位置)1112
10-12
~10-6(-6标在右上位置)231030
10-14
~10-12
4560120
<10-14
1015120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0.8
式中V
——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0.5
式中 V
——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第十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的4次方(原多次方位置应该标在右上位置,但word格式不支持)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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