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实施办法有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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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实施办法有法律法规
高港区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从事房屋建设和市政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总承包施工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监理企业,以及在我区与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或报酬。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与本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工资标准及支付方式、社会保险、技能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件以及劳动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如实向农民工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农民工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农民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社会保险
第九条凡在本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标准为工程项目总费用(指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工程设备费)的2‰。
为方便工伤保险费计价收取,经测算,收费标准为工程中标价(合同价)的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向社会保险费专用帐户一次性代缴,并与建设施工企业结算。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规定限额以下不需要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也应当依照规定代缴工伤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可持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工伤保险费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申报表》,提交全部农民工名单。
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应当及时申报变更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预定工期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施工企业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应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组织施工、但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并代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登记申报和人员信息报备后,视同建设工程项目参保。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第四章工资支付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承建单位应当要求所有分包单位为农民工统一办理指定银行的工资卡。
第十七条承建单位应在工程预算款中将农民工工资单独列入帐户进行管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并书面承诺该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承建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人数按每人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额,作为农民工工资存入专用帐户。
当专用帐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承建单位应在发放工资前补足。
[参照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承建单位须按照分包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按月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农民工工资划拨至农民工工资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打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建单位应进行现场监督,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手上。
承建单位对农民工剩余工资应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次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部工资余额。
[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清单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时,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清农民工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结算并付清工资。
[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劳动法]
第二十二条承建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经理、专业承包负责人、劳务企业负责人以及一线农民工代表共同组成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小组,负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一卡一册”管理制度,即所使用农民工一人一张银行卡和一本薪酬手册。
区属投资建筑施工项目应采取“五核一监”办法,即核定项目、核定预算、核定渠道、核定额度、核定手续,并监管发放农民工工资。
[参照陈区长讲话内容]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泰州市高港区建筑业企业实名制用工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如实采集农民工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和来历不明流动人员。
[参照泰州市高港区建筑业企业实名制用工实施办法]
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应对使用的农民工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务工起始时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凭证,技能培训以及特殊工种持证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对农民工工资卡号进行备案。
建立劳动考勤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规范使用劳动计酬手册,按月编制劳动考勤记录,如实载明农民工出勤天数等情况,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管理办公室应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专业的岗前技能和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建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建单位或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人员变动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农民工在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的,未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
(1)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3)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4)未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进行专业的岗前技能和安全作业培训的。
[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存在拖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停办相应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相应资质证书,清理出我区建筑市场:
(1)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组织或个人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
[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于逾期仍不支付,数额较大,或当事人逃逸、恶意欠薪的,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情形、涉嫌犯罪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恶意欠并可或存在负责人逃匿的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并按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参照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区所属交通(含铁路、桥梁等)、水利水电、通讯、电力等行业和新建、扩建、改建、在建、土地整治、管线工程、租地建设等建设活动中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高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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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区 建设 领域 农民工 管理 实施办法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