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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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doc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国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即时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企业即时信息主要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主要采用抽查、核查的方式。
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每年6月30日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二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公示信息的抽查;三是根据群众举报进行核查。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两种方式。
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每年不限定次数,但抽查企业户数每年不少于辖区企业的3%。
抽查企业公示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措施;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定向抽查程序。
首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随机摇号的形式,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然后由登记部门或被委托的登记部门,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定向抽查程序。
首先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确定特定条件,然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再由登记部门或被委托的登记部门,按照上述监督检查方式,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地核查程序。
对被抽查企业的公示信息需要实地核查的,实施核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核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
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五、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监督检查结果
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包括:
未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二)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经检查,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的,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3.检查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二)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个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
为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情况。
1.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情况,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情况。
2.对市场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者行政指导情况,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开办责任情况,指导创建文明诚信市场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
1.书面报告。
每年至少1次要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汇报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情况。
2.现场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市场管理工作需要,对市场监督管理所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3.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
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市局检查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全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局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建档、网络市场日常监督检查、网络市场专项整治和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一)对网络经营主体建档情况,包括建档数据数量、质量等。
(二)对网络经营主体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开展行政指导、监督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情况。
(三)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网络交易执法办案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通过书面报告、网上查看等方式,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网络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网络市场监管职责。
(一)书面报告。
每年要求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市局至少书面报告1次辖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开展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采取的措施,阶段工作成效,案件查办情况,相关数据汇总等。
(二)网上查看。
市局通过网监平台每季度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搜索建档、巡查亮照、执法效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根据上级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的具体部署和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主要采用调度情况、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促整改落实。
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市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市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农资、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有针对性地提高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质量水平,维护市场秩序稳定,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农资、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配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承检单位开展样品抽取工作,承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配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复检、抽检结果的公示以及后处理工作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
按照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
(二)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三)实施抽检。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抽检通知书。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
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五)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
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二)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实施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
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可以继续销售。
(五)直销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直销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二)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1.直销企业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
2.直销企业设立的从事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和直接销售直销企业产品的服务网点无照经营的;
3.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4.直销企业在直销员招募、培训以及计酬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直销企业没有建立和实行完备的退换货制度、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等直销管理制度的;
6.直销企业有传销违法行为的;
7.有其他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书面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直销活动监管工作情况开展自查基础上,每年2次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上报。
2.专项督导。
根据工作安排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部署,通过专项检查、调研座谈等方式,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销监管工作进行督导,强调问题导向和制度建设,强化重点推动和典型带动,促进工作落实。
(二)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1.建立直销企业档案。
接收上级传递的直销企业信息,采集直销企业报送的直销经营信息,建立直销企业档案。
2.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引导。
适时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或走访直销企业,及时传递国家政策信息,引导直销企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守法经营。
3.开展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部署或投诉、举报情况,在省内统一组织对直销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隐患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和措施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制定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对直销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织落实。
按照检查方案和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抓好落实。
3.总结通报。
及时总结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可以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相关企业,实地进行检查;
2.提前通知或者随机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3.随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5.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须依法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直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处理。
向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反馈监督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通知或建议意见;督促、指导认真进行整改。
(二)对直销活动监督检查的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违规招募直销员的、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等违法行为,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
(六)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实施监督处理。
为加强对全省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开展行政指导、约谈等情况。
(二)市场监督管理所有关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执法办案情况,包括查处案件数量,以及案件分类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书面报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所依照《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开展日常监督处理,每年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遇有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上报。
(二)专项部署。
每年初通过印发工作要点或召开工作会议的方式,对当年度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工作方向和有关要求。
(三)检查督导。
按照上级的部署和安排,组织开展重点消费领域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至少2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监督处理违法合同格式条款工作进行督导,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专项检查计划。
根据全市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处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等。
(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促落实整改。
被检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被检查单位,明确整改要求;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单位,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被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广告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履职到位,净化广告市场秩序,推动广告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广告审批工作情况。
包括户外广告登记等工作开展情况。
2.广告活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
包括违法广告整治、广告统计等工作开展情况等。
3.广告执法办案工作情况。
包括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我局监测通报的广告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书面报告。
要求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对辖区广告活动监管工作开展自查基础上,进行书面报告。
2.现场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广告管理工作需要,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广告活动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按照检查方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方式对被检查对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3.总结反馈。
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整改落实。
需要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检查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明确整改要求。
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市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商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商标监督管理,提高商标保护水平,更好地发挥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商标监管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书面报告。
组织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自查自纠,提交书面报告。
2.现场检查。
根据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及商标管理工作需要,对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商标监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现场检查。
按照检查方案和计划,组织落实。
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交流座谈等方式进行。
3.总结反馈。
及时总结检查结果,向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予以通报,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整改落实。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督查意见认真整改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查组现场反馈,明确整改要求。
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由市局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九)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事项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局主要负责日常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市局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市场监督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具体市场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市场监督执法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执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书面汇报、调研座谈、现场检查、抽查案卷、暗访等形式。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要求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
(五)对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可以采取抽查案卷、案件回访、异地互查等形式进行。
(六)对新制定、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或者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具体由各业务科室组织实施。
(七)对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对跨区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重大案件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受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案件办理情况说明。
(八)监督检查结束后,对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反馈受查单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发现市局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可以向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及时纠正。
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报告执行结果。
(三)对发现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的行政执法工作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可以发出执法监督意见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局科室及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发现市局科室、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对存在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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