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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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事故管理规定
基层事故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事故调查、分析、统计、管理中的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类事故的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厂外交通事故的管理。
2术语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公司所属单位及其承包商发生的造成停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事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事故分类和分级
事故分为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
3.1.1火灾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烧毁的事故。
3.1.2交通事故:
企业机动车、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航运规则及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1.3生产事故:
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及管理等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1.4设备事故:
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1.5人员伤亡事故:
指除上述火灾、交通事故以外,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2事故等级划分。
事故按照造成的后果大小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个级别。
3.2.1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重伤1至2人(含2人);
——一次轻伤1至10人(含10人);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一次漏油0.2至10吨(含10吨);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以下(含10吨)。
3.2.2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死亡1至2人(含2人);
——一次重伤3至10人(含10人);
——一次轻伤11人以上(含11人);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一次漏油10至50吨(含50吨);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10吨至50吨(含50吨)。
3.2.3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一次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因事故造成的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一次漏油50吨以上;
——一次泄漏化学危险品50吨以上。
3.2.4人身伤亡事故
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级。
a)轻伤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1~2人轻伤为轻伤事故。
因工负伤休息满一个工作日,按表定损失工作日在105日以下(不含105日)的伤害为轻伤。
b)重伤事故:
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称为重伤事故。
1)因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在105日(含105日)以上的伤害为重伤;
2)表定损失工作日系指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所定的损失工作日;
3)一次事故致三人(含三人)以上轻伤,称为多人事故。
多人事故按重伤事故统计处理。
c)死亡事故
1)重大死亡事故:
系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
系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3.2.5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三级。
3.2.6厂内交通事故
厂内交通事故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四级。
等级的划分见《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3.3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
3.3.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a)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b)善后处理费用;
c)财产损失费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费用)。
3.3.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a)停产、减产的损失;
b)工作损失;
c)资源损失;
d)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e)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f)其它损失费用。
3.3.3计算方法
3.3.3.1工作损失价值计算
工作损失价值按下式计算:
Vw=DLM/(S.D)
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
见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M—企业上年利税,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
(适用于人身伤亡事故工作损失计算)
3.3.3.2固定资产损失计算
a)报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b)损坏的固定资产,按修复费用计算。
3.3.3.3流动资产损失计算
a)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b)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按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c)损失价格按国家计划价格或工厂制造成本价格计算。
3.4事故报告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基层车间级单位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报火警。
业主应要求承包商向其报告重大以上事故。
3.4.2基层车间级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厂安全部门,生产事故同时报告厂生产部门或调度部门,设备事故同时报告厂设备主管部门。
重大以上事故,由厂安全部门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
重大事故,公司安全部门一般在12小时内报中油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对于特大事故,公司安全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到中油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和股份公司安全部门。
各类特大事故信息均应立即上报,不得以事故不清楚延迟报告。
需要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
3.4.3对于承包商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业主应参照上述规定报告。
3.5事故调查处理
3.5.1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3.5.2发生事故,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生产事故由生产部门牵头组织,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交通和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部门牵头组织。
一般事故由工厂(公司)报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事故性质及损失等情况由安全部门组织调查或责成工厂(公司)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3.5.3涉及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事故,由公司、业主及承包商共同组成调查组。
3.5.4事故调查组职责
3.5.4.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
3.5.4.2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定主要责任者。
3.5.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3.5.4.4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企业)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5.4.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5.5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3.5.6发生事故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24小时;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3.5.7重大事故须写调查报告,十日内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上报者,须事先申明原因,但最迟不得超过半个月。
3.5.8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写要认真、详细、准确并要有处理意见。
防范措施要具体,责任要明确。
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事故结案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
3.5.9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b)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c)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d)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e)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等。
3.5.10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相应安全法律、规定、规程、标准;
b)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治理事故隐患;
c)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
d)不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因员工缺乏安全知识发生事故;
e)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
f)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
g)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
h)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或削减安全设施;
i)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j)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k)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无证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
3.5.11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a)一般事故,由基层厂(公司)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处理;
b)重大事故由公司报中油股份专业公司审批处理。
需要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的,由公司上报,批复意见报中油专业公司安全部门备案;
c)特大事故由中油股份公司审批处理。
需要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结案的,由中油股份公司负责上报或委托吉林石化公司上报,批复意见报中油股份公司备案;
d)处理意见出现争议的由上一级安全部门负责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中油股份公司安全部门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时限。
3.5.12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要认真按批复意见进行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6事故责任者处理
各类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者处分规定》执行。
3.7事故汇报
3.7.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汇报,在事故基本调查清楚后,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正式汇报。
3.7.2凡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由基层单位厂长(经理)到公司汇报,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分管领导、安全、生产、机动、防火、人事(组织)、纪委(监察)、工会等部门听取汇报;一般事故由公司安全部门确定汇报形式。
3.7.3汇报时应带事故调查材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3天。
3.8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3.8.1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后6日内,都要填写事故记录表。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基层车间级单位填写,重特大事故由厂级单位分管部门填写,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记录单位,保存时间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3.8.2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a)事故登记表;
b)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物证、人证材料;
f)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k)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l)调查组人员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3.8.3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重大事故由厂存档,并报公司备案;特大事故由公司存档,并报中油专业公司备案。
3.8.4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不论责任大小,都应统计上报。
事故报告统计办法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事故报告统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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