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路灯改造工程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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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路灯改造工程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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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路灯改造工程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招标文件
(一)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本次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踏勘现场
1.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5.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6投标预备会
1.6.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二)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本章第2.2条、第2.3条发出的修改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须经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1.2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⑴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⑵投标人须知(含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⑶评标方法、标准、程序;
⑷合同主要条款
⑸工程预算书
⑹图纸及图纸清单
⑺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要求答复或澄清招标文件的,均应在投标截止日4天前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网上答疑区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
2.2.2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的“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和下载招标人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可以不作收到澄清确认。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未提交疑问的,视作默认对本次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无疑问,招标人对其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作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3.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3投标人应及时上网查阅和下载招标人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答疑、补充文件、限价公布”栏上公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投标人可以不作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确认。
2.3.4招标人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修改招标文件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执行。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含资格后审资料)、其他材料部分、灯具样品等三部份文件组成;
3.1.2投标函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3.1.2其他材料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灯具样品:
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进行报价。
3.3本工程预算价
3.3.1本工程的预算造价按下列预算、费用定额和政策性文件编制:
工程施工图纸;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
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10版);
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统一分类编码及2010年基期价格;
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2011年第9期;
浙江造价信息以及市场询问价;
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和省定额管理站的有关定额解释。
3.3.2本工程预算的取费标准:
①按市政路灯工程三类工程计费,所有弹性费率均按中值取值,固定费率按规定计取。
②主要材料按2011年第9期金华造价信息计算,综合工程实际分析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③参照本省“计价依据”,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3.3.3本工程预算的依据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参照GB50500-200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进行编制。
3.4投标有效期
3.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5投标保证金
3.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5.3未被选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划拨到招标人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划拨到招标人账户: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3.6资格审查资料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灯具样品:
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人须知”3.1.1条内容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签字、盖单位章。
3.7.4如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函部分应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四)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其他材料(一份)二部分分别密封在投标函、其他材料二个投标文件的密封袋里,并分别在二个相对应的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投标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其他材料一份”字样。
4.1.2在二个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除了按本须知第4.1.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迟交时,投标文件可按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4.1.4投标文件密封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印章。
4.1.5灯具样品的标记要求:
灯具样品应标明投标人名称及灯具名称。
4.2投标确认、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60分钟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投标确认。
4.2.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其中灯头样品不能出现能够判别投标人的任何标志标记,并送到开标地点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编号登记。
4.2.3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6投标文件如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的情形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开标
5.1开标时间、地点和参加开标会议人员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交易员和拟派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准时参加。
5.1.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随带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法人证)和身份证】或交易员(随带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证)和拟委派的本工程项目经理(携带本人身份证)应按规定时间到场参加开标。
如开标时以上人员有迟到或缺席,或者未按上述要求提交证件的,则按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处理。
5.1.3如招标人发现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或其相关人员有冒名顶替者,应报主管部门另行处理,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予以封存备查,不再进入开标程序。
5.1.4投标企业参加开标会议人员身份查验办法:
(1)查验在开标程序完成后对投标人作初步排名时进行(如参加开标人数不多时,可在开标前进行);
(2)查验范围为初步排名前5名的投标人(少于5名时,取全部有效投标人;开标前审查时,取全部投标人查验);
5.2开标程序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分二个标段分别进行开标,先开Ⅰ标后开Ⅱ标,每个标段开标步骤如下: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逐一进行开启和开标审查后,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1条规定当众当场抽取本次招标的下浮系数B值、计算评标基准价。
(10)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2条规定计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分和对投标人进行初步排名;由招标人按本投标须知5.1.4条查验投标人身份,如有不符合的,按本投标须知5.1.2条或5.1.3条处理,并重新进行初步排名。
(11)将本条款第(9)、(10)项的相关数据及计算结果记录在案。
(12)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3.3条规定,将进入后续评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共二部分)送入评标室进行评审。
(13)开标会议结束。
(六)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标准、程序”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分标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标准、程序”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公示
6.4.1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履约能力审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标准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标准、程序”中的第2.3条。
履约能力审查时,如发现有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或弄虚作假时,应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6.4.2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在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履约能力审查合格,并由招标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4.3因履约能力审查不合格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招标人应按评标小组评审并排序的有效投标人依次增补中标候选人,增补的中标候选人须经履约能力审查合格。
6.4.4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公示。
(七)合同授予
7.1定标(分标段进行,每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情况及评标结果的公示情况进行定标,并且应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确定中标人,即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排名第二名与第一名的投标报价之差高于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但如第三名与第一名投标报价之差高于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则按前款处理。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7.2中标通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1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核准,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发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办理好有关保险合同。
7.2.3招标人应当依法向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无息返还。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合同签订后15日内送某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7.4.4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应提供:
(1)中标单位已办理好有关保险合同;
(2)中标单位投标报名书(含附件1、附件2)及报名资料复印件;
(3)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由建设单位保存至竣工验收)。
(八)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进行直接发包。
在直接发包中,所有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同,合同价款必须低于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
(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工程量预算书的核对(详见第四章2.2条)
9.2暂定价材料、甲供材料
9.2.1暂定价材料。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9.2.2甲供材料:
无
9.3其他
9.3.1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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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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