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3275652
- 上传时间:2023-06-12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97KB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提取和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在建工程和生产经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作业环境,减少本公司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一线职工和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南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南公司所有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购置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与评价、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应急救援演练支出、重大危险源评估整改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体系建设及安全考核等有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计提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由城南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专帐进行管理,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六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按照《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投【2009】453号)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安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用及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28号)的规定。
第七条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业主批准,用以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备清单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实际投入细目与合同清单细目费用有出入的,经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同意,可在安全生产费用其他细目中适当调整。
若项目安全设备设施单价出入存在较大争议的,可由项目业主组织参建单位共同询价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使用制度。
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资料台账,包含从购买、入库、领用、回收等环节的监控及证明所投入的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和次月安全使用计划,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项目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过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一般不予单独计量支付,若项目业主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计量支付的,由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业主不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总承包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安全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及措施投入不足的由总包单位配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未按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施工单位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含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警示装置、安全标示、安全设备、装置、器材等);
1.“四口”(通道口、预留孔洞口、电梯井口、爬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避雷设施、大型专用施工设备、支架、行车等检测检验费;
5.作业现场的消防设施、安全照明设施费;
6.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设实施费用
1.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指导帮助完善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的费用;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费用;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如:
炸药仓库、较长隧洞重点部位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在有氨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的隧道设置的自动报警监测仪器等费用);
2.爆炸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以及专家审查、论证、咨询的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1.安全生产检查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费用
3.邀请专业检测实验机构进行的检测、检验费用。
(五)作业场所和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绝缘服、绝缘棒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防高温、防寒、防尘、防毒等安全防护物品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等费用;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的费用;
4.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专业技能而购买、编印的安全生产书籍、刊物等的费用;
5、配置给专(兼)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办公用品的费用
(七)作业现场安全监控系统配置;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费用。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含抢险车辆)、应急救援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专门为应急救援所准备的物质、车辆、专用设备、工具的使用、检修、保养费用;
2.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费用;
3.组织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九)安全奖励费用;
1.发放给专兼职安全员工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十)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费用;
1.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章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取
第十七条公司各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部门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工程建设中涉及专项安全措施费用以实物工作量结算的,一律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公司将安全费用优先满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九条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城南公司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审定后调整。
第二十条安全经费的使用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计划,公司安全监察办公室审核,报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复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受集团公司、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公会、部门、员工均有对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安全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将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会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有限制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水利水电工程 项目法人 安全生产 费用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