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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书推荐阅读修改版
第一篇:
委托代理书
委托代理书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发挥各自优势,今甲方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事宜,并给予乙方合理代理费用(不含税)。
一、甲方委托事宜及原则:
1、甲方委托乙方融资,并提供融资所需全套资料及派专人全力配合乙方工作。
2、甲方委托乙方融资金额万人民币。
3、甲方自愿承担融资成本为年化20%。
4、甲方、乙方协商此融资任务完成时间为以委托代理书签授后30天内。
二、甲方给予乙方的代理费及支付时间:
1、乙方代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A=融资实际总金额B%=出资方确定的年化成本C=乙方为此任务应得代理费
C=A×(20%-B%)
2、甲方与出资方签订借款合同,且出资方资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2日内一次性将乙方所得代理费汇入乙方指定个人账户。
三、委托代理事宜完成定义:
甲方与乙方联系的出资方签订借款合同且出资方将款项汇入甲主相应账户,即视为乙方委托代理事宜完成。
四、本委托书送达乙方即视为委托代理书生效。
本委托书的法律管辖区归属乙方户籍所在法院。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
委托代理合同书
委托代理合同
()字第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案件事宜,现委托乙方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共同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项和权限是:
代理期限是:
。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绝对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未如实陈述案情,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费用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代理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律师代理费人民币元正。
六、乙方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族费、文印费、通讯费全部由甲方负担,现先预交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到委托事项终结止(指判决、调解结案、案外和解、撤诉及其它事项的完成等任一情况的出现)。
八、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第三篇:
代理销售委托授权书
代理销售委托授权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地址:
甲方为开拓业务,委托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双方协商,就委托代理之有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约定:
第一条甲乙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甲方无须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条委托代理事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产品。
第三条委托代理区域
乙方只限于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境内进行销售甲方产品,不得在该区域外进行销售,亦不得在该区域内销售甲方之外的同类产品(产品范围同上)。
第四条销售价格
乙方销售上述产品的价格应当不低于甲方规定的价格,价格另行约定。
第五条委托费用
乙方为了销售所产生的成本(但不限于房租、生活、公关等)已经包含在甲方应给付乙方的报酬内,甲方不再另行给付。
1第六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只作销售产品使用)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
2、提供产品购销合同书范本;
3、可以派出专人配合销售,负责审定产品购销合同书、收款;
4、可以定期检查、督导乙方工作;
5、作好本合同的保密工作,防止对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6、有权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区域内委托其他人代理销售同一产品;
7、负责按时支付乙方报酬。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本合同签署后10天内向甲方提交第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方案及营销实施计划给甲方审定,经甲方同意,在10天内展开销售实际运作;
3、乙方应该每月29日前向甲方提交市场调查报告、营销策划方案、营销实施计划,确保甲方能及时掌握市场动向,调整经营思路,开发新产品;
4、切实完成向甲方承诺的销售计划,严格执行销售价格,特殊情况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不得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协议约定之外的业务;
6、不得超出甲方认可的宣传资料范围进行宣传和推广;
7、应当以甲方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书范本协助甲方与第三方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书,否则甲方不予以认可,造成甲方所有的损失均由乙方全额赔偿;
8、乙方应该谨慎代理委托事项,充分了解合同第三方(客户)的市场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如果甲方在3个月内不能回收应收货款,视为乙方对该委托事项存在过错,乙方应当赔偿相同的应收货款额及甲方因追索该赔偿所产生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追偿上述货款;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代收任何销售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代收客户货款,需在24小时内交付甲方;
10、根据销售需要及市场需求,在双方确定的销售底价基础上,溢价或涨价的幅度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
11、乙方应当为甲方保守相关商业机密;
1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和提升甲方企业形象;
13、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在2日内将甲方材料交还给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以虚假夸大之词欺骗第三人,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第三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私收货款、定金,乙方有任何未经甲方同意私收货款、
3定金以及其它挪用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代理权,乙方除退还私收款、挪用款外并承担人民币万元违约金;
3、乙方如不能按约履行第七条确定义务,视乙方违约,违约金为人民币万元。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若无故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乙方需向甲方赔偿损失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委托合同期限届满,如双方有续签意愿应在期限届满后10日内重新签订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第四篇:
广告委托代理合同书
广告委托代理合同书
甲方: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际金融大厦12楼
乙方:
法定地址:
现双方就2018湖北广播电视台地面频道4A广告投放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履行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合作内容:
合同履行期内,由乙方独家代理盟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伟视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盟博、安吉斯)在湖北广播电视台所属地面频道(下称地面频道,包括湖北经视频道、综合频道、影视频道、教育频道、公共频道、垄上频道、生活频道等七个频道)的广告投放。
鉴于甲方授予乙方协议广告资源的独家代理权,甲方无权与上述公司就协议广告资源直接签订合同。
乙方需另行增加代理品牌或公司的,应及时向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广告发布品牌:
合同有效期内,盟博广告(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伟视捷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电通安吉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已合法代理的全部品牌。
合作期间,甲方、乙方共同与盟博、安吉斯协商确定广告发布的具体价格政策,甲方对广告发布价格具有最终决定权,本合同最终由乙方将确定的广告发布价格告知盟博、安吉斯,乙方应当如实告知甲乙双方确定的广告发布价格。
投放段位、广告时长、价格、次数、投播计划具体相关信息,详见广告排期单:
。
三、广告金额:
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内,盟博、安吉斯向甲方投放的广告金额不低于¥万元(万元整),即乙方保底投放额为人民币万元。
1.投放额未达¥万元,乙方仍须按第四条的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保底金额万元,无代理费。
2.投放额超出¥万元至¥万元之间部分,作为乙方代理服务费;
3.投放额超出¥万元至¥万元,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到甲方指定账户。
4.投放额超出¥万元部分,乙方支付超出部分的%到甲方指定账户。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须在签署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保证金,即人民币万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将保证金用来冲抵最后一个月的广告费用或违约赔偿。
合同保证金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使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2.乙方应于每个月15号前向甲方按时支付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播出该订单广告。
甲方须在每次乙方支付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的正规“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被视为乙方已付款的凭证。
3.各季度付款情况如下:
1-12月每月支付万元(万元整)。
4.超出¥万元的部分金额按照合同第三条中的3.4条款于2019年1月15日前时一次性付清。
5.甲方指定账号:
账户名称: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账号:
320201*********1533-000000004,开户行:
工商银行彩电中心支行,行号:
825598大额支付行号:
102521000781。
乙方付款时必须通过银行转至甲方指定帐户,禁止现金交易。
6.乙方如委托第三方代付广告发布费,乙方应提供委托书并由第三方盖章确认。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保在合同有效期盟博、安吉斯向甲方投放的广告金额不得低于¥万元,须协助甲方做好例行的市场推广工作。
2.乙方应在广告刊播7个工作日前提供广告样稿(样带)及相关真实有效文件,委托刊播的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和相关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因乙方提交的广告或相关资料虚假造成的一切处罚,赔偿和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提供的广告,对不符合播出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
在乙方修改前,甲方有权拒绝播出。
甲方的审查并不意味着甲方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广告刊播后,凡因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而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3.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第四条方式按时付款。
乙方延期付款的,按当期应付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迟违约金;如乙方未按时付款的,甲方有权停播所有未播出广告;乙方延迟付款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4.乙方如需甲方提供播出证明,应在当月广告播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
甲方按要求提供上月播出证明,乙方经检查如认为有错漏播,应在收到播出证明3个月内与甲方核查并安排补播;如乙方收到播出证明15个工作日内或广告播出后3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广告播出正常。
5.错、漏播事故的确认以视频录播监测及CTR提供的监播报告为准。
经甲乙双方书面核实的错、漏播,应在同时段同品牌按“错一补
一、漏一补二”的原则进行补播,补播排期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确认。
若乙方在双方对错、漏播情况书面核实后【三个月】内既没有要求补播,也没有在甲方提出的补播排期表上签章确认,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补播的权利。
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播的,甲乙双方应在上述期
2限内协商补偿方案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书面确定。
6.乙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刊播的广告播出带,遇国家规定的全休长假(如五一,国庆,春节等)须按甲方要求提前办理。
乙方若临时变更播出版本,更改或撤消广告订单,应在广告播出日前至少七个工作日以书面签章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不停播,且按照原定版本予以播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节目、广告位置变动通知后原则在【4】小时内予以甲方书面确认。
若通知较急,将以甲方通知上约定的回复时间为准。
8.如果遇到大型活动等特别节目或晚会播出,导致乙方广告不能如期播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1:
1原则安排在其它日期同时段同品牌补播。
9.乙方广告中所涉及的音乐词曲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等须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有关单位支付广播权使用费,由乙方负责。
10.由于节目调整造成的广告时段临时变动,甲方将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确认回传。
11.乙方下单时须提供盟博、安吉斯的原始订单给甲方备案方可下单。
12.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乙方的合同主体资格核实,包括但不限于对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查验。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已经获得本合同约定电视台和特定频道的广告发布权。
2.广告排期中对于双方议定指定位置播出并经书面确认的,甲方应依照订单指定位置安排广告播出。
但在实际播出中,湖北广播电视台活动宣传片、节目导视、频道包装等视为不占有广告位序,若乙方所指定的位置前有湖北广播电视台活动宣传片、节目导视、频道包装等,视为按指定位序正常播出.3.甲方要按双方确认的排期播放广告,但刊播媒体因转播重大事件或新闻、政策性大型活动直播、上级指令临时调动节目、直播节目,设备维修、整体改版等原因引起的节目及广告编排调整属正常变动,导致不能按照合同刊播乙方的广告,甲方需以等价值量的广告补偿或顺延刊播,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后节目及广告播出的时间及方式以通知内容为准。
如因此停播广告,甲方将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安排补播同品牌等值广告,乙方表示理解。
4.刊播媒体根据竞争频道态势和收视状况每日宣传片播出量会有所变化,故广告播出时间在刊例标示基础上前后漂移30分钟左右播出,应视作正常变动而非错漏播。
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若收到法院、政府部门要求停播乙方广告的通知,甲方有权暂时停播乙方报告并于当日通知乙方。
6.计划下单一经甲方确认,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不能随意变更播出计划或停播广告。
特殊情况进行调整的需经乙方书面同意。
7.依据合同规定收取广告费并在乙方支付广告发布款后及时提供广告发票。
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每2个月的进款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若乙方的进款情况难以实现保底投放量,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9.由于乙方或乙方代理客户原因,甲方所在地之工商、医药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和禁止乙方广告播出,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条款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即万元)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及守约方的全部合理支出(包括但
3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如果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或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完成最低广告投放总金额导致合同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停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面要求停播的,仍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方式支付广告发布费;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应按本合同第7.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自身或其代理的品牌广告因产品或服务质量、广告诉求内容、广告表现方式等造成与社会公众(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产品代言人)的纠纷、诉讼、处罚的,全部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的变更均需双方出具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保密条款
本合同具体内容为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将本合同内容向任意第三方泄露,但盟博、安吉斯依据双方约定获知的广告发布价格除外。
十、知识产权
1.如乙方需在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中提及、使用湖北广播电视台及相关节目名称、标识时,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授权甲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其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标识、业务标识、商标等。
十一、不可抗力或突发性事件处理
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违约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经充分举证后,双方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通知与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需采用书面通知,可以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发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签署处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显示时间视为送达日期;以邮寄或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形式发出的,以电子邮件或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十
三、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合同履行地(即湖北广播电视台所在地: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特一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的生效与其他
本合同(含合同附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满,双方合理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日期:
第五篇: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
代理记账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业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务会计事宜,内容包括代理记账,国、地税纳税申报,相关税务会议等业务。
2、业务时间
为了便于账本的衔接与完整,合同最短为一年,经双方协议委托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月报税月:
年月。
3、甲方的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2)及时为乙方提供会计记账核算所需的全部原始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3)为乙方提供记账,理帐所要需了解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资料;
(4)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帐面数据相核对确保无误;
(6)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帐费用。
4、乙方的责任
(1)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帐,保证帐务处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开展代理记帐业务;
(3)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甲方涉及相应的会计制度;
(4)设计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并在合同终止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5)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6)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帐务处理,会计法规,财务制度等政策性问题,以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
(7)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涉及甲方的商业机密,必须严加保密。
5、收费标准和方式
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服务费按季收取。
代理费用应于记帐第一个月交纳;印花税:
25元/年;帐本费:
100元/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业务发生明显变化,甲乙双方可随时协调代理费用。
6、甲乙双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其责任,未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导致税收方面的责任不由乙方承担;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代理记帐所需的核算材料,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关于会计帐务出现的问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由甲方负责(单位从别的会计公司转接的客户),办理交接手续以后的由乙方负责(单指乙方新建帐的客户);
(4)甲方应依照税务申报期按时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如甲方不按时支付代理费用,在乙方催告一个月内仍不支付代理费用,乙方有权将不为其纳税申报;
(5)甲方应留给乙方准确、及时、安全有效的联系方式,在报税期或税务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需甲方提供资料、公章,如果乙方反复通知、找不到甲方,其后果由甲方一方承担;
(6)乙方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代理记帐水平,合同期限内,由于乙方帐务处理失误,逾期报税而导致的税务罚款,由乙方负责。
7、合同的解除
自签约之日起,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合同期满日,无论双方是否继续签合同,都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8、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三个月服务费)。
9、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合同附客户基本情况表一份,由甲方填写。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12、本合同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为:
13、本公司经理协公司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服务。
14、双方经协商,补充条款如下:
(1)
(2)
15、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签字或加盖公章)(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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