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示例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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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四)、建立企业人员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一)、组织新入职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律、规章、标准和其它食品安全知识,要求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规定知识,并能够贯彻执行。
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并建立从事档案。
(二)、将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及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对掌握情况进行考察。
(三)、单位负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至少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店长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公示管理机构架构图。
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六、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七、协助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实施安全管理监督。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定期对公司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危害食品安全不符合情况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我公司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生产安全自查范围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质量记录。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文件的编制,修改、更新。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每月两次进行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每半年度对公司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检查评价一次,并向公司负责人提交自检报告。
(一)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落实,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2、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保持干燥、卫生。
墙面应保持清洁,无毒斑、污斑。
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3、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经营。
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是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的责任者,应施行以操作(巡视)人员为主的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
操作(巡视)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正确使用和维护好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管理、维护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设备操作规程。
(二)人员健康自查制度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
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从事现场制售的人员应当符合现场制售着装及个人卫生规定。
着工作服、戴帽子、口罩,不得留长指甲,不得戴戒指。
(三)食品贮存自查制度
1、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距离地面墙面保持一定的距离,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商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要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不得将有毒、有害物品同食品一同运输。
4、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废弃物处置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本公司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放置,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3、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露、遗落。
4、禁止将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5、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喂养畜禽。
6、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废弃物的分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7、企业负责人应及时检测本公司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五)制度落实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4、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置制度;
5、散装熟食销售制度;
6、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7、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与公示制度。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查食品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1、预包装食品包装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2、散装食品标签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食用农产品经营应当与供货者签订准入协议。
食用农产品标签应当包扣品名、产地(细化到地级市,例如:
北京昌平)、供货者名称,并公示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产地证明、检疫票等。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禁止采购相关法规规定的禁止采购的食品。
(四)严格执行索证票制度。
(五)采购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优中文标签、中文说明所。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视频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中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进货采用计算机管理,须建立电子台账。
(二)设立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内容,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应符合食安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置制度
一、通过任何方式知悉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的食品,包括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等情况,当应立即停止营业该种食品,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并采用公示方式告知已购买该种食品的消费者,不要食用,召回该种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二、不合格食品的处置。
与供货商有合格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定及政策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如若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按照如下流程处置:
1、发现人为第一责任人;
2、立即下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场所等,采取控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立即向食品安全管理员、店长、总部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采取公告措施召回已售出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最大限度的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5、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散装熟食销售制度
1、销售的散装熟食来源合法,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销售散装熟食应当保证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到“防尘、防蝇、防腐、防虫、防腐”的要求。
3、保证销售散装熟食的设备设施清洁,每日对设备设施进行清洗。
4、销售人员保证个人卫生。
5、不得在专间以外的环境对散装熟食进行分切。
6、每日未销售完的散装熟食应当销毁,并记录销毁数量及情况,不得进行二次销售
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与公示制度
1、不得购进、存放、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食品添加剂。
2、必须保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来源合法并在保质期以内。
3、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食用限量。
4、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不得因储存不当造成误食误用。
5、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添加剂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并向消费者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并且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2、食品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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