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税收及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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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税收及保险
第三章工程财务
第四节与工程财务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
1.营业税
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对象
提供应税劳务
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7项。
转让无形资产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具体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等。
销售不动产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在转让该项股权时,也视同销售不动产。
税率
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
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特别注意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
营业税的题目经常是比较灵活的,注意理解。
2.所得税
概念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可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课税对象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计税依据说明(特别注意)
1)收入总额。
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进行弥补。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关于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且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注:
2009年版教材对所得税的内容进行比较大的变动,在历年的考试中,针对所得税的考题发生的频数是非常高的。
3.城乡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乡维护建设税
城乡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
城乡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4.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不适用房产税。
纳税对象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二,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税额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个人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注:
在历年的考试中,针对房产税的题目发生的频数也是很高的,考生应特别关注“计税依据和税率”。
5.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纳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
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生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为:
①大城市1.5元至30元;②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适用税额幅度。
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可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
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6.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50%以下(含50%)
30%
0
超过50%~100%(含100%)
40%
5%
超过100%~200%(含200%)
50%
15%
200%以上
60%
35%
税额计算
计算式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或: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
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从受让方收取的,没有任何扣除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指纳税人有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原来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应包括纳税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除补偿费用,以及对土地进行平整、通水、通电、通路等费用;③新建房屋本身及室内外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④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在出售时,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部门评定的价格;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注:
针对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应关注税额计算。
7.契税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纳税对象
契税的纳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②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依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②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8.工程保险的概念与险别
概念
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安装工程在建筑安装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
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范畴,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
险别
(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
(3)专业责任险(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
(4)社会保险(如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业主责任险及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
(5)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如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6)机动车辆险;
(7)十年责任险(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小工程)等。
补充说明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正在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的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
本辅导书主要综述教材所介绍的我国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规定。
注:
理解概念是掌握后续内容的重要基础。
9.建筑工程一切险
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AllRisks)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被保险人
①业主:
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②承包商:
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③技术顾问:
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④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投保人
①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②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③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④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
①建筑工程。
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
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
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也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②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③安装工程项目。
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
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
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④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
是指施工用的推土机、钻机、脚手架、吊车等机器设备。
此类物品一般为承包商所有,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之内,因而作专项承保。
该项保险金额应按机器、装置及设备的重置价值(重新购置同一厂牌、型号、规格、性能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机器、设备及装置的价格,包括出厂价、运费、关税、安装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在内)确定。
⑤场地清理费。
指发生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必须支付的一项费用,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
该项保险金额一般按大工程不超过其工程合同价格的5%,小工程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格的10%计算。
⑥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是指不在承保的工程范围内的,业主或承包单位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
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⑦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是指上述五项范围之外的其他可保财产。
该项保险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
以上各部分之和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总的保险金额。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第三者责任
概念
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
赔偿限额
①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②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这种方式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附加险
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
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包括:
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但这些费用并非自动承保,保险人在承保时须在明细表中列明有关费用,并加上相应的附加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清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该项费用的赔偿。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①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③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④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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