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本财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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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财务制度
企业基本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维护国家、企业和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按照神华集团三统一、两中心的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务工作要做到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等财经法规,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处理公司财务事项的规范和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职权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原则: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实行统一法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有效控制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基本任务和方法:
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等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开源节流、不断降低成本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实行集中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中心,下设三个科一个核算中心,即:
预算管理科、资产管理科、资金管理科、会计核算中心。
二、会计核算中心下设4个核算站:
露天矿核算站、物资供应公司核算站、顺通公司核算站、工会核算站,其中露天矿核算站职能是负责露天矿、煤炭筛分厂会计凭证编制、票据传递及往来账核对工作;物资供应公司核算站的职能是负责物资供应公司的会计凭证编制、传递及往来账核对工作;顺通公司、工会核算站实行独立核算。
三、公司所有财务人员统一由财务部管理,核算站的财务人员由财务部派驻。
四、被派驻到公司所属核算单位工作的财务人员,业务、行政(除党、团关系外)、工资、奖金、业绩工资、岗位津贴、人事档案均纳入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每月由所在二级单位为其报工,年度考核实行由财务部、所在二级单位双重考核。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和分析,对公司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二、认真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神华集团财务制度》及其他法规文件,不断改进和完善公司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
三、制定适合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特点的会计核算办法,准确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四、负责编制、合并公司的财务报表,定期向神华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公司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提供财务报告;依法正确计算、缴纳各种税金;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五、对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监督,正确处理各种财务关系,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公司的投资、筹资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正确决策、统一管理。
七、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原始记录、信息传递、财产清查等各项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三章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七条原始记录工作。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经济业务要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
内容和要求进行填制、传递、汇集、反馈和使用,确保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清晰、及时。
第八条计量验收工作。
公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转移及存煤销售等各个环节计量验收制度,确保计量验收工作的准确无误。
第九条财务清查盘点制度。
公司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总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物资管理工作。
物资管理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物资进行计划、采购、入库、出库、保管、清查、核算等管理工作的总称,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公司物资管理由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在业务上受财务部指导。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资金筹集遵循原则
一、适度负债原则。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30%-60%之间。
二、计划性原则。
资金筹集必须按照公司年度货币资金收支计划进行,避免资金的闲置浪费。
三、效益性原则。
筹集资金必须研究筹资成本和投资项目的利润率,力争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投资报酬。
四、合规性原则。
公司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在集团和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执行。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临时项目须报集团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金融机构的有关筹资政策和制度,认真执行各项筹集、使用、归还资金的程序,严格履行资金筹集合同和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神华集团公司和神宝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可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筹集的资金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
第十四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五条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递延收益、其他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短期借款由财务部根据生产经营资金的需要合理筹集和归还;长期借款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技改计划向集团财务公司、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集和拆借。
第十六条借款费用只有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第五章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九条必须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各部门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银行存款要按月与银行核对,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及时登记、对账和清理,使货款尽快转化为货币资金,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将应收账款控制在法律诉讼有效期之内。
对预付账款要严格控制,尽量做到货到付款或用后付款,无特殊情况不准发生预付账款。
对其他应收款要及时清收,对个人借款要严格控制,及时清理,在老借款未清偿之前,不得发生新借款。
对应收票据要建立辅助台账进行管理,办理应收票据转让,要随时做好备查记录,收到应收票据时要按照银行汇票或商业汇票的时间、金额等内容逐笔登记,妥善保管。
应收票据贴现时,贴现金额与票面金额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待摊费用要严格按照受益对象和受益期限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年度终了,依据应收款余额,按账龄及神华集团确定的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依据《资产减值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煤炭等。
物资供应公司、露天矿、水电公司可设库存材料,医院、宾馆可设库存物资。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各类材料实行计划成本核算,领用后按规定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如实反映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存货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必须经神华集团批准后,据以调整存货的账目,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存货要查清原因,明确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劳动资料要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方可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劳动资料,列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固定资产按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分类
一、按固定资产性质分为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房屋、构筑物及建筑物等。
二、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及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出租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支出,满足以上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四、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的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财务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按暂估价及时入账,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按综合折旧率计提;“工作量法”按产量计提折旧;个别折旧法,使用安全费用形成资产一次计提折旧。
如需变动,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的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足额计提折旧费用。
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应计提折旧额是指当计提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予补提折旧。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承担职责范围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一律列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积极配合,原则上每季度核对一次账目,每年年终决算前对全部固定资产采用“实地盘点法”清查盘点一次,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报集团批准后按《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比照同类固定资产的现时价值和新旧程度,评估确认其价值;按评估的重置完全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收入、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款后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章在建工程
第三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正在进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
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基建技改项目。
第四十条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进行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施工前期准备的支出,正在施工中的支出以及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支出。
第四十一条在建工程按其形式不同分为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自营和出包相结合工程。
其计价方法如下:
一、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职工薪酬、直接机械施工费、直接电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二、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三、自营和出包相结合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出包工程款和自营部分的直接材料、直接职工薪酬、直接施工费、直接电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四、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工程试运转支出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向集团报批后,按照扣除残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三条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第四十四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该按照估计价格确认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八章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五条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辩认的非货币资产。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
自满足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发生时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一年以上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采购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时一次计入无形资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控制,建立成本管理制度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准确核算产品成本,按月进行成本考核和成本分析,努力降低成本费用。
第四十九条成本费用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不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五十条公司的成本按生产(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归集核算和管理。
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成本、电力、土方剥离费用,其他直接支出计入基本生产。
为基本生产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而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辅助生产成本。
为组织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的人工成本、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井巷费、维简费、安全费、修理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办公费、水电费、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保险费等项费用支出计入制造费用。
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广告费、人工成本、业务费等计入营业费用。
公司所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成本、开办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差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董事会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费用支出列入管理费用。
公司为筹建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归集和列支。
要划清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下列各项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为购制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三、对外投资支出;
四、被没收财物、支付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的支出;
五、捐赠、赞助支出;
六、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三条公司的下列费用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和定理
一、职工福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如实列支。
二、业务招待费依据国家规定按销售净额分档计算,不超过标准如实列支。
三、工会经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
四、职工教育经费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
五、造育林费按生产量吨煤0.15提取;
六、住房公积金按公司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2%提取;
七、企业年金按公司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提取;
八、资源税按销售量吨煤3.2元提取;
九、水利基金按销售量吨煤0.7元提取;
十、电力基金按电量的每千瓦时0.50元提取;
十一、井巷费按生产量吨煤2.5元提取;
十二、维简费按生产量吨煤7元提取;
十三、安全费按生产量吨煤3元提取;
第五十四条差旅费开支按《神宝公司差旅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公司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十六条财务部各成本费用核算岗位负责对公司产品成本及费用进行控制、核算、分析和管理。
第十章安全费及维简费使用范围
第五十七条安全费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十一章对外投资
所有对外投资无论是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必须报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六十条对外投资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稳定协作配套关系,稳定和巩固营销体系,确保对外投出资本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保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二条下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十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十四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
销售煤炭,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其他业务包括:
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五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即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第六十六条公司内部非生产单位使用本公司产品,不得以成本价格进行内部转账,而应以销售价格列为收入。
公司发生的销售折让、销售退回、销售折扣应冲减当期收入。
第六十七条煤炭销售公司需按规定的时间编制年度、月度煤炭销售收入计划。
第十三章利润及分配管理
第六十八条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成果。
第六十九条利润总额的构成和产品销售税金的核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第七十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实际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指公司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非常损失、盘亏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小)学、公安剥离补贴、罚款支出等。
第七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七十三条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列支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当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可以并入本年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具体分配,应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进行。
第七十六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四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七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定期编制和提供的反映企业其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公司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第30号、第31号、第32号的规定,定期编制和向公司内部及外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八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
第七十九条年度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十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结算款项。
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库存物资、原煤、固定资产等实际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三、各项投资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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