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论《平凡的世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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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论《平凡的世界》
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思考
——从《平凡的世界》中读出
内容提要:
从《平凡的世界》这本书中让我们看到中国法制的发展背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里,法制有着它独特的发展过程,那么,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们也需要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这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平凡的世界》,中国现代化法律制度,和谐社会。
一、中国法律制度思考
世界上有没有应然的东西?
在现实的世界之外,有没有一个应然的世界存在?
人类能不能创设一种制度?
并用这种制度去规范社会生活?
人类可不可以有理想,并用这种理想去作为人类为之奋斗的目标?
经验世界和理性世界是不是就是决然的势不两立?
诸如此类大问题,人类讨论了很久,那么现在我们再次来讨论一个问题,那就是:
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问题。
我们由《平凡的世界》中来引出并讨论这个问题。
《平凡的世界》是一部现实小说,它描述了上个世纪中后期中国西北城乡的历史变迁过程,刻划了主人公面对困境艰苦奋斗的精神,是一部全景式地表现中国当代城乡社会生活的长篇小说,作者在广阔背景上,通过复杂的矛盾纠葛,刻划了社会各阶层深入的形象。
劳动与爱情、挫折与追求、痛苦与欢乐、日常生活与巨大事件,纷繁地交织在一起,深刻地展现了普通人在大时代历史过程中所走的艰难曲折的道路。
但是,本文讨论的并不是这段复杂的感情哲学,而是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解,对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思考。
路遥在《平凡的世界》中,真实的刻画了当代中国法制的现状,用文学的方式将其表达出来,我们可以看到《平凡的世界》中有几点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一),在客观历史背景下客观思考法律制度
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的法律制度,我们就应该把这种法律制度放在当时的环境中,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是以“礼治秩序”为主要特征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1]以“乡土社会”(我认为它不仅是指狭义的“乡村”或“农村”,而是指当时包括城市社会在内的中国社会),以与现代的“礼治相区别”,他是从分析“人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展开分析的,那么人治和法治又什么区别呢?
统治如果是指社会秩序的维持,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社会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么力量就可以维持,人和人的关系可以不根据什么规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据法律,根据什么呢?
望文生义地说来,人治是指权利的人任凭自己的好恶来规定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的意思。
费孝通说他很怀疑这种“人治”是可能发生的,如果共同生活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与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的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混乱,人们也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此也说不上“治”了,因此,他得出结论:
所谓人治和法制的区别,不在人和法来两个字上,而是维持秩序是所用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来源于当时的社会环境的。
在《平凡的世界》里,我们看到,当时的社会时代里,中国大地上,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都出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在物质文化较低的情况下,精神文化也会受到影响,这里的精神文化包含着法制建设这一课题,各种社会秩序不够完善,因而导致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制当然也只是历史的一页。
(二),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
我们谈到现代化法制建设,那么什么又是现代化呢?
首先需要对“现代化”这一概念进行分析和研究。
“现代化”作为一个理论概念,对它的系统研究起始于本世纪60年代,据一些学者研究,1960年在日本箱根举行的“现代日本”国际学术会议,是国际上第一次认真而又系统地讨论现代化问题,[2]从此,现代化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课题,成为世界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现代化”在世界各国很多的概念阐释,有些学者侧重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有的侧重于政治结构的角度,有的侧重于历史的角度,等等。
但不论解释和阐发都包含着以下几个价值要素:
(1)现代化是一种历史性的变化过程,
(2)现代化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过程,(3)现代化是一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
因此,从以上几个要素,我们可以对“现代化”这一概念作出以下界定:
现代化是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和过度中,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三者要素的承担者-----人在内的适合一国国情,民族特点及社会趋势的社会整体性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
在讨论法制现代化的含义时,我们先来理解一下什么是法制,法制在学术界由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制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和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3]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制史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4]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制史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统治阶级国家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制监督等环节建立的法秩序。
[5]
第四种意见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制史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其构成来讲,起码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完成的法律意识”。
“从内涵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6]
从“法制”的含义的理解中,我们就不难理解法制现代化,“法制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制也同样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这一转化变革的过程。
可见,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动态性的的概念,因为它是一个过程,是一种连续,是一种变革”。
[7]
那么现在我们可以将“法制现代化”界定为这样的含义: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转机制都将发生重大的质的变化,其标志应该就是法制更加适应发展着的和变化了的各种社会实践需要,并且能够充分体现现代化社会的各种价值目标和价值要求。
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和目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中国法制现代化将直接为中国现代化的实现注入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法制保证。
不论是市场经济的实现,还是政治民主的健全和发展,以及社会精神文明水平和稳度的提高,都离不开法制在其中的运作,离不开现代化的法制,中国现代化法制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另外,中国法制现代化将会使中国法制完成一种历史性的转型,这种历史性的转型的完成会使中国步入现代法制社会,它意味着中国在经历了近百年的法制发展历程之后,将同世界法制发展趋向相接轨,这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文明的诞生。
在此过程中,创新与守旧、传统与现代、前进与倒退等等将成为中国法制发展中难以避免的基本矛盾,但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及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决定了新的法律文明会取代旧的法律文明,从而实现法律现代化的历史转型。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思考法制现代化的意义
在《平凡的世界》中,当时的历史发展背景下,因为中国的法制化建设的不科学性和不完整性是导致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状况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制的建设需要跟着时代的步伐前行,才能有利于时代的发展需要,因此,中国进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蓝图中,法制现代化的跟进是一个义不容辞的课题。
现代化法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支柱。
(一)、现代化法制是社会和谐的基本保障。
相对人的制度而言,法制是现代文明的产物,是国家形态由传统走向现代的标志。
然而,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其发展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也受政治制度的制约。
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环境、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背景下建立的。
五十多年来,该制度一直走的是一条城乡分割的道路——城市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处于严重的失衡状态。
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城乡分离的社会保障制度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挑战,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严重隐患,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已成为当务之急。
“现阶段,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还有一系列的现实障碍,主要体现在:
首先,与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二元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制约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巨额缺口、社会保障管理的混乱,社会保障服务的滞后严重影响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目标的实现,所以只有建立健全现代化法制,才能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国家主要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和进行社会管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8]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章。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把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写入我国宪法。
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开始全面走上法治的轨道,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现代化法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1.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现代法制协调。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利益主体和利益需要的多样化,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不可避免地出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因此,公平的利益关系在与人类关系,正如西方一位法学家指出的:
“公平的概念只在人与人关系上才有意义”,离开关系范畴,公平概念将毫无意义,“一个人与自己的财产之间无所谓什么不公平”。
[9]中国法制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坚持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
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司法和谐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和基础的地位。
这就要求在司法当中,应当坚持宪法至上和法制统一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公平处理和规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如果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地调整和解决,就会在各个社会阶层和群体之间对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和动荡的根源。
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法规,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并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救助,就能维护社会公正。
因此,只有建立在现代基础之上的法治,才能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才能使各个阶层实现共赢共荣,公平合理地分享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2.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现代化法制提供保障。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诚信的社会。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现代化法制可以奠定诚信友爱所必需的社会环境,民主的发展有利于培养人民内心的宽容、谦让和互助友爱,法制的完善则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诚信友爱地相处。
同时,一个和谐的社会,必然有稳定安宁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基本特征和显著标志,《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增进社会和谐为基点,彰显以人为本的治安执法理念,扩展治安管理覆盖面,完善处罚程序,严格执法监督,为社会安定有序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10]法制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安定。
3.社会活力的激发需要现代化法制创造条件。
社会活力不断增强,是推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
现代化法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鼓励人们创新的良好氛围,营造平等竞争和共谋发展的社会环境。
4.人与自然的和谐需要现代化法制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当代与未来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
人与自然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
而要促进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必须要强化法制建设。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大力提倡法律生态化,提倡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更多地关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问题,从各自的角度研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问题,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1]以现代化法制的形式确立人与自然和谐的基本原则,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是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由之路。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现代化法制
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
不坚持党的领导,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必然产生社会动荡,甚至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也会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坚持依法执政,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
共产党执政,应当高扬民主和法治的旗帜,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把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
我们要继续在全体公民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树立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依法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念。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决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尊严、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依靠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具体体现。
2.必须科学和民主立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宪法,意义重大而深远。
要使立法切实反映人民的意愿和利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增强立法活动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包括推广立法听证会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等。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是,我们立法的领域、数量、质量等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差距,有些法律文件内部,以及不同法律文件之间,存在不协调的问题,立法自身以及不同立法之间也存在互相矛盾和冲突,必须通过立法机制加以消除。
应当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生态维护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而又需要立法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加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3.必须制约权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权力结构及运行机制,使其更科学、更合理、更协调,要强化对权力的法律监督。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
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就是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法律制约与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力,应当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监督权,确保权力运行的廉洁高效。
4.必须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我们要全力构建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
凡是可以诉诸司法解决或应当诉诸司法解决的案件,司法机关就要切实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功能,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
实行现代化法制,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开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
通过事实的公开、证据的公开、理由的公开、结果的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消解社会冲突。
公正是法治国家对于司法的根本要求,效率是公正得以及时实现的重要保证。
效率和公正都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须的,应当统一起来。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现代化法制的支持,需要以现代化法制为基础。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三、结语
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没有法制的现代化跟进是不行的,尤其是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更需要法制现代化的完善。
反思历史,读《平凡的世界》一书,让我们感受到今天的中国需要一种科学、合理、现代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出现,只有认清历史、摆正心态、抓住现实、才能更好更快的推动我国各项事业建设。
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法制发展的规律,“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任何一种新事物的出现和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地笔直前进的,总会遇到某些曲折甚至反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不可能例外”。
[12]所以,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总结经验教训,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加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注释:
[1]、费孝通:
《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48-51页。
[2]、钱乘旦、陈新意:
《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第5页。
[3]、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教研室编:
《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7月版,第317页。
[4]、孙国华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版,第195页。
[5]、张文显主编:
《法的一般理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325页。
[6]、孙国华主编:
《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114页。
[7]、公丕祥主编: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9页。
[8]、谢俊春:
《中国法制现代化几个问题的思考》,摘至《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1期。
[9]、(英)彼德·斯坦等: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78页。
[10]、吴卫东:
《<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安定有序的法治保障》,摘至法制网
[11]、陈茂云、马骧聪:
《强化法制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摘至环境生态网,
[12]、崔敏:
《法制建设30年感言》,摘至《法学家茶座》,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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