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门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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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门诊管理制度
乡镇卫生院门诊管理制度
值班
1、院总值班负责处理非办公时间内全院行政和其它方面例行和突发事宜。
及时处理上级的指示和紧急通知,如遇特殊及重大问题必须请示当天值班的院领导解决。
2、各科室的业务问题应由各科值班人员或科主任解决,假设出现跨科问题而需及时处理的,由总值班进行协调或裁决。
3、值班时间内接待和处理的问题,都需认真做好记录(包括值班者和值班领导签字),上班后将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进行交-班。
4、凡中层以上人员均参加总值班。
5、因或休假不能值班者,应由所在科室安排人员代班。
6、值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中午12:
00-2:
00;晚5:
00至次日上午8:
00;周日上午8:
00至次日上午8:
00。
7、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坐在各自的办公室内,不得擅自离开。
值班时间不许带小孩及家属,不准闲杂人员在值班室内逗留或看电视。
8、必须按时交接-班,搞好室内卫生,防止物品丧失。
门诊部工作制度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做好门诊全部管理工作。
2、经常检查催促各科室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执行情况,加强信息反应,提高效劳质量。
3、做好门诊环境管理和秩序管理,到达环境整洁、舒适、平安、工作有序。
4、经常深入科室调查了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及时向院长汇报工作,提出改良工作措施。
5、健全和落实好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6、建立本部门大事记。
7、严守工作岗位,每日检查开诊情况。
8、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搞好门诊病人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改良工作措施,提高效劳水平。
岗前教育制度
一、医院要对每年新分到岗的职工实行岗前教育。
岗前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课时。
二、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
(一)政治思想教育。
(二)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
(三)医德标准教育。
(四)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平安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五)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本院情况。
(六)现代医院管理和开展的有关内容。
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合格者方可上岗。
四、未参加集中教育的新上岗职工,要依照本制度进行自学和考核。
五、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期教育结合起来。
新上岗的医务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外,仍须坚持岗位教育培训,并在转正前作出评价。
乡镇卫生院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效劳范围,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效劳,根据《中华人民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xx〕6号)、《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xx〕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效劳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开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开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效劳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那么是:
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
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由卫生部另行发布。
第三章根本功能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等效劳,并承当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效劳中心,并承当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根本药物。
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效劳。
第十一条承当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方案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国家根本公共卫生效劳工程。
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工程、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承当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等,提供转诊效劳。
第十三条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当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有条件地区可推行乡村卫生效劳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那么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
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
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
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那么设立综合性科室。
具体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
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管理制度,公开、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管理。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
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效劳。
第十七条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标准及实施方法》。
第十九条医务人员着装标准,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效劳。
效劳标识标准、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转变效劳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效劳和上,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效劳。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平安管理。
标准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三条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标准公共卫生效劳。
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四条实施国家根本药物制度。
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根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
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平安、有效、价廉。
第二十五条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
加强消毒供给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平安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标准化培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效劳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效劳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三十二条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
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
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实行包括行风建设、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和社会效益等为主要考核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
根据管理绩效、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效劳的数量和质量、效劳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经费补助以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根底、以效劳数量和质量以及效劳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工作人员考核和鼓励制度。
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按照不同岗位所承当的职责、任务及创造的社会效益等情况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调整岗位、解聘续聘等的依据。
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全科医生等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奉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方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制订实施细那么。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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