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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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在前面第五、六章,我们分别学习了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法律,大家对法律与生活的关系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今天开始学习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
本章分为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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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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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节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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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先看法的词源,灋字由三个部分组成,三点水、廌、加上去组成。
按照东汉《说文解字》的解释,“灋”之所以这样造,是因为平之如水,从水,有公平的含义。
廌是一种传说中动物:
独角兽,在中国古代,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代表法的精神。
在古代,打官司由它来判断是非曲直,这是一种神明裁判的传说,但至少告诉我们法的词源的含义代表公平正义。
现代汉语中,法和律最初是分开使用,到了清末法律这个词才广泛使用。
现代汉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都是广义的法律。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但“树立法律权威”、“依照法律办事”、“法律体系”、“法律精神”所使用的“法律”是广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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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体现为三个方面: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创制包括两种方式:
制定和认可。
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来立法所产生的新的规范。
我国大部分法律都是制定的,即从无到有。
认可,就是某种社会规范已经存在,国家机关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变成法律。
这里所谓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
如前所述,法的认可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则或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
例如对已有的道德规范予以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就是法律产生的一种方式。
举例:
在道德规范中,诸如子女对父母要孝顺,夫妻之间要忠诚等家庭美德历来为人们所肯定,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立法机关把前述规范写入了《婚姻法》,就变成了法律规范。
法律产生/创制后,法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所谓国家的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当然,对于国家强制力,大家观念中最深刻的印象可能是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比如刑法,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定罪、判刑就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制裁。
特别说明的是,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的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也在保证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是就法律的本质而言的。
有几个要点:
首先,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只有统治阶级才可能将自己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制定和认可,要掌握立法权。
其次,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也不是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经过一定的形式形成的共同意志。
西方国家的国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形成共同意志的组织形式。
此外,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不需要都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体现。
政策、道德,甚至是领导人的讲话,而法律只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简单地说,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等。
如何看待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就其形式来说是主观的,即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来的,并不是因为适应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自发产生的,但就其内容来说是客观的,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任何统治阶级都不能超出经济关系的要求任意立法。
所谓统治阶级意志,本质上是对现有经济关系和物质利益的概括和反映,这就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当然,法在发展过程中,也要受到政治、思想、文化、历史、民族、宗教、习惯以及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诸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影响都不是决定性的。
只有物质生活条件是决定性的,物质生活条件最根本的是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PPT基于以上三点,我们给法律下一个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完整一点,还应该说法的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们在法的一般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因为,在全体人民当中,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首先应该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
同时,由于工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与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教科书上列举了我国法律科学性三个方面的表现,第一点和第二点我们不展开讲。
重点讲第三点,即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是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既有国家权力机关,也有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程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也有立法权限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技术也是不断地学习借鉴一些先进经验。
比如说宪法,我国从54,75,78,82年,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我们现行宪法是82年的宪法,82年宪法制定到现在我们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保证宪法的稳定性。
其他法律,包括涉外经济立法等立法技术都有很大的进步,保证立法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从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三,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体现在五个方面:
经济建设方面,政治建设方面,文化建设方面,社会建设方面以及对外方面。
在讲社会作用之前,首先从法理上揭示法的社会作用。
因为大家在第五章已经学习了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作用既包括规范作用,也包括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对人行为的影响。
有两种方式:
直接的控制和间接的控制。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对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及其方式和过程,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整体影响的效果。
法律发挥其社会作用的途径也可归纳为两种方式。
一个方面是阶级统治的职能。
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等领域中的统治。
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这种作用的主要表现是: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确认人民主权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另外一个方面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现代法律在这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任何国家都有共同面临的社会性事务,如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交通通讯,医疗卫生等方面。
怎么看待这方面法律的性质?
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是为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关系奠定基础,实际上是间接地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经济政治统治。
当然,这两方面的作用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作为一个整体服务于法律的最终目标,体现法律的本质。
特别提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建设方面的作用还包括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活动,刑法在这方面的作用比较突出。
在经济建设方面,维护和巩固基本的经济制度,比如宪法中有关所有制方面的规定、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
利用外资——三资企业法。
文化建设方面,如教育方面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除法律之外,还有法规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这就是规章。
在社会建设方面,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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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一是现行法,二是在法律部门的基础上形成的。
法律部门是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
我国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我国法律体系现实情况:
七个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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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宪法。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宪法的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二是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依据。
例如,很多法律文件的第一条通常是这么规定的:
“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就明确的表明了这个法律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作为法律部门的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等宪法性法律规范等。
第二个部门法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
特别行政法是调整关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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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是民商法。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我国的民商法部门主要是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商法律组成。
民事方面的单行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商法是民法的特殊部门,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第四个是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也没有统一的法典,是由许多单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
经济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二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我国现已制定《反不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第五个是社会法。
我国在这个方面需要加强建设,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前、社会不同部分之前的法律关系。
我国已制定的社会法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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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个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惩治有关犯罪的决定等。
最后一个是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程序法主要有以下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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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包括以下环节:
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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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定(立法)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的活动。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有关国家机关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包括国务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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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立法权限是多层次的:
比较内容
法的表现形式
制定或决定机关
法律地位
适用范围
宪法
全国人大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全国范围内(特别行政区有特殊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
同上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国务院及各部、委等
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同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仅在本地方适用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同上(有作变通规定之权)
仅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不得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特殊)
特别行政区内适用
军事法规和规章
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
军事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也有特殊性),军事规章的效力低于军事法规
武装力量内部适用
国际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次于宪法
全国范围(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怎样保证法制统一?
主要是两方面:
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
制定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
备案可以接受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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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主要介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
包括四个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每年三月,两会召开期间,各个地方代表团的代表在进京列车上或到了开会的驻地,要找代表联名提出一些提案,其中有的是法律案,要找到三十个人大代表签名,才可以提出这样的法律案。
2.法律案的审议。
分为两个步骤,先由各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和报告,再交立法机关全体代表会议进行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近几年还采取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法律案,以过半数通过。
宪法是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4.法律的公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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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遵守(守法)
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既包括行使权利,又包括履行义务。
讨论:
北京市海淀区一对年轻的父母为其新生的孩子申报户口,但他们给孩子取的姓名当中的姓既非父姓,亦非母姓,是第三姓,派出所不给其办理户口登记。
《婚姻法》第22条规定: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三)法律执行(执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
教材指后者。
执法的特征在于:
第一,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第二,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及依法被授权的组织;第三,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税务人员、公安人员、工商管理人员都是代表国家;第四,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如果认为执法有错误,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来解决。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行使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权)、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发放救灾救济物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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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特征在于:
一,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
二,司法的主体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检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但公安机关作为组织的性质而言,属于政府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三,司法与法律纠纷、违法的出现相联系;四,司法活动是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的。
司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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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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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概念
✧“法制”和“法治”
依法治国,涉及两个概念:
“法制”和“法治”。
两个不同的概念,含义是不同的。
法制(legality、legalsystem)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RuleofLaw)即法的统治,就是说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同专制、人治相对立,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作为一种治国的理论,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要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与制度,也就是说法治国家肯定是法制完备的国家。
但有法制的国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
事实上只要有国家的存在就有法制,例如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都有法制(没有法制的无政府状态实为国家的解体),但法治作为政治原则只有在民主制下才可以实现,或在宪政制下才能实现。
法治强调统治者要依法治理国家,反对依靠统治者的个人任性来治理国家。
而在这只有在民主的政治制度中才能实现。
所以一个社会可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却没有法治、没有民主的精神。
因为少数人可能并不受法律约束,而仅仅由他们的任意或他们制定法律来统治他人,这就不是法治。
法治完全与专制、人治、特权相对立,而法制(法律制度)则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甚至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
例如,一种专制的法律制度(如封建法制)是一种法制,一种反动的法律制度(如法西斯法制)也是一种法制,但两者都不能称法治,因为它们不具有法治的那种价值。
从这一角度去认识“法治”,就不会把法治看作一种单纯的“统治方法”或治国手段,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包含着法律的至上性,最高权威性这样一种价值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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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人治”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
人治论一般同专制相联系,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论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权威。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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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基本理念
(1)法律至上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
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就肯定不是法治社会。
法律至上意味着:
①在国家生活中法律应当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国家机关的一切职权根源于法律,而且依法行使。
②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其决定不得与立法机关的一般性决策相冲突,否则无效。
③政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④当国家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必须高于领导人个人意志,否则,就会出现法律和国家政策因为领导人个人意志或情绪的转变而改变,出现人治政体下经常发生的领导人更替过程中的政局波动和政局危机。
(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的含义是:
①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
②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
③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从其初始的秘密状态向公开状态的演进是法律发展史上的典型特征之一。
法律的公开性亦因其于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为许多学者所重视,遂成法治的基本理念。
(4)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裁判的或裁判结果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规定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要按新法处理,这并不是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违背,而恰恰是对人道主义原则的遵从。
(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
要发挥这一作用,人们确信法律不会频繁变动、朝令夕改是一个必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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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法律的清晰明了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法律语言。
其一,准确无误。
其二,通俗易懂。
其三,简洁凝练。
除此以外法律语言还应尽量做到庄重、严谨和规范等。
②法律内容。
法律的内容应该明晰确定,不能模棱两可。
(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法律具有统一性的含义是: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则不能自相矛盾。
(8)法律普遍得到遵守
法律得到遵守是法治社会一个必不可少的普遍原则。
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以身垂范。
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
(9)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法院的审判权独立。
审判权独立意味着审判权只能由法院专门行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权裁判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专属法院管辖的法律案件。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独立还意味着,上级法院不得非法干预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滥用社会舆论对尚未审理或裁判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否则也将会给审判独立带来很大的危害。
其次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独立。
法官的个人独立地位主要体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责任制度上。
针对承审法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可以促进法官必须严格地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并恪守法官职业伦理,从而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裁判。
与此同时,法官的独立地位会因权责的明确而得到相应的提升。
(10)诉讼应当易行
诉讼应当易行是法谚“有权利必有救济”的体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①详尽合理的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制定以及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②诉讼应该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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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增强 法律意识 弘扬 法治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