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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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8月
前言
浙江省水利厅与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定额》)及其后续配套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合理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定额》已使用1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在我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后,现有《定额》难以满足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需要进行修订。
与现有的《定额》比较,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修订后《定额》涵盖的内容更加广泛。
在《定额》包含的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等六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发〔2016〕4号)文件精神,整合《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和圩区工程等4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形成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二是修订后《定额》计价依据更加符合实际。
随着《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等计价依据的出台,《定额》所依据或参考的水利行业或相关行业定额标准变动较大。
同时,人工单价的增加,导致人工成本提高;维修养护中机械作业水平不断提升,工效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修订按照最新造价计价依据和人材机信息价对10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已修编的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规程,增补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等维修养护项目。
在《定额》的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厅相关处(室、局)、总站及部分厅直属单位、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及水管单位的热情关心与大力支持;许多专家提供大量宝贵意见,并对定额进行审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定额》修订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之处,请多提宝贵意见,便于后续修改完善。
1总则
1.1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及后续配套细则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测算、安排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在我省水利工程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建设重大决策后,现有《定额标准》难以满足标准化管理实际需求,需要及时修订。
1.2定额标准修订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国家、浙江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以及我省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精神,以国家财政预算政策、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规程及相应维修养护规定为依据,对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进行修订,力求科学合理、与时俱进,使维修养护经费编制有据可依、计费规范、内容完整、标准统一。
1.3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维修养护经费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由财政单独核拨经费的水管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
1.4本定额标准由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及综合管理费等组成。
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等,未利润和税金。
1.5本定额标准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10种工程类型:
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灌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水电站工程、圩区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站。
分别按照工程类型、等级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6使用本定额标准时,首先按照工程类型、维修养护等级确定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并根据工程实际确定维修养护调整项目和调整项目的定额标准;再对照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计算基准,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计算本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
若某一基本维修养护项目有多个调整系数时,系数连乘,作为该项目最终的调整系数。
1.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喷灌及微灌工程、水土保持监测站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3年,每超过2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2年,按每1年增加0.02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1年不予调整;管道灌溉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10年,每超过8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8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2年不予调整。
其余工程的“工程使用年限”计算基准为15年,每超过10年增设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不足10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2年不予调整。
工程使用年限系指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年限,若工程已经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则按加固或改造后的年限计算。
2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
2.1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总库容、拦河坝高等指标划分为五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1执行。
表2-1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工程规模
总库容V
(亿m3)
V≥10
10>V≥1
1>V≥0.1
0.1>V≥0.01
0.01>V≥0.001
拦河坝高H(m)
H≤80
H≤60
35>H≥20
H<20
注:
划分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水库坝高超过该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级确定。
2.2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校核过闸流量、孔口面积等指标划分为八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2执行。
表2-2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工程规模
校核过闸流量Q
(m3/s)
Q≥
10000
5000
≤Q<10000
3000
≤Q<5000
1000
≤Q<3000
500
≤Q<1000
100
≤Q<500
10
≤Q<100
Q<10
孔口面积A
(m2)
A≥
2000
800≤A<
2000
600
≤A<1100
400
≤A<900
200
≤A<400
50≤A<200
10
≤A<
50
A<10
注:
同时满足水闸校核过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两个条件,即为该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如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其等级标准降低一级。
无校核过闸流量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
闸孔实际尺寸与原设计不同,实际过闸流量发生变化,按实际尺寸及过闸流量确定。
2.3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洪水重现期(年)确定。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3执行。
表2-3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洪水重现期T(年)
T>100
100≥T>50
50≥T>30
30≥T>20
T≤20
注:
堤防工程指城市防洪堤、河道堤防、农田或重要建筑物堤防、护岸等。
2.4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设计洪水重现期、防护对象等指标划分为五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4执行。
表2-4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设计洪水重现期T(年)
200以上
100
50
20
10
防护
对象
城市
人口在15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要城市
人口在50万~150万人的重要城市
人口在10万~50万人的城市
人口在
1万~10万人的城镇
人口在0.1万~1.0万人的乡镇
农村
100万亩以上大片平原
5万~100万亩平原
1万~5万亩
1万亩以下
工矿企业
基础设施
特大型
大型
中型
中型
小型
注:
①海塘工程防护对象中的人口、耕地是指整个闭合区,包括海塘万一溃决时,潮水影响的范围。
②作为防护对象分级指标的城市、农村、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等项诸指标,满足其中一项,即为该维修养护等级。
③我省沿海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地区,四、五级海塘及海岛地区可提高一个等级。
2.5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装机功率、装机流量等指标划分为六级。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表2-5执行。
表2-5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泵站规模
装机功率
P(kW)
P≥10000
5000≤P<10000
1000≤P<5000
100≤P<1000
P<100
P<50
装机流量
Q(m3/s)
Q≥50
25≤Q<50
10≤Q<25
2≤Q<10
1≤Q<2
Q<1
注:
①凡符合泵站等级划分指标之一者,属于该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
②一个泵站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座泵站时,分别按各泵站的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2.6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2.6.1灌区工程中的渠道工程、渡槽工程、倒虹吸工程、涵洞工程、隧洞工程的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设计过水流量划分为八级。
其中:
涵洞工程包括土石坝坝内涵管、土基中的混凝土涵管和隧洞工程衬砌段。
隧洞工程仅指隧洞内的非衬砌段。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6执行。
表2-6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设计过水流量
Q(m3/s)
Q≥300
300>Q≥100
100>Q≥20
20>Q≥15
15>Q≥10
10>Q≥5
5>Q≥3
3>Q≥1
2.6.2灌区工程中的滚水坝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滚水坝坝体体积划分为六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7执行。
表2-7滚水坝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滚水坝坝体体积
V(m3)
V≥32000
32000>
V≥10000
10000>
V≥7500
7500>
V≥3600
3600>
V≥2200
V<2200
2.6.3灌区工程中的橡胶坝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滚水堰长度划分为四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8执行。
表2-8橡胶坝工程基本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橡胶坝滚水堰
长度L(m)
150
120
100
80
2.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按堰坝、山塘、取水泵站、渠道、水闸、喷灌、微灌、管道灌溉工程等八个类别进行分类。
堰坝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堰坝体积指标划分为五级,山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总库容指标划分为五级,取水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表2-5执行,渠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设计过水流量大小划分五级,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表2-2执行,喷灌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灌溉面积划分五级,微灌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灌溉面积划分五级,管道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管径大小划分五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9执行。
表2-9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表
维修养护等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堰坝工程
规模
堰坝体积
V(m3)
1700 1200 700 200 V≤200 山塘工程 规模 总库容V (万m3) 7 5 3 1 V≤1 渠道工程 规模 设计过水流量 Q(m3/s) 0.7 0.4 0.1 0.05 Q≤0.05 喷灌工程 规模 灌溉面积 A(亩)灌溉 A>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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