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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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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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增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照本法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人员。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照本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照本法设立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队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地方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引。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制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实行监督规章制度。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设立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考试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备会计或者有关专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其她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备会计或者有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备会计或者有关专业高档技术职务人员,以及获得会计或者有关专业博士学位,可以免予某些特长科目考试。
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人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受理申请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刑事惩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公司管理或者其她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惩罚、罢免以上处分,自惩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四)年龄超过六十周岁。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与否准予注册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及关于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准予注册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三十日内告知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申请人对撤除注册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予注册,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申请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印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人员登记在册,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已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准予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惩罚;
(三)以不合法手段骗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四)因在财务、会计、审计、公司管理或者其她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惩罚、罢免以上处分;
(五)离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六)年龄超过七十周岁;
(七)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协会。
被撤销注册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注册人员,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因严重违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则被撤销注册,不得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下列审计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一)审查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公司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审计业务,出具备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具备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税务代理、会计征询、会计服务等业务。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规定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业务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绝出具业务报告:
(一)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
(二)被审计单位故意不提供其执行业务必须会计资料和关于文献,或者其她必要条件;
(三)因委托人者被审计单位有其她不合理规定,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重要事项作出对的表述。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依照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和关于文献,查看被审计单位业务现场和设施,规定被审计单位提供其她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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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关于文献,并对其所提供会计资料和关于文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向关于单位函证与审计事项关于状况,获取关于证明材料。
关于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有权规定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要按照执业规则规定出具业务报告,并对所出具业务报告负责。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财务会计解决与国家关于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解决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解决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事项有其她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规则应当懂得,合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她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备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漏掉业务报告或者其她书面文献;
(二)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其她财产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其她财产;
(三)索取、收受委托合同商定以外酬金或者其她财物,或者运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她不合法利益;
(四)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五)容许她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六)同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七)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八)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其她行为。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诲,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形式。
第二十九条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资人为一人,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二)出资人在其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执业场合;
(四)有二个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出资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十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二)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其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书面合伙合同;
(四)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执业场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商定比例,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合伙合同未商定债务承担比例,由各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平均承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十个以上合伙人;
(二)合伙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其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书面合伙合同;
(四)有不少于二百万元出资;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执业场合。
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债务,由会计师事务因此其所有财产承担责任。
其所有财产局限性以承担某些,由对债务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个以上出资人;
(二)出资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并在其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不少于五百万元出资;
(四)有至少五十个以上注册会计师;
(五)有出资人共同制定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六)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执业场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因此其所有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献:
(一)申请书;
(二)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组织机构和执业场合证明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或者合伙合同;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及其她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关于证明文献;
(五)出资人、合伙人出资证明。
第三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献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三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法规定设立条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暂停执业;逾期仍达不到设立条件,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业务范畴内执业,其民事责任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合伙合同或者章程规定执业期限届满,合伙人或者出资人不乐意继续执业;
(二)合伙合同或者章程规定解散事由浮现;
(三)全体合伙人或者出资人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执业允许证或者营业执照;
(五)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她情形。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报经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解散,其解散前业务档案应当由出资人或者合伙人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第四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本法规定承办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承办审计业务,自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之日起五年内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或者部门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合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所列行为。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其她政府关于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限和范畴,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必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关于部门依法实行监督,如实提供关于资料和状况,不得回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规范和惩戒制度,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诲,开展行业内外专业交流。
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调解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发生纠纷,提供专业征询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关于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训诫、罚款、暂停执业、撤销注册会计师注册惩戒。
当事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惩戒有异议,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惩戒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备案关于文献进行审查,并有权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文献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五章涉外管理
第五十六条外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备经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承认境内、外会计或有关专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其她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获得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承认境外注册会计师资格。
按照国际惯例和对等原则,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以对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外国公民,免予某些特长科目考试。
第五十七条按照对等原则,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外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良好职业品德;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准予注册外国公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统一印制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获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外国公民,注册后有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
被撤销注册外国公民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外国公民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外国公民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合用本法其她关于规定。
第六十一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暂时执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和发展成员所,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二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注册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比照本章关于条款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回绝、阻碍依法实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关于资料和状况、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予以暂停业。
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泄露在执业中知悉商业秘密、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允许证。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如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
罚款;情节严重,并可以予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允许证。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业务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惩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罚决定,作出惩罚决定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背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错出具不实或者不当业务报告,给委托人、其她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惩戒。
第七十二条冒充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关于规定惩罚。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由关于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中,被审计单位和关于单位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关于文献或者关于证明材料,由关于部门依法予以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国务院可以依照本法制定实行条例。
第七十六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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