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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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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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
单方面解除合同程序
篇一:
单方解除合同条件及生效[1]
单方解除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又称协议解除,即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意在消灭有效合同而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灭。
而单方解除则包括单方约定解除和单方法定解除。
单方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某种解除情形,当这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单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当某种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解除权,以达到消灭合同的目的。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合同法》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一般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项规定中迟延履行的债务,未必是主要债务,但违约的程度要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
以上四项中1、2、4项要求已构成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非违约方不须经催告即可解除合同,而第3项则要求必须经过催告。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7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当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了合同解除权之后,也相应地获得了其他法律权利。
需注意的是因违约发生的解除权,非违约方一方面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另一方面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这里的违约责任仅指法定违约责任,并非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特别法定解除权在各有名合同中有较详尽、明确的规定。
为了便于区分,可以将特别法定解除权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约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违约事实的存在,当事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
而违约解除权则须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因此获得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规定在以下法律条文中。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当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08条规定: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货运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围绕运送行为对承运人提出新的要求,以达到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个条文的共同点是合同的建立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则要对因行使解除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还在以下条文中规定,《合同法》第232条、第215条、第236条、第195条、第337条。
2、关于违约解除权。
《合同法》第69条规定: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在给予先给付义务人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对行使不安抗辩权作了严格的限制。
先给付义务一方应依据法律先中止履行,中止履行的同时,对后给付义务方所存在的《合同法》第68条所列的情形负证明责任。
只有当后给付义务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给付义务方才能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先给付义务人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这条规定赋予了权利人较宽松的法律环境。
《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或者解除合同。
贷款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选择使用。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出租人解除的是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第一个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应终止,承租人对次承租人(不知情的)负违约责任,承租人赚取的差价租金,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233条规定: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的是出租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违反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围绕承揽人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条件展开的,工作成果的质量决定着定作人的特殊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合同法》在赋予了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对合同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限制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准确把握该项权利,才能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
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在经营中,常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履行合同,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不履行,又怕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企业只有充分地了解单方解除合同应具备的条件,才能摆脱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是合同的单方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即次要债务的对称,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如果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比如季节性、时效性强的标的物迟延交货,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
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3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哪些情况可单方解除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具备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
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
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
篇二:
合同解除流程
合同解除流程
1.合同解除流程图
■合同解除流程图
2.工作标准与指引:
合同解除分为:
尚未交付类商铺合同解除、违约类合同解除两种。
①.尚未交付类商铺合同解除:
商铺为什么不能交付:
由于老商家清场拖延,出现矛盾纠纷,商铺不具备交付条件;由于不可预见性原因,商铺不能按时交付给商户等。
对于已经与商家签署合同的商铺,由于我司原因不来按时交付给商家的,在签署合同一个月后,如果仍无法确定交付时间,且商家提出解除合同,运营员、招商员同商家沟通协商,确实有必要解除合同的,报公司审批同意,与商家签署合同解除协议,退还其所缴费用。
②.违约类合同解除及不可抗拒类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发生下列情形的,我司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内应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
租赁物业: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政府征用、禁卖、收购、收回或拆除商铺场地;3.因委托方小业主特殊原因需要。
合同应规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业、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保留追究赔偿和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1.合同未到期,但因乙方原因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2.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交付手续;
3.乙方逾期10天没有缴纳应付款项的(包括租金、管理费、电费等款项);4.乙方提交的装修方案未经审批通过或者未按照审批方案装修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5.商铺形象包装方案未能通过甲方审核或乙方实际的经营违反甲方的统一要求和规划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按内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转租、分租、炒铺行为的,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经营业态,经甲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8.乙方存在违反甲方商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9.乙方利用租赁物业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10.乙方违反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应付费用,致使租赁物业或设施严重损坏的;11.租赁保证金因扣除违约金或者乙方应当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不足约定金额且拒不补足的;
12.其他危及公共服务区的安全和严重损害甲方名誉的行为。
13.乙方在租赁物业内办理会员卡预充值等服务,未先向甲方申报批准,而私自办理者】商家出现以上情形的,运营须在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要求其整改,未收到效果的,公司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我司发合同解除通知书,责令清场。
3.标准表单
标准表单一:
合同解除协议(适用于尚未交付商铺)
甲方: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
一、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双方自愿解除米拉Village号商铺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号为:
)
二、甲方承诺退还给乙方全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装修押金、POS机押金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大写:
仟佰拾元角分),并于年月日、月日、月日分三次退还以上金额,每次退还金额元.三、乙方须将所持有的二份原租赁合同及保证金收据返还甲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合同效力自动解除,乙方承诺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五、本协议自签订后生效.
甲方: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章:
乙方:
签章:
身份证号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
合同解除通知书()
(适用于商家违约我司单方解除合同)
:
贵方租赁我司号商铺,按照合同(号)第条约定:
【承租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费用不得逾期10天缴纳(包括租金、管理费、电费等款项)及将租赁物业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或第三方。
但是我司掌握的诸多证据表明,贵方已经擅自实施了该合同定义上的转租行为,贵方的转租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司的商铺管理和规划,还给其他商户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不利于我司日后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利益并构成严重的违约行为。
】
依据合同书第条和第条约定,我司现从即日起单方面解除同贵方的租赁合同,并没收贵方该物业的保证金元,同时,依据合同书第条的约定,请贵方于年月日前自行清场,迁离及交回租赁物业。
如贵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业的,我司有权收回租赁物业,并就逾期部分向贵方收取双倍租金。
如贵方既不缴纳租金也不将物品迁出,我司将强行清场,我司将不保证贵方商铺内物品以及物品所有权的完整性。
特此通知!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
清场通知书
尊敬的商户:
贵方曾经租赁我司号商铺,我司依照合同书于年月日发函给贵方并告知:
我司自年月日起解除同贵方的租赁合同。
依据原合同书条约定内容,解除合同后3日内,贵方需自行迁离及交回租赁物业,否则逾期我司将强行清场并就逾期部分收取双倍租金。
贵方自年月日至今仍然没有自行清场并移交商铺钥匙给我司。
请贵方于年月日前进行清场,并移交商铺钥匙给我司。
否则我司将强行清场。
特此通知!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标准表单四:
追缴款通知书
尊敬的商户:
您好!
我公司先后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清场通知书》,但您至今仍未把铺位归还我公司,按照原合同和上述两份通知书,自年月日至今您占用我公司米拉Village商场号商铺所产生的费用和在合同期内(月至月)产生的电费如下:
租金:
元(如有双倍计租注明)电费:
元
希望您于年月日前到我公司缴纳,否则我公司将收取相关的滞纳金,保留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北京新港都乐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三:
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篇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方式根据解除的方式可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根据解除的依据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普通合同的解除采取任意原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不像以前那样全部严格按照具体的建设计划订立,但由于建设工程涉及到国计民生,依然没有改变基本建设的计划性,国家仍然对基建项目实行计划控制;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的方面广,各阶段的工作之间有一定的严密程序,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计划性、程序性的特点。
同时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承建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作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资金的投放到最终成果的验收,都要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合同解除的任意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形式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和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它们都是协议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筑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对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建筑合同,需要变更和解除时,必须再到原公证或鉴证机关审查备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与解除之事由
1.约定事由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条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意思:
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协商同意是变更和解除合同的首要条件和前提。
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和解除的约定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有约定的条件。
所谓约定的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出现合同约定事由时,保留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
约定的条件要真实、合法,而且必须在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才能变更和解除合同。
2.法定事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以下情况: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法律一般认
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①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
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
比如,地震摧毁了购货一方的工厂,使其不再需要订购的货物,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
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
②战争。
战争的爆发可能影响到一国以至于更多国家的经济秩序,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③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
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④政府行为。
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2)由于情势变更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或显失公平。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而未完全履行前,由于作为该合同关系基础的“情势”,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并且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变化,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以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此时对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部分的争议应作出解除或变更的裁判。
(3)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实现的目的。
这里有个逾期违约的概念。
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存在两种形态:
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即明示预期违约;另一种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默示预期违约。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释》对此项情况做出了细化的限制性的规定,只有在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都属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并且会导致发包人按质按期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依法应当准许发包人解除合同。
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
该条规定: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的赔偿责任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给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如果属于双方的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建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承担责任。
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合同的范围内,当一方提出要求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负赔偿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或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免除责任的,在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一方被撤销而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解除后的经济责任应该由享受其经济利益的上级单位来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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