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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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
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制
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目 录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1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1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2
(二)提交材料2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2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4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5
三、加油站验收、发证及审批时限…………………………………………………………………6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8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8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9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9
(四)提交材料9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9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10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10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0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0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0
(二)提交材料11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1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1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1
4.其他要求12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12
六、加油站原址改扩建、迁建……………………………………………………………………12
(一)加油站原址改扩建……………………………………………………………….12
(二)加油站迁建……………………………………………………………………….12
七、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13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3
(二)提交材料13
八、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13
(一)年度检查办理程序13
(二)办理时间14
(三)提交材料14
九、未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理………………………………………………………………………15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15
(二)提交材料16
十、加油网点的经营许可申请………………………………………………………………….16
十一、网上政务系统18
附件1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19
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20
3.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21
4.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22
5.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27
6.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31
7.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34
8.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37
9.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40
10.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44
11.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申请表……………………………………………………………………….44
12.新建加油网点申请表………………………………………………………………….45
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
前言
为了贯彻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成品油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方便企业成品油经营资质的申请、变更及参加年度检查,我们编制了贵州省《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请我省各级成品油主管部门和企业遵照执行。
同时《贵州省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与受理程序暂行规定》(黔经贸贸易[2005]34号)停止执行。
一、审批/管理部门及权限
省经贸委负责制定本省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审批企业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仓储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经贸委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经贸局(县成品油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县经贸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县经贸局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收到县经贸局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查看和审核,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市、州、地经贸委(局)上报的材料后。
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加油站建设批准文件。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企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经贸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经贸委(局)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1.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4);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3.1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1.3.2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1.3.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3.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1.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5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1.8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1.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或被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1.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1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2.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5);
2.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2.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核发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检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2.7油库设施所在地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提供建库前省经贸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2.8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2.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或被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2.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2.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经贸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县经贸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市(州、地)经贸委(局)复审后将以上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的,由申请人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3.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3.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我省及当地加油站规划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距离新建加油站前后左右最近的加油站名称及实际距离并附示意图;
3.3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3.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3.5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3.6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或被授权的地市级)经贸委(局)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3.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8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油站建设验收、发证及审批时限
(一)获准新建加油站的申请人持省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手续,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和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范施工建设。
申请人应在省经贸委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不开工建设的加油站,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加油站的验收工作。
(三)加油站经验收合格,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四)加油站验收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验收加油站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写明加油站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2、省经贸委批准加油站建设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下同);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建筑质量检测报告;
7、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9、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11、加油站施工设计平面图;
12、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加油站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情况及合格证书在加油站开业前报送县(区)经贸局。
(五)加油站验收程序及审批时限
1、加油站竣工后由申请人向县经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县经贸局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验收材料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自收到县经贸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验收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加油站验收由申请人将验收材料直接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市、州、地经贸委(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加油站的验收。
验收合格者发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省经贸委受理申请后,根据加油站所处地域、等级、投资主体等情况,按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验收:
(1)省经贸委组织验收:
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对加油站进行验收。
(2)委托验收:
由省经贸委委托市、州、地经贸委(局)对加油站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意见报省经贸委。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经贸委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省经贸委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县经贸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县经贸局审核同意后将材料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州、地经贸委(局)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到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到市、州、地经贸委(局)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经贸委批准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的时间。
(二)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省经贸委提交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贸委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县经贸局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县经贸局初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审查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省经贸委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注销手续。
省经贸委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三)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应当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县、地市或省经贸委查证属实后,由省经贸委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省经贸委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四)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经贸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7);
1.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集体企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1.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2.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2.1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经贸委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地市级经贸委的撤销申请。
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2.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1.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
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全部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县经贸局提出申请。
县经贸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及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市、州、地经贸委(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省经贸委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经贸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县经贸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县经贸局初审后,将初审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市、州、地经贸委(局)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经贸委。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1.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1.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2.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2.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2.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2.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经贸委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3.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
3.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3.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4.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4.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4.3集体企业还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六、加油站原址改扩建、迁建
(一)加油站原址改扩建
加油站原址改扩建须将申请及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申请表(附表11)、改扩建方案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3份,报县经贸局,由县经贸局审查后报市、州、地经贸委(局)。
对加油站改建中涉及到需要扩大占地面积、改造中同时涉及雨棚、油罐、增加加油机的,由市、州、地经贸委(局)报省经贸委批准后进行改扩建。
其余的加油站改扩建由市、州、地经贸委(局)批准后进行改扩建,并抄报省经贸委。
加油站改扩建完毕后,由批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经营。
(二)加油站迁建
按规划改扩建道路占用加油站地址、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等原因需要迁建的加油站,申请人需提交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涉及城市道路改造正式文件,拆迁通知,安全部门出具需搬迁的通知等材料。
迁建新址要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和土地、环保、消防安全、建设等部门的要求。
加油站原则上只能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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