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消防案例分析》知识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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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消防案例分析》知识点总结
2016年消防工程师《消防案例分析》知识点总结
第一篇建筑防火案例分析-相关知识
第一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厂房和仓库分类
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火灾危险性特征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自燃点的生产
表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续1)
生产
火灾危险性特征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乙
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丙
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生产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要分析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通常可根据以下因素分析确定:
1)生产中使用的全部原材料的性质。
2)生产中操作条件的变化是否会改变物质的性质。
3)生产中产生的全部中间产物的性质。
4)生产的最终产品及其副产品的性质。
5)生产过程中的自然通风、气温、湿度等环境条件。
6)生产的实际使用量或产出量。
许多产品可能有若干种不同工艺的生产方法,其中使用的原材料也各不相同,因而其所具有的火灾危险性也可能各异,分类时应注意区别对待。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可控(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比例小于等于20%。
第二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
甲、乙、丙、丁、戊类,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
类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仓库
类别
项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乙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丙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其中:
汽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甲类液体;
重油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不小于60°C的液体,属于丙类液体。
甲醇,其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闪点小于28℃的液体,属于甲类液体。
甲苯(闪点为4℃)属于甲类液体。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第一节建筑的分类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二、体育建筑的等级
四、加油站的等级
三、车库的等级
一、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
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二、体育建筑的等级
体育建筑——是指作为体育竞技、体育教学、体育娱乐和体育锻炼等活动使用的建筑物。
体育馆——是指配备有专门设备而供能够进行球类、室内田径、冰上运动、体操(技巧)、武术、拳击、击剑、举重、摔跤、柔道等单项或多项室内竞技比赛和训练的体育建筑,主要由比赛和练习场地、看台和辅助用房及设施组成。
体育馆——根据比赛场地的功能可分为综合体育馆和专项体育馆,不设观众看台及相应用房的体育馆也可称训练房。
二、体育建筑的等级
当体育建筑——有多种用途(或功能)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用途确定建筑标准,其他用途则适当兼顾。
体育建筑的等级应根据其使用要求分级,且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体育建筑等级
等级
主要使用要求
特级
举办亚运会、奥运会及世界级比赛主场
甲级
举办全国性和单项国际比赛
乙级
举办地区性和全国单项比赛
丙级
举办地方性、群众性运动会
三、车库的等级
汽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确定,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的规定,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汽车库
停车数
>300
151~300
51~150
≤50
面积
>10000
5000
2000
s≤2000
修车库
车位数
>15
6~15
3~5
≤2车位
面积
>3000
1000
500
S≤500
停车场
停车数
>400
251~400
101~250
≤100
四、加油站的等级
加油站——是指具有储油设施,使用加油机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埋地油罐——是指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加油站等级划分
级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级
150 V≤50 二级 90 V≤50 三级 V≤90 汽油罐≤30,柴油罐≤50 注: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第二节建筑的分类 一、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二、构件的耐火极限 一、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 一、二、三、四级。 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难燃烧体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50 难燃烧体0.25 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难燃烧体0.5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1)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难燃烧体0.5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难燃烧体0.50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75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燃烧体 注: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不低于二级: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不低于三级: 1.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 3.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 4.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 5.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6.粮食平房仓。 二筒可用钢板仓。 二散平房仓可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按照类别 1.高层厂房,甲、乙厂房 (2),不大于300㎡的单独甲乙(3) 2.丙液和有明火源的丁类 (2)单多丙和多丁戊(3)不大于500㎡的单丙或不大于1000㎡的单丁(3); 3.特殊贵重设备 (2); 4.锅炉房 (2)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3); 5.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 (2); 6.高架、高层、甲库、多乙和可燃液体的多丙仓库 (2)单乙,单多丙和多丁戊(3); 7.粮食筒仓 (2)粮食平房仓(3)。 二、构件的耐火极限 1.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4.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用不燃性墙体时,耐火极限不限;当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6.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7.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9.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第三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防火间距 第二节建筑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三、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四、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公式的规定。 厂房间距L=10+L1+L2 L1、L2取值: 一二级0 三级2 四级4 额外增加: 如有高层,L+3;如有甲类,L+2。 【注: 额外增加只加一次,取最大值】 注: 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的规定。 二、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三、可燃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甲、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室外变电站、锅炉房、架空电力线、厂外道路、厂外铁路线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类别 储罐形式 固定顶罐 浮顶 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甲、乙类 液体 单罐容量 V(m3) V≤1000 0.75D 0.5D 0.4D 0.4D 不小于 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 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³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³时,其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甲类液体浮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立式 储罐直径的0.40倍 丙类液体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立式储罐直径的0.40倍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关于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间距规定的较大值 四、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CNG加气母站。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第二节建筑平面布置 一、设备用房布置 二、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三、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设备用房布置 特殊房间的设置要求 灭火救援设备房间或其他特殊房间名称 规范要求 消防控制室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开向建筑的门乙级防火门 2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需设挡水门槛,地下还虚设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4可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消防水泵房 控: 首层或地下一层的外墙,远离电磁场 泵: 不得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和室外出入口 地坪高差大于10米的地下楼层内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燃气锅炉房 1)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不得地下或半地下。 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如为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2)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 甲级防火门、窗。 3)锅炉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3,且储油间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 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1m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时,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锅炉房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燃气锅炉房,还需检查其是否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柴油发电机房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房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在进人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会议厅、多功能厅 会议厅、多功能厅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②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③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④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和二、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和地上二、三层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层。 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三、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厂房内,当必须与该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时,其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生产需要,需要在厂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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