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对应司考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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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对应司考真题解析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对应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0130247.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考点】许可收费、原告资格
【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行政许可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调整规划许可的《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井未明确规定就规划许可事项收取费用,故A项正确。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中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一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本题,刘某的相邻权受规划许可实际影响,故刘某为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听取刘某的意见,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规划局发放的规划许可证可能涉及刘某的相邻权,故刘某尽管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一人,但属于利害关系人,故具有原告资格。
故C项错误。
合法权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管该影响是已经实际发生还是将来必然发生,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D项错误。
201202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
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
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
B
※【考点】行政诉讼代理制度、第三人、起诉期和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
【解析】李某已经死亡,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故A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据此,李某妻子应以近亲属身份起诉,即以自己名义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故C项"60日”说法错误)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故B项“应当通知”说法正确)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作明确规定。
《专利法》第46条第2款并未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规定为复议前置案件,故D项关于复议前置的说法错误。
另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第3项,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故D项应先申请复议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20090246.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CD(原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当事人和管辖。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为“复议维持”案件,故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共同被告。
故A项说法不够全面,错误。
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市公安局以该车系走私车为由没收田某卖给李某的轿车。
市公安局关于该车系走私车的认定,涉及田某的权益(若该车确实属于走私车,则田某原则上应当向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故田某能够成为本案第三人。
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由原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故C,D项均正确。
20090247.某市工商局发现,某中外合资游戏软件开发公司生产的一种软件带有暴力和色情内容,决定没收该软件,并对该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
中方投资者接受处罚,但外方投资者认为处罚决定既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侵害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
B.外方投资者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C.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共同原告
D.外方投资者只能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答案:
B
【解析】外方投资者作为合资公司一个单个股东,无权以整个合资公司名义起诉。
能够以该合资公司名义起诉的人,要么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么是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5条,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各方,认为合资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题干中的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故选项B正确。
根据该解释第24条第1款,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不服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据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无权依职权直接追加共同原告,只能将未起诉的利害关系人依职权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在本题,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均属于利害关系人,故法院受理外方投资者起诉后,应追加未起诉的中方投资者为第一人,选项C错误。
根据该解释15条,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仅有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也有权以保护合资企业的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故选项D错误。
20080249.某区公安局派出所突击检查孔某经营的娱乐城,孔某向正在赌博的人员通风报信,派出所突击检查一无所获。
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孔某带回调查,孔某因受到逼供而说出实情。
派出所据此决定对孔某拘留10日,孔某不服提起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作出拘留决定前,孔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B.对孔某的拘留决定违法
C.某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是本案被告
D.因孔某起诉,公安机关应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答案:
B
[解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据此,在治安管理处罚中,只有吊销许可证、处2000元以上罚款才可适用听证程序,行政拘留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故选项A错误。
根据该法第79条第2款,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在本案,孔某说出实情是因受到逼供,故其口供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故本案中的行政拘留决定存在证据不足的违法情形,选项B也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该法第93条的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派出所对孔某拘留10日决定仅根据上述口供,也违反该第93条规定,故从这一角度看,选项B也是正确的。
根据该法第91条,警告、5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以其名义作出。
而在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超出法定授权的种类(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选项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获得法定授权。
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0条第2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据此,本案应当以公安派出所所属行政机关—区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选项C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0条第3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理论,该款中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应当是指超出法定授权的数额或者幅度范围。
而本案中,公安派出所是超出法定授权种类,因此不适用该第3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l)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被处罚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3)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合格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选项D不考虑上述后三个条件是否满足,故说法错误。
2008sc43.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
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
D
解析:
在本案,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故本案被告应当是县政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1项,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
在本案,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的请求是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县政府仅对孔某与张某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而非为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也就是说,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故选项B错误。
题干中并没有文字明示或者暗示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故选项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的说法突兀,错误。
在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县政府认定土地属于孔某的处理决定,该处理很显然涉及孔某的权利,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孔某为本案第三人。
根据该条第2款,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据此,第三人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可上诉。
在本案中,若一审法院未判决孔某承担义务或减损其权益,则孔某无权上诉。
故D项说法太过绝对,错误。
题外话:
本题应当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但出题者却让张某直接起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35号批复)规定,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属于复议前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也规定: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题中,县政府对孔某与张某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
张某认为该土地适用应确定由其享有,很显然属于上述条文所称土地确权决定案件,应当属于复议前置案件,不得直接起诉。
【答案】无答案(原答案D)
2008sc47.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通道上,并对下游河水造成污染,遂联合作出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决定。
某县水利局工作人员田某向该厂送达决定书时,遭到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
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通知某化工厂变更被告
B.某县水利局可以对田某被打一事提起反诉
C.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D.若法院追加且某化工厂同意,某县环保局为本案的被告
答案:
D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在本案,县环保局与县水利局联合责令化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故县环保局与县水利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化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起诉,所列被告适格,不存在《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所称变更被告问题,故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只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行政诉讼不存在反诉情形。
另外,田某遭到化工厂职工围攻而受伤,系在行使职权时受到围攻而受伤,是职务行为。
其与加害方是不平等的主体,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
田某之伤应认定为公伤,由国家承担。
总之,选项B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田某仅是县水利局工作人员,责令化工厂限期拆除其排污口的行政行为不影响田某权益或者义务,故田某不得充当本案第三人,选项C错误。
县环保局与县水利局应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化工厂不服以某县水利局为被告起诉,被告遗漏县环保局,依法应当追加县环保局被告。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2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选项D说法正确。
20070244.某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扣押了高某的拖拉机。
高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法院认为被告应是县公安局,要求变更被告,高不同意。
法院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A.以派出所为被告继续审理本案
B.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审理本案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
C
[解析】《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该款中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应当理解为“超出法定授权数额”,而不能理解为“超出法定授权种类”。
据此,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政机关设立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才能够充当被申请人(被告):
(1)获得法定授权;
(2)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超出法定授权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授予公安派出所警告、罚款的处罚权,并没有授予公安派出所扣押权,故本案的被告应当是县公安局。
故A项“以派出所为被告”的说法错误。
《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1款规定: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该款规定,行政诉讼中,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去变更被告,故B项说法错误。
由于原告高某不同意,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C项说法正确。
“终结诉讼”即意味着案件不再审理。
本题不存在《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52条规定的终结诉讼情形,故排除D项。
20060242.某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
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
根据《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3条第(3)项的规定,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12条的规定,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行政诉讼起诉权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原告。
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第(5)项的挽定,公务员应当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也只能按照该法第54条处理。
由于甲是公安局民警,其对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选项A的说法正确。
从本题角度看,若甲享有行政复议申请权,没有理由否认甲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故选项C应排除。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属于复议选择案件。
若甲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则应属于复议选择案件,而非复议前笠案件,故选项D也应排除。
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甲能否以乙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呢?
《公务员法》第77条第1款规定: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道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参照该项规定,甲被乙打伤应属于工伤,依法得获得帮助和补偿,并由所在单位(县公安局)支付费用。
故甲有权获得工伤补偿,但是甲是在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的,在打伤事件中,甲行使治安管理职权,而乙为其管理相时人,二人并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才具有的民事关系,故甲不能对乙提起民事诉讼,选项B不应选。
20050240.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
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C
解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一般为二十日,但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而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选项A因没有考虑到期限延长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能而错误。
选项B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57条规定的“受理在先”原则而错误。
张某与李某存在竞争关系。
一人获得批准,另一人必然不能得到批准。
也就是说,区政府的批准行为涉及到了李某的公平竞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选项C正确。
在行政法理论上,只要行政行为是基于“竞争中立原则”作出,即使是对既存的经营者的既存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认为该行为涉及到该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据此,区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与A幼儿园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A幼儿园并不享有对该小区幼儿教育的专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选项D错误。
20040245.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一行为人民法院须征得原告同意才能实施?
A.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追加被告
D.决定合并审理
答案:
D(原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的被告,作为行政主体,可以单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无须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进行。
因此选项B错误。
《行政诉讼法执行解释》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但在复议维持案件中,追加被告不以原告同意为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七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据此,选项C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须经当事人同意。
因此选项D正确。
200226.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2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执适用解释》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据此可以认定,市公安局在复议中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为唯一被告,不存在追加或变更被告的情形,所以BCD均错误。
且王某所诉拘留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法院应决定受理此案,A项正确。
20020229.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
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
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
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答案:
A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3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王某起诉的是原机关派出所的行政行为,若派出所具有被告资格,则为适格被告。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规定: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第2款对其授权的范围是:
警告、5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的授权已更改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若按照新法,派出所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公安派出所对张某罚款200元,已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幅度),张某起诉依法应以派出所为被告,因此选A。
二、多项选择题
20130282.一公司为股份制企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下列哪些主体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A.股东
B.股东大会
C.股东代表大会
D.董事会
【考点】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答案:
BCD】
【解析】《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8条规定: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据此,有权以股份制企业名义起诉的,除其法定代表人外,还可以是其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故本题应选B,C,D项。
20120282.村民甲带领乙、丙等人,与造纸厂协商污染赔偿问题。
因对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甲、乙、丙等人阻止生产,将工人李某打伤。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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